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言
根据相关智能科技平台发布的《2023年短视频行业研究报告》所列数据,截至2023年中期,我国短视频市场规模已接近3000亿,用户规模达到10.12亿,占据整体网民规模的94.8%。近三年来,因为版权许可与侵权的问题,长视频平台与短视频平台纷纷出现从对簿公堂到握手言和的局面,例如2023年4月7日,抖音宣布与腾讯视频达成合作,合作形式为腾讯视频将向抖音放开长视频版权授权,并明确了二创方式、发布规则。但是,平台间的合作基于取长补短的利益平衡,而作为短视频的直接创作者,UP主、KOC和KOL,以及其所属的MCN机构,在进行二次创作和作品发布时,如何识别侵权和获得许可以避免侵权法律责任,仍然是丞待明确和解决的问题。在2023年11月23日召开的第九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暨2023国际版权论坛中,来自学界和业界的专家提出了“建立集中授权机制,设立合理的收费标准,帮助让各类创作者解决版权问题,促进网络视频行业健康发展”的倡议,其中,中小创作者应在创作过程中如何认识版权侵权,如何获得授权许可,如何应对侵权责任追究,笔者将在本系列文章中进行一一探讨。
问题一:二创在什么情况下构成著作权(版权)侵权
01、财产权利(常见)
短视频创作根据创作内容可以分类为原创短视频和二次创作短视频,顾名思义,二次创作短视频作品是以他人已经形成著作权的作品为素材,进行再次创作,但该种创作因为在素材内容上的增减或重构,在思想表达上与原作品的不尽相同,可能形成了二创作者的独创性,从而构成新的作品。《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例如常见的短视频名称“XXX节目Reaction”“三分钟看完XXX”、“XX搞笑视频集合”等等,若该视频具有独创性,则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那么,二创场景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就取决于二创成果是否具有“独创性”。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认定短视频二次创作是否侵权:
- 使用他人原作品必要性;
- 使用他人原作品内容量是否适当;
- 是否保留了原著作权人署名权、作品名称;
- 对被使用原作品的影响。
案例一:数量较大的影视素材混剪的二创短视频构成侵权
爱奇艺诉高景舜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0)京0491民初29586、29687、29673、29920号
【案情概述】
原告爱奇艺公司享有《海贼王》等案涉视频内容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高景舜在好看视频平台注册了“高子孝动漫精剪”账号,并通过该账号上传大量《海贼王》等案涉短视频到上述平台予以在线播放,共计数千个视频内容为涉案作品中截取片段,用户暂停播放涉案短视频时出现广告页面。被告可从上述平台获得广告分成等经济收益。被告主张上传的视频属于混剪视频,仅截取少量画面或故事情节,每个视频的时长均在一两分钟左右,有的视频仅有几十秒,并不会给原告的视频构成市场性替代,并不会影响原告视频的正常使用。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发布的短视频虽仅以涉案作品为主题,但其通过剪辑将涉案作品分为大量的短视频发布,数量巨大,且被告运营账户粉丝数量1.8万,有数千个视频内容为涉案作品中截取片段,并能够通过视频平台获得广告分成等经济收益,已经实质侵害了原告爱奇艺公司享有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合法权益,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被告关于合理使用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案例二:涵盖主要剧情画面内容的“图解”类二创属于侵权
优酷与蜀黍科技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0)京73民终187号
【案情概述】
原告优酷网络公司享有影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蜀黍科技公司为“图解电影”APP和“图解电影”网站运营商。该网站为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其首页标明,“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该网站上提供有《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作品》第一集的图片集。该图片集共包含图片382张,均截取自上述剧集,图片内容涵盖上述剧集的主要画面,下方文字为图片集制作者另行添加。通过“图解电影”软件观看图片集可选择5秒每张、8秒每张等速度进行自动播放,也可以点击下一张的方式手动播放。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本案涉案图片集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382幅画面,这些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为原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内容,因此,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关于制作“图解电影”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问题,在引用是否适当上,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就涉案图片集提供的主要功能来看,其并非向公众提供保留剧情悬念的推介、宣传信息,而是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已经远超出以评论为目的的适当引用的必要限度。其次,通过是否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及合法利益判断,公众可通过涉案图片集快速获悉涉案剧集的关键画面、主要情节,也不符合保留剧情悬念的宣传目的,不具备符合权利人利益需求的宣传效果,将对原作品市场价值造成实质性影响和替代作用,已超过适当引用的必要限度,应认定为构成侵权。
案例三:原视频被认定为录像制品的,二创短视频或不属侵权
程某与高某、微播视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1)京0491民初13160号
【案情概述】
程某根据自行研发的捏脸按摩手法制作了教学短视频上传于网络,视频内容为被录制者面部正对镜头进行捏脸按摩,同时口述捏脸步骤。视频发布后,程某发现高某在微播视界公司经营的短视频平台发布的短视频内容与其捏脸按摩手法相似。程某认为,其录制的捏脸短视频已经在国家版权局登记,捏脸手法在动作设计上具有独创性,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高某未经许可擅自模仿其捏脸手法发布被诉侵权短视频,侵犯其就捏脸短视频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于是,程某将高某和微播视界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裁判要点】 - 原告捏脸短视频不构成视听作品,应认定为录像制品:程某录制的捏脸短视频内容为通过讲解、实际操作的方式展示捏脸手法,拍摄方式为固定机位拍摄,无场景变换,视频拍摄的角度皆为正对被摄制者面部,无法体现出角度、远近的选择和镜头的变换、切换,在画面内容的选择等方面具有相对固定性。因此,程某录制的捏脸短视频与现有的表达未见有可识别的差异性,应被认定为录像制品。
- 捏脸手法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程某录制的捏脸短视频里的捏脸手法系通过不同的动作产生的刺激来促进面部肌肉的改善,或许有一定的功效,但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能传递思想、感情、信息或展示美感的特定表达。上述动作并非思想、情感的表达,既不展现文学艺术之美,也不展现科学之美,故不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上述一系列动作按照规定的方法施行,本质上属于一种方法、步骤,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 被告根据录像制品进行二创不属于侵权:著作权法规定,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上述规定,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客体应以录像制品本身为限。本案中,高某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的被诉侵权短视频并未直接使用程某的捏脸短视频这一录像制品,因此高某发布被诉侵权短视频的行为并不构成对程某录像制品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02、人身权利
除了以上案例中释明的在短视频应用场景下二创作品对于原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之外,作为二创作者最常使用的“合理使用”抗辩中,还有不容忽视的原作者署名权、作品的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人身权利当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在第二十四条中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即便对于原作品的使用满足了“合理使用”的情形,使用者仍应做到保证作者的署名权、指明作品名称、不影响原作品正常使用,否则,该使用行为仍然属于侵权行为。
结 语
在短视频受众利用碎片化时间追求高效获取信息的需求爆炸式增长的今天,短平快的视频内容迎合了市场。虽然,其中对于原作品任意剪辑、切条、搬运和传播的现象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侵犯了原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好的二创和原作品的传播有可能形成健康的互动,成为促进彼此传播的渠道,形成共赢的局面,并且,具有独创性的二创作品作为作品的一种,不乏有题材新颖和意义积极的内容,而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从而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也是著作权法的立法初衷与追求之一。中小短视频创作者如何在进行二创时获取原作者的授权许可,近期短视频业界热议的集中授权制度建立是否可行,以及如何平衡版权制度的贯彻与公众表达自由和合理使用的空间,笔者将在系列文章第二篇进行探讨,敬请期待。
参考文献:
1.《2023年短视频行业研究报告》Mob研究院,2023年6月29日发布。
2.冯晓青,许耀乘.破解短视频版权治理困境:社会治理模式的引入与构建[J].新闻与传播研究,2020,27(10):56-76+127.
3.陈丽丹.二次创作类短视频侵权之二维视角及应对措施[J].新闻与传播评论,2022,75(06):17-25.DOI:10.14086/j.cnki.xwycbpl.2022.06.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