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期限最后一天是周末,期限是否应当顺延?——法定休假日与节假日的区分

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中的“节假日”修改为“法定休假日”。

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中的“节假日”修改为“法定休假日”。即将“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修改为“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实际上,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就已经将期间部分的规定,由原来的“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修改为“法定休假日”。然而实务中,如果碰到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是周末,一般认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应当顺延到下周一。因为超出上诉期限会直接导致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的上诉请求,我们检索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文献资料以及案例,对于法定休假日与节假日的区分做了如下总结:
“法定休假日”是指法律规定的全体公民休假的日期,从法律规定上来说,特别是在劳动法相关的领域(如果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加班,企业需要支付300%的工资报酬),应当等同于“法定节假日”,即不包含星期六、星期日这样的“周休息日”。
但是,在立法术语的沿革以及实务中的运用来说,对于期间部分的规定,“法定休假日”的解释进行了外延的扩张,即包括了星期六、星期日这样的“周休息日”和其他各类法定休假日。所以,如果上诉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星期六、星期日,那么该期限届满的时间应该顺延到下周一。
参考案例

序号法院案号判决书相关内容
1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四终字第13号

法院认为: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自1998年2月13日翔鸢公司应支付款项而未支付之日起算,至2000年2月12日,诸城外贸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但由于2000年2月12日、13日为法定休假日,故诸城外贸向翔鸢公司主张权利的日期应当顺延至2000年2月14日。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新民申170号

法院认为:

陈保中若不服该判决应当在2022年1月9日前申请再审,而2022年1月9日是周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之规定,陈保中申请再审的期限应以2022年1月10日作为届满之日,经本院核查,陈保中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并未超过申请再审的期间。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申1815号

法院认为:

诉讼时效应从2015年8月21日起算。另因2017年8月20日系法定休假日,应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即2017年8月21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故本案诉讼时效至2017年8月21日届满。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民终521号

法院认为:

因为2017年7月15日(星期六)是法定休假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则该集装箱货损赔偿的请求权诉讼时效应顺延至2017年7月17日(星期一),故华海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青岛海事法院寄交针对该集装箱货损的起诉状,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

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申851号

法院认为:

期间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应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因2017年7月8日和7月9日为法定双休日,太平洋保险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并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6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执复429号

复议申请人:

2019年5月13日收到评估报告,应自次日即5月14日起算其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间,又因5月18日为周六,故5月20日为其提出执行异议的最后期限。

法院认为:

睿敏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收到评估报告,2019年5月20日为其提出执行异议的最后期限,故睿敏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执行异议申请书,并未超过法定期限,其复议请求与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7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申4929号

法院认为:

因2015年12月26日是法定休假日星期六,次日12月27日是星期日,则诉讼时效的最后一天应为工作日2015年12月28日。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27民终88号

法院认为:

2021年11月28日是周日为法定休假日,2021年11月29日为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侯溶、侯德春提出鉴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29日。

9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1民终3944号

法院认为:

因2020年3月8日为星期日,系法定休假日,应以该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故原告董亮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自2017年3月9日至2020年3月9日。


10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9813号

法院认为:

李杏昌至迟应当于2017年11月13日(前日为周日,不作为期间届满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11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20民终717号

法院认为:

2017年12月16日是六上诉人的上诉期间届满日,但经查明,2017年12月16日是周六,周六、周日是国家法定休假日,六上诉人的上诉期限应顺延至2017年12月18日。


参考文献及法律法规
1.《从<民法总则(草案)>看民法典条文形式性编纂技术——部分基于法律条文大数据分析对比技术的编纂建议》(王竹,载《法学论坛》2017年第1期)
(2)“法定休假日”外延的扩张。《民法通则》第154条第3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该款使用“其他”法定休假日的表述,应该理解为当时的立法者将“星期日”纳入了“法定休假日”。根据1994年修订后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我国《劳动法》第44条第2项第3项区分了“休息日”和 “法定休假日”,并适用不同的工资报酬计算比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民总草案》第183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以“法定休假日”包括了“周休息日”和其他各类法定休假日,从立法术语的沿革来讲,是可以接受的。但从与《劳动法》的协调角度看,规定为“周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更为妥当。应当指出,这一“法定”休假日在实务中的解释需求是广义的,还应该包括我国近年来在《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之外,由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作出决定的全国性或者地方性临时性休假日。但从文义上讲,这与“法定”仍然有一定的差距,建议未来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出版时间:2020年7月)
法定休假日的范围要广于法定节假日。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2条的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第六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7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由此确立了我国通俗意义上双休制度。在原劳动部、人事部就《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出说明中指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必须统一。自《规定》施行之日起,第一周的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的星期日为休息日,依此循环,不受月份、年份限制。这样便于全社会各项工作正常运行。至于企业,可根据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作出规定。除国家机关必须统一工作和休息时间外,医院、托幼园、小学校等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单位也要统一,因此将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一样统一规定工作和休息时间。民航、铁路等行业的职业,有的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但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目前理论和实务上均认为,星期六和星期日以及上述法定节假日作为计算期间的法定休假日。在解释上讲,法定休假日应当是适用于社会不特定公众,并为人们所熟知的特定日期,对于特定职业或者特定人员、特定时期的休息日,比如婚丧假、年假等情形,这都会因人而异,不能作为计算期间中法定休息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日期:2022年1月1日)
第八十五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5.《新民事诉讼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江必新,出版时间:2022年2月,人民法院出版社)
法定休假日是指法律规定的全体公民休假的日期。法定休假日的范围要广于法定节假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2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该办法第6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目前理论和实务上均认为,星期六和星期日以及上述法定节假日作为计算期间的法定休假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日期:2018年12月29日)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7.《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8.《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实施日期:1995年5月1日修订)
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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