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要旨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惩戒。我们注意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206期案例中,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签署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的内容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具有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高庭律师告诉您,该文件也视为双方已经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法院对于劳动者提出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求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是不予支持的。
基本案情
被告单某于2011年6月30日入职原告泛太物流公司,担任人力行政部员工,2011年8月17日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离职。后以泛太物流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泛太物流公司向其支付2011年7月30日至2011年8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单某的仲裁申请。
泛太物流公司认为,公司已依法与其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因单某负责保管员工档案,离职时擅自将劳动合同等材料带走,无须支付单某2011年7月30日至2011年8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向北京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单某提交了一份《员工录用审批表》,载明:姓名单某、性别女、部门人力行政部、工作地点北京;聘用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4年7月1日止共叁年,试用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止,共叁月;试用期待遇:基本工资1500元、岗位工资1500元、各项补贴500元、加班工资500元,合计4000元;转正后待遇……,合计5000元;审批表下方“人力资源部意见”以及“总经理批示”栏分别由相关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苏树平的签字。
法院认为,被告单某持有的《员工录用审批表》明确约定了工作部门、工作地点、聘用期限、试用期、工资待遇等内容,并附有泛太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树平的签字,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和功能。因此,对泛太物流公司提出的无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劳动合同没签?签了!
作者:人力资源部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评析要旨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