员工因履职给企业造成损失是否需赔偿?

来源:中凯律观

文章摘要
前言 在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员工因履职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前言
在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员工因履职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查阅近年来各地的相关司法判例,可发现HR、财务、法务、采购、司机等岗位,因岗位职责具备一定的特殊性(甚至是风险性),属于承担履职过错赔偿责任的高发岗位,例如HR未及时履行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作职责而导致企业被判决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财务人员转账错误导致企业遭受难以追回的资金损失等。笔者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各地最新判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对题述问题作如下分析。
Part 01 劳动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下情形下,员工应对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尚未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原单位造成损失的;
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导致企业遭受损失,员工对此存在过错的;
因员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企业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员工进行追偿。
Part 02 北上广地区相关司法裁判观点汇总
(一)北京
就员工是否应向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北京地区近年来的司法裁判一般持以下观点:
员工因履职给企业造成的损害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企业承担;而员工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在履职过程中应避免给企业造成损失,员工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由员工进行适当赔偿,以促使其认真履行劳动职责。
企业应举证损失客观存在、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以及该等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关联性。
就具体赔偿金额,应综合考虑员工与企业各自的过错程度、员工的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酌定。
(二)上海
上海地区近年来的司法裁判一般持以下观点。
员工在履职过程中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属于企业经营风险的一部分,企业亦应就其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有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员工之嫌,也即在个案中,应视员工的岗位职责和过错程度等因素来判断其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通常,员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考量员工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应根据员工的入职时间、工作职责、履职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就具体赔偿金额,应综合考虑员工与企业各自的过错程度、员工的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酌定。
(三)广东
广东地区近年来的司法裁判一般持以下观点:
员工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
就赔偿金额的确定,应由企业举证员工造成损失的具体金额,同时参看劳动合同等文本是否约定有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等,如前述两项均无法被举证或确定的,司法机关将综合考量员工的过错程度、工资收入水平及企业是否存在管理缺失责任等因素,基于公平原则进行酌定。
综上可见,对于员工是否应向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目前北上广三地的司法观点大体一致,即企业对员工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过错或过失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只有在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赔偿金额一般根据相关约定、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具体损失金额等因素来进行综合评判。
Part 03 关于员工赔偿的3个细节问题
(一)赔偿是否以合同约定 / 制度规定为前提条件?
根据本文第一条罗列的相关法律依据,在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最常见的情形应属第四点所列“因员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在这一情形中,相关法规明确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请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如果合同无约定,是否员工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呢?
就该问题,上海、广东地区并未明确将合同约定或制度规定作为赔偿的前提条件,更侧重于考察个案中员工是否确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并因此导致企业利益受损;而北京一中院在2022年作出的一则判决中则明确“《劳动合同》并无员工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后应予以赔偿的内容,仅在第六条劳动纪律和奖惩中约定员工若违反合同约定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给予经济处罚,但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员工违反其制定的规章制度具体内容,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存在员工因过错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后的赔偿条款”,最终北京一中院驳回某公司关于员工赔偿损失的请求。
可见,各地,甚至同一地区不同年份、不同法院的判决,均根据具体案情而对“员工承担赔偿责任是否以合同有约定为前提”这一问题存在不同认定,故企业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预先了解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的具体司法口径,同时建议企业可及时审查、完善目前正在使用的各类文本,增加关于员工赔偿责任的约定或规定。
(二)企业管理存在瑕疵是否可以减轻或免除员工的赔偿责任?
司法机关一般会审查企业是否存在以下几类管理瑕疵: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完备;日常管理或操作是否缺乏规范性;就员工的选任、培训和监管是否存在疏漏;是否已察觉风险存在而未及时做出提醒或处置,等等。
如司法机关经考察发现企业在事件中亦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企业亦需对事件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即在个案处理结果上,企业的管理失当或缺位可能适当减轻或免除员工的赔偿责任。
(三)企业享有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是否可以免除员工的赔偿责任?
例如财务人员因疏漏、大意、受到蒙蔽等原因而错将企业资金转给第三方的情形下,原则上,企业确实享有向第三方追回款项的权利,但相关权利能否实现却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司法机关一般认为不能以企业享有追偿权利而否认其存在实际损失或因此免除员工的赔偿责任;但如若企业损失的钱款被追回全部或部分,则企业应按比例退还员工已给付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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