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弃权行为,能否对抗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公司?

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可见,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的权利基础来源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享有的赔偿请求权。
因此,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求偿权过程中,时常会碰到第三者以“被保险人已放弃对其请求赔偿的权利”为由进行抗辩,那么该抗辩理由能否对抗保险公司呢?接下来,小师妹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被保险人弃权行为”的效力作如下梳理:
1.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弃权
保险实务中,此种情形最为典型,如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中往往会作出“承运人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Y万元,超过部分通过保险索赔”、“承运人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保险公司未赔偿部分”等类似约定,然后托运人再就托运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损险。此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向托运人支付保险金后向承运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承运人就有权以《货物运输协议》约定来抗辩,且无权请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保险金。
当然,保险合同订立时,如果保险公司曾就是否存在上述放弃情形向投保人提出过询问,且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虽不能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但有权请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保险金。
2.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事故发生前弃权
此种情形下,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弃权行为能否对抗保险公司,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无效法律行为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原则,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索赔权利的行为应该有效,且能对抗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公司。但鉴于被保险人的弃权行为加大了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风险,保险公司知情后应该可以根据《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已经给付保险金的,可以按照第52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被保险人返还已经取得的保险金。
3.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弃权
保险实务中,此情形最为典型的就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达成和解而减轻第三者的赔偿责任。由于此类行为严重侵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利益,如果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行为发生在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之前,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但该弃权行为有效。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不知情弃权而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保险公司仅有权请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保险金,不能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另外,如果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行为发生在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之后,则该弃权行为无效。也就是说,该弃权行为不能对抗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后有权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
总之,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弃权行为的法律效力,应综合考虑被保险人弃权行为的发生阶段、签约时保险公司有无询问、投保人有无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是否知情同意等因素来依法确定。当然,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律师建议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务必尽到相应询问义务,且在保险条款中对被保险人擅自弃权行为的法律后果作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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