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以下简称“《认定规则》”)将于2020年8月3日起施行,《认定规则》的出台将对整个信托行业产生重大影响。之前,植德结构化融资组总结了十个业界特别关注的相关问题,具体请见《关于信托实务中<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的十问十答》。目前,信托业务从非标向标品转型已成为必然趋势,植德结构化融资组结合自身多年的信托实务经验对标品及标品信托合同实务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总结,现分享给大家,欢迎业界同仁多多沟通和交流。
基本框架
01标品概述
1.1 标与非标
1.2 标品信托与证券投资信托
02标品信托合同实务——以信托合同为例
2.1 分期
2.2 主动管理模式
2.3 开放安排
2.4 投资管理运用
2.5 估值
2.6 预警止损安排
2.7 信托利益分配
2.8 信托费用安排
2.9 信息披露安排
2.10 风险揭示
03《认定规则》出台后信托转型的展望
内容要点
一、标品概述
(一)标与非标
1. 历史沿革:
(1)2013年8号文——《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提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定义,同时,明确了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的限制,即“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2)2018年资管新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首次对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进行区分,同时,明确了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不得期限错配。
(3)2020年标品认定规则——《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在资管新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规则。
2. 银保监体系和证监体系下的标与非标
(1)证监体系:是在债权及非债权类资产项下统一区分标准化资产和非标准化资产,具体参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2)银保监体系:目前监管文件仅在债权类资产项下区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3. 标与非标最大的不同:投资比例和期限错配
(1) 不同金融机构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比例限制:

(2)期限错配:
《资管新规》明确规定: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综上,投资非标债权类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开放。
(二)标品信托与证券投资信托
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信托、证券投资信托、标品信托三者是目前信托业务开展实践中并行的三个概念,其外延既有重合部分也有细节区别,实务中经常会给信托从业人员造成相应困扰。有鉴于此,本文特将三者分别对应的投资标的比较如下:

由此可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信托、证券投资信托与标品信托的外延虽然并不完全一致,但实操中不必特别纠结于三者的具体不同,原则上,投资于《认定规则》中明确列明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票,以及中国信托行业协会发布的《风险视角下的信托业务监管分类研究》中列明的期货、金融衍生品等按照开放式来操作,目前来看并不被明确禁止。但是,提示注意的是,在投资上述产品时,需关注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及相应限制性条件,以及流动性是否匹配等特殊因素。
二、标品信托合同实务——以信托合同为例
(一) 分期
对于一个开放式资管产品而言,在一个信托财产专户中,如果遵循严格意义上的净值化管理,将无法设置各期独立核算的安排。
(二) 主动管理模式
1.标品信托只做主动管理而不能做通道的依据:《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证券投资信托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自主决策,并亲自履行向证券交易经纪机构下达交易指令的义务,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
2.实操中,大量存在类主动管理模式,其中类主动管理模式包括嵌套其他私募资管产品、投资顾问模式、委托人投资建议模式,以及受托人按照投资告知书/风险告知函/投资决策确认书管理运用模式等。
3.在类主动管理模式项下,与相关主体签署的文件中需明确受托人管理职责的边界,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范围和内容。
(三) 开放安排
开放安排是有别于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主要内容。而期间申购赎回又是开放式信托业务的核心。通常来说,认购的份数都是按照1元进行计算,但是申购的份数有所不同:投资者申购的信托单位份数=申购资金金额÷某一日信托单位净值。赎回分为委托人主导的正常赎回以及受托人主导的强制赎回,同时为了确保赎回的顺利进行,通常会设置巨额赎回条款。
(四) 投资管理运用
1.投资范围
现将信托投资标品业务中除了常见的股票、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机构债务融资工具等以外的业内较为关注的特殊投资标的及其属性,以下列表格的方式进行汇总,供参考。


2.投资比例
截至目前,除了对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有比例限制外,其他均是对资管产品投资单一股票的比例限制,信托投资除了股票以外的证券、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暂无投资比例限制。但是从目前证券投资信托的实操情况来看,此类业务占比较大的信托公司通常会设置如下条款作为规避集中度风险的手段:投资于单只基金、一家公司所发行的债券、一家公司所发行的股票(联交所、上交所和深交所合并计算)的投资额(以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20%。
(五) 估值
目前尚无专门针对信托产品投资估值的相关具体规定。信托产品估值暂时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中国基金估值标准》(2018)的相关规则执行。
(六) 预警止损安排
参照《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十四条的内容,信托公司应当根据市场情况以及不同业务的特点,确定适当的预警线,并逐日盯市。标品信托应当设置预警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止损线(或平仓线)。预警线是提示风险;平仓线是处置资产。另外提示的是,对于一些TOT、TOF的项目目前在上层T可以不设置预警线,均以下层T或F的预警、平仓设置安排为准。
(七) 信托利益分配
信托利益分配条款在市场中根据实际商业安排存在多种模式,下表仅对标品信托项下不同时点的分配原则的常见模式进行简要的汇总:

(八) 信托费用安排——业绩报酬
1. 基本要求:同一只产品的业绩报酬计提规则应相同,对于不同份额类别的投资者,可以采用不同的计提比例。
2. 计提基准:预先设定,如需变化,需确保变化前投资者可赎回信托单位。
3. 计提时点与收取时点:原则上只能终止日,但是目前很多项目也在开放日。
4. 计提比例:信托没有要求,私募基金目前是要求不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5. 计提方法(按照计提基准的不同)
(1) 高水位法,计提基准为历史高水位,计提基数为受托人取得超过历史高水位的绝对收益。应每个赎回、申购开放日计提更加合理,否则影响投资者的利益;
(2)业绩比较基准法,计提基准为与投资策略相匹配的市场指数或指数组合,计提基数为超出相应指数或指数组合的相对收益;
(3)门槛收益率法,计提基准为固定的年化收益率,即门槛收益率,计提基数为基金实际年化收益率超过固定年化收益率的相对收益。
(九) 信息披露安排
1. 至少每周一次在公司网站公布信托单位净值;
2. 至少每30日一次向委托人、受益人寄送信托单位净值书面材料(大多数采用网站公告或电子邮件送达的方式);
3. 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
4. 信托计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信托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1)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2)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5. 发生《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并向监管机关报告。
(十)风险揭示
1. 主动管理直接投资的主要风险揭示要点:
(1) 根据投资标的的不同进行充分揭示。
(2) 诉讼转嫁风险。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中明确了“对于债券违约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推选的代表人集中起诉为原则,以债券持有人个别起诉为补充”的意见,并要求引导当事人通过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的方式实现案件的集中审理。标品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债券持有人如果之前签署了相关授权文件的,则在出现债券违约的情况下可能存在无法享有单独起诉的权利的风险。
2. 嵌套资管计划投资的主要风险揭示要点:
(1)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主要投资于XX资管计划。前述资管计划在管理运作过程中,存在XX风险(此处风险与资管合同中揭示风险保持一致)。
(2) 集中度风险。(如投资单一资管计划适用)
(3) 估值来源风险。(本信托计划的估值来源于标的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或托管人提供的估值结果)
(4) 本信托计划通过标的资管计划进行投资,本信托计划投资目标收益的实现须依赖于标的资管计划文件的正常履行。
(5) 标的资管计划的流动性风险导致的本信托计划的流动性风险。
(6) 信托计划、标的资产管理计划会产生双重费用的风险。
3.投资顾问的风险揭示要点:
委托人已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并出于对【XX】的了解和信任,指定其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根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书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如果投资建议书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受托人将按照投资建议书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因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于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投资产品价格走势等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所投资产品的发行人信息披露不实等原因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将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建议及投资决策乃依据证券市场情况相机做出,并不能保证信托计划盈利,也不能保证投资者交付的资金不受损失,由此引致的全部风险将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4. 不设置止损条款的风险揭示要点:
本信托计划不设置专门的止损条款,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投资者可能丧失全部信托资金,由此带来的风险将由投资者承担。
三、《认定规则》出台后信托转型的展望
无疑,《认定规则》和《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定会在某种程度上缩小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的规模,但是,对于信托公司从非标向标的转型,监管的态度还是相对柔和的,比如明显高于其他金融机构的暂定为50%的非标投资比例,再比如对于非债权类资产的模糊监管政策,以及对于单一投资标的投资比例监管的缺失等。就如银行理财子公司做非标一样,信托转型做标品也同样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投资者的认可、需要市场的支持,更需要信托公司在人员、系统等方面不断的提升和加强。建议各信托公司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加强投研团队力量,加大人力和数字化建设的投入,实现真正意义上从非标向标的华丽转型!
[1]来源于中国信托行业协会发布的《风险视角下的信托业务监管分类研究》。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以下简称“《认定规则》”)将于2020年8月3日起施行,《认定规则》的出台将对整个信托行业产生重大影响。之前,植德结构化融资组总结了十个业界特别关注的相关问题,具体请见《关于信托实务中<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的十问十答》。目前,信托业务从非标向标品转型已成为必然趋势,植德结构化融资组结合自身多年的信托实务经验对标品及标品信托合同实务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总结,现分享给大家,欢迎业界同仁多多沟通和交流。
基本框架
01标品概述
1.1 标与非标
1.2 标品信托与证券投资信托
02标品信托合同实务——以信托合同为例
2.1 分期
2.2 主动管理模式
2.3 开放安排
2.4 投资管理运用
2.5 估值
2.6 预警止损安排
2.7 信托利益分配
2.8 信托费用安排
2.9 信息披露安排
2.10 风险揭示
03《认定规则》出台后信托转型的展望
内容要点
一、标品概述
(一)标与非标
1. 历史沿革:
(1)2013年8号文——《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提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定义,同时,明确了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的限制,即“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2)2018年资管新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首次对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进行区分,同时,明确了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不得期限错配。
(3)2020年标品认定规则——《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在资管新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规则。
2. 银保监体系和证监体系下的标与非标
(1)证监体系:是在债权及非债权类资产项下统一区分标准化资产和非标准化资产,具体参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2)银保监体系:目前监管文件仅在债权类资产项下区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3. 标与非标最大的不同:投资比例和期限错配
(1) 不同金融机构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比例限制:

(2)期限错配:
《资管新规》明确规定: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综上,投资非标债权类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开放。
(二)标品信托与证券投资信托
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信托、证券投资信托、标品信托三者是目前信托业务开展实践中并行的三个概念,其外延既有重合部分也有细节区别,实务中经常会给信托从业人员造成相应困扰。有鉴于此,本文特将三者分别对应的投资标的比较如下:

由此可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信托、证券投资信托与标品信托的外延虽然并不完全一致,但实操中不必特别纠结于三者的具体不同,原则上,投资于《认定规则》中明确列明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票,以及中国信托行业协会发布的《风险视角下的信托业务监管分类研究》中列明的期货、金融衍生品等按照开放式来操作,目前来看并不被明确禁止。但是,提示注意的是,在投资上述产品时,需关注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及相应限制性条件,以及流动性是否匹配等特殊因素。
二、标品信托合同实务——以信托合同为例
(一) 分期
对于一个开放式资管产品而言,在一个信托财产专户中,如果遵循严格意义上的净值化管理,将无法设置各期独立核算的安排。
(二) 主动管理模式
1.标品信托只做主动管理而不能做通道的依据:《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证券投资信托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自主决策,并亲自履行向证券交易经纪机构下达交易指令的义务,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
2.实操中,大量存在类主动管理模式,其中类主动管理模式包括嵌套其他私募资管产品、投资顾问模式、委托人投资建议模式,以及受托人按照投资告知书/风险告知函/投资决策确认书管理运用模式等。
3.在类主动管理模式项下,与相关主体签署的文件中需明确受托人管理职责的边界,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范围和内容。
(三) 开放安排
开放安排是有别于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主要内容。而期间申购赎回又是开放式信托业务的核心。通常来说,认购的份数都是按照1元进行计算,但是申购的份数有所不同:投资者申购的信托单位份数=申购资金金额÷某一日信托单位净值。赎回分为委托人主导的正常赎回以及受托人主导的强制赎回,同时为了确保赎回的顺利进行,通常会设置巨额赎回条款。
(四) 投资管理运用
1.投资范围
现将信托投资标品业务中除了常见的股票、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机构债务融资工具等以外的业内较为关注的特殊投资标的及其属性,以下列表格的方式进行汇总,供参考。


2.投资比例
截至目前,除了对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有比例限制外,其他均是对资管产品投资单一股票的比例限制,信托投资除了股票以外的证券、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暂无投资比例限制。但是从目前证券投资信托的实操情况来看,此类业务占比较大的信托公司通常会设置如下条款作为规避集中度风险的手段:投资于单只基金、一家公司所发行的债券、一家公司所发行的股票(联交所、上交所和深交所合并计算)的投资额(以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20%。
(五) 估值
目前尚无专门针对信托产品投资估值的相关具体规定。信托产品估值暂时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中国基金估值标准》(2018)的相关规则执行。
(六) 预警止损安排
参照《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十四条的内容,信托公司应当根据市场情况以及不同业务的特点,确定适当的预警线,并逐日盯市。标品信托应当设置预警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止损线(或平仓线)。预警线是提示风险;平仓线是处置资产。另外提示的是,对于一些TOT、TOF的项目目前在上层T可以不设置预警线,均以下层T或F的预警、平仓设置安排为准。
(七) 信托利益分配
信托利益分配条款在市场中根据实际商业安排存在多种模式,下表仅对标品信托项下不同时点的分配原则的常见模式进行简要的汇总:

(八) 信托费用安排——业绩报酬
1. 基本要求:同一只产品的业绩报酬计提规则应相同,对于不同份额类别的投资者,可以采用不同的计提比例。
2. 计提基准:预先设定,如需变化,需确保变化前投资者可赎回信托单位。
3. 计提时点与收取时点:原则上只能终止日,但是目前很多项目也在开放日。
4. 计提比例:信托没有要求,私募基金目前是要求不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5. 计提方法(按照计提基准的不同)
(1) 高水位法,计提基准为历史高水位,计提基数为受托人取得超过历史高水位的绝对收益。应每个赎回、申购开放日计提更加合理,否则影响投资者的利益;
(2)业绩比较基准法,计提基准为与投资策略相匹配的市场指数或指数组合,计提基数为超出相应指数或指数组合的相对收益;
(3)门槛收益率法,计提基准为固定的年化收益率,即门槛收益率,计提基数为基金实际年化收益率超过固定年化收益率的相对收益。
(九) 信息披露安排
1. 至少每周一次在公司网站公布信托单位净值;
2. 至少每30日一次向委托人、受益人寄送信托单位净值书面材料(大多数采用网站公告或电子邮件送达的方式);
3. 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
4. 信托计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信托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1)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2)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5. 发生《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并向监管机关报告。
(十)风险揭示
1. 主动管理直接投资的主要风险揭示要点:
(1) 根据投资标的的不同进行充分揭示。
(2) 诉讼转嫁风险。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中明确了“对于债券违约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推选的代表人集中起诉为原则,以债券持有人个别起诉为补充”的意见,并要求引导当事人通过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的方式实现案件的集中审理。标品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债券持有人如果之前签署了相关授权文件的,则在出现债券违约的情况下可能存在无法享有单独起诉的权利的风险。
2. 嵌套资管计划投资的主要风险揭示要点:
(1)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主要投资于XX资管计划。前述资管计划在管理运作过程中,存在XX风险(此处风险与资管合同中揭示风险保持一致)。
(2) 集中度风险。(如投资单一资管计划适用)
(3) 估值来源风险。(本信托计划的估值来源于标的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或托管人提供的估值结果)
(4) 本信托计划通过标的资管计划进行投资,本信托计划投资目标收益的实现须依赖于标的资管计划文件的正常履行。
(5) 标的资管计划的流动性风险导致的本信托计划的流动性风险。
(6) 信托计划、标的资产管理计划会产生双重费用的风险。
3.投资顾问的风险揭示要点:
委托人已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并出于对【XX】的了解和信任,指定其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根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书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如果投资建议书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受托人将按照投资建议书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因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于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投资产品价格走势等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所投资产品的发行人信息披露不实等原因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将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建议及投资决策乃依据证券市场情况相机做出,并不能保证信托计划盈利,也不能保证投资者交付的资金不受损失,由此引致的全部风险将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4. 不设置止损条款的风险揭示要点:
本信托计划不设置专门的止损条款,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投资者可能丧失全部信托资金,由此带来的风险将由投资者承担。
三、《认定规则》出台后信托转型的展望
无疑,《认定规则》和《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定会在某种程度上缩小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的规模,但是,对于信托公司从非标向标的转型,监管的态度还是相对柔和的,比如明显高于其他金融机构的暂定为50%的非标投资比例,再比如对于非债权类资产的模糊监管政策,以及对于单一投资标的投资比例监管的缺失等。就如银行理财子公司做非标一样,信托转型做标品也同样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投资者的认可、需要市场的支持,更需要信托公司在人员、系统等方面不断的提升和加强。建议各信托公司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加强投研团队力量,加大人力和数字化建设的投入,实现真正意义上从非标向标的华丽转型!
[1]来源于中国信托行业协会发布的《风险视角下的信托业务监管分类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