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法官多次组织调解,解决了这个久争不决的土地租赁纠纷,我们才能不误农时……”当事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拉着法官的手激动地说。近日,在昌吉市法院滨湖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农村土地租赁纠纷,使原本剑拔弩张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农用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甲公司将其享有经营管理权的位于某农场面积为1427亩的土地以每年101余万元价格租赁给乙公司,租赁期限为 2020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乙公司分三期支付租金,并需在当年的11月1日前支付,且被告乙公司未经原告甲公司允许,不得将该土地转租他人,否则,原告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然而,乙公司在第三期支付租赁款时,仅向原告甲公司支付了74.9万元,剩余的26.8万元拖欠至今,而乙公司又拒绝与甲公司沟通拖欠租金之事,同时,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将该土地转租给其他案外第三人,其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甲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拿到案卷后,发现双方纠纷发生时间较长,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耽误春耕,为妥善处理矛盾,联合该村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组织调解,在充分了解纠纷事实的基础上,分析双方的争议焦点,反复与当事人沟通,耐心讲解土地法律法规,终使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于2020年11月签订的《农用土地租赁合同》,被告乙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前向原告甲公司支付土地租赁费26.8万元、支付违约金5万元,合计31.8万余元。
法官提醒
现如今农村土地的租赁和承包已然趋于常态,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履行期间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因违约解除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土地转租起纠纷 法官调解化纷争
作者:赵斌来源:昌吉中院

“非常感谢法官多次组织调解,解决了这个久争不决的土地租赁纠纷,我们才能不误农时……”当事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拉着法官的手激动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