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来源:法纳刑辩

文章摘要
在我国司法领域一直缺少“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

在我国司法领域一直缺少“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
2017年10月1日才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中首次提出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名称,虽然该规定仅表述为“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寥寥数字,实在无法满足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急迫需要。但这是我国法律条文中首次出现了“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法律概念名称,并将其列为个人财产保护范畴之列,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
既然法律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那么侵犯网络虚拟财产达到一定的数额和程度同样构成相应的侵犯财产型犯罪,应该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与外延尚无定论,哪些网络虚拟财产是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确实需要法律的进一步明确。
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以数据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可人为控制的财产性利益,是对客观现实财产的模拟再现。是一种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
笔者认为虚拟网络财产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虚拟网络中形成的人物形象;一种是依附于网络人物形象或独立在网络中存在一种网络数据化的财产。下面笔者就来具体讲讲两种类型的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化人物形象
长时间在虚拟网络中形成的人物形象,比如QQ号、微信号、游戏账号,甚至邮箱地址、网络账号等,这种虚拟的人物形象一般是无法直接转变为现实金钱和财产的。
对于此类网络虚拟财产我国的法律保护相对滞后的,但在国外已经出现了将此类财产视为遗产保护。比如早在2010年11月1日,美国俄克拉荷马州通过了一项法律,将上传的数字相片、往来的电子邮件等虚拟财产纳入到了遗嘱执行范围中。在德国,数字遗产是按照普通继承财产统一管理的,在认证有金钱价值时,在死者死后10年内,其数字遗产的财产权都会受到法律保护。
由于目前这类网络虚拟财产的变现能力不足,即使被人恶意盗取、骗取、侵占等,行为人大多利用其盗用的虚拟网络中形成的人物形象,向现实中的关联人实施诈骗等行为,并非单纯通过虚拟网络人物形象变现;
另外,由于网络虚拟财产评估系统的缺失,此类虚拟财产的价值根本无法衡量,客观上造成无法判断损失数额,因此很难获得法律上的救济。但随着数字化的不断推进和升级,笔者相信在未来一定会出现对此类网络虚拟财产的认定、评估机构,届时对该类型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力度将大大提升。
网络数据化的财产
另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则是依附于网络人物形象或独立在网络中存在一种网络数据化的财产,比如Q币、游戏币、游戏装备、游戏等级等,这种网络数据财产一般是可以在制定的网络平台消费、流通,在达到一定条件时可以直接转化为现实货币或财产。

(注:目前一般游戏开发者不认可游戏装备线下交易,所以通常游戏装备的交易往往用与游戏账户一同出售,即网络人物形象与网络数据化财产一同交易)
这类型网络虚拟财产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或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或市场交易(买卖装备)而获得,实际上已经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这类型的财产在特定网络平台,甚至现实生活中可以流通、变现,财产属性尽显。
前几年风靡游戏界的“扛把子”——魔兽世界,游戏里面的装备在线下的交易价格惊人。游戏中人物穿着的武器装备的价格少则2-300元,多则上千元,最贵的一个英雄法系饰品曾竞价至3万元成交。而游戏里的高级坐骑更是贵到飞起,一个魔法公鸡坐骑国服售价为7万人民币左右。
由于这类型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如此高额的变现属性,往往被不法分子盯上,通过恶意插件程序,或者网络诈骗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媒体常常报道游戏装备被盗、被骗的新闻,也有被害人前往公安机关报案,但笔者通过检索威科先行、聚法案例等目前较为全面的法律检索网站,发现侵犯财产罪案件中全面公开的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仅为10件,其中盗窃罪5件、诈骗罪4件、职务侵占罪1件。
笔者认为,现实中侵犯网络虚拟财产案件层出不穷,而司法实践中却鲜有生效判决,两者之间存在如此巨大差距的原因主要是:网络虚拟财产被侵犯的举证难。这个“难”既包括证明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权利人难,也包括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难;既包括网络虚拟财产被盗取、骗取的行为认定难,也包括查实实施网络虚拟财产被盗取、骗取的犯罪行为人难。
看来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真是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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