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法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五)

来源: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近年来,宁夏各级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坚持依法严惩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和主犯,依法惩处参与关联犯罪活动的人员,加大赃款赃

近年来,宁夏各级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坚持依法严惩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和主犯,依法惩处参与关联犯罪活动的人员,加大赃款赃物追缴力度,竭力守护广大人民群众“钱袋子”,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自今年3月开始,宁夏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为期3个月的“全民反诈你我同行”宣传活动。即日起,本栏将梳理的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十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进行连载,通过以案释法、以案说理,进一步提升群众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团结、激发人民群众共同打赢反诈人民战争。
案例九、发布虚假信息非法收集银行卡
【基本案情】2019年12月,被告人胡某、聂某贵、聂某峰在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成立了“晨昂科技有限公司某办事处”,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为“黑户人员”办理贷款的广告,收集前来办理贷款的“黑户人员”银行卡、手机卡等贷款申请信息资料。截至案发时,3名被告人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共计17张。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3名被告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鉴于3名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法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判处胡某、聂某贵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聂某峰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典型意义】“实名不实人”的“两卡”非法交易,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猖獗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它不仅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资金支付结算通道,还为犯罪分子隐匿身份、逃避打击提供支持,从而增加了打击治理难度。另一方面,它不但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生存的土壤,而且扰乱了正常金融管理秩序,应依法严惩。本案中,三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发布虚假信息套取他人银行卡、手机卡等信息,并非法持有大量的他人信用卡,违反了国家关于信用卡管理的规定,扰乱了正常金融管理秩序,最终自食其果,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案例十、虚构扶贫等项目实施电信诈骗
【基本案情】2020年3月以来,被告人彭某利通过持有伪造的国家机关文件,发起“城乡接合部、农村老旧危房改造补偿项目”“马伯平老人扶贫项目”“李宗仁(中国扶贫基金会)扶贫项目”“李济深中国济深基金会项目”等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项目,指使被告人杨某海等人通过微信在全国发展会员,向被害人宣传只要交纳相关费用,便可领取国家发放的巨额扶贫款项,以此手段大肆实施诈骗活动。彭某利指使杨某海等人通过“城乡接合部、农村老旧危房改造补偿项目”诈骗王某某等共44494人,涉案资金800907元;彭某利指使杨某海等人通过“马伯平老人扶贫项目”诈骗任某某等12937人,涉案资金234625元;彭某利指使杨某海等人通过“李宗仁(中国扶贫基金会)扶贫项目”诈骗宋某某等29076人,涉案资金644402元;彭某利通过组织领导“李济深中国济深基金会项目”诈骗尤某某等139人,涉案资金1526401元。2020年4月份,彭某利分别将诈骗所得512550元资金转入“韦某某”银行账户,将50万元资金转入“余某某”银行账户。被告人欧阳某龙实际持有“韦某某”“余某某”银行账户并多次指使被告人赵某炜套现、取现,其中,欧阳某龙涉案金额为1095896元,赵某炜涉案金额为1093300元。彭某利、杨某海、欧阳某龙、赵某炜通过“民族资产解冻诈骗项目”实施电信诈骗,彭某利涉案金额共计3206335元,杨某海涉案金额共计1679934元,欧阳某龙涉案金额共计1095896元,赵某炜涉案金额共计1093300元。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被告人彭某利、杨某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欧阳某龙、赵某炜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助他人将诈骗犯罪所得套现、取现,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上述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4年至10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200万元至80万元不等的财产刑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各被告人通过微信向被害人宣传只要交纳相关费用,便可领取到国家发放的巨额扶贫款项,来骗取他人财物。这类假借国家大政方针和社会热点的虚假项目极具诱惑性和欺骗性,往往在短时间内就能造成多人受骗,且涉案金额巨大。此案的宣判警示人民群众,网络诈骗犯罪迷惑性越来越强,一定要加强学习、擦亮眼睛,认真甄别投资项目,坚决杜绝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的幻想,不给诈骗分子可乘之机。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