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始前先讲个故事:
故事纯属虚构:
一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股东约定实缴的时间为十年后;
假设公司经营需要100万,该股东将100万借给公司,约定年利率15%(法律支持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银行间贷款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基本在上述范畴),一切看上去都没有问题,那么结果会是什么呢?
结果:
假设公司在十年间正常经营,在十年出资期限届满时,股东原来借给公司的100万,现在公司需要偿还250万元。
股东拿出100万元作为出资实缴到公司,剩余150万元股东留在了自己口袋,出资义务也完成了,还名正言顺地拿回了150万元投资收益。
关键在于如果公司这时恰好除了欠钱没有财产了,债权人即使诉讼赢了官司,貌似也没有任何可以执行回的财产了……
一、关于出资实缴和抽逃出资
2013年3月两会期间,全国人大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其中关于工商制度改革,提到 “ 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应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
经过上述修改,登记公司不再像之前需要进行验资,实缴资本也不再是营业执照登记事项。
此次职能转变涉及的政府审批改革、优化和简化事项很多,记得当时正在办一个外资企业审批,相比之前,审批环节和资料要求的确简化不少。
有些比如人民银行外资账户的审批也可以在商务部门备案后一并审批,不需要再专门跑去人民银行进行申报了。一转眼就是差不多十年前的事情了。
根据《公司法》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所以出资完成就是将货币存入公司账户,或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公司。如股东以货币出资,那么出资完成的动作要求就是将出资款存入公司账户。
虽然自认缴出资制施行后,除特殊行业外,已经没有了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追究刑事责任;民事领域也没有了虚假出资承担责任的规定,仅有司法解释规定了股东抽逃出资应当在抽逃出资范围内的清偿责任。
▌所谓抽逃出资是有如下限定的: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二、关于借贷利息
法律是认可和保护民间借贷的。
虽然相较前些年保护的24%利率,当前的利率因为银行间贷款报价利率LPR的原因有所减少(现在一年期LPR3.7%,法律保护的借款利率上限为14.8%),由于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向其投资的公司提供借款,所以也没有理由认定,股东向其子公司借款没有法律效力。
三、关于公司债务
公司对于因股东提供借款而形成的债务相较其他债权人债务并没有任何差异,没有需要区别对待的法律规定。
虽然从道理上讲,应该先还其他债权人,但如果公司选择先还股东,其他债权人并没有充分的理据要求在还股东前先还自己。
四、操作的违法性?
所以上面故事假设的情况从形式上看貌似是成立的,那么这波操作的合理合法性有瑕疵么?
会不会、应不应撤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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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公司什么都不干也能挣钱?收益率还15%!?
作者:沃克来源:呈现法税

在开始前先讲个故事: 故事纯属虚构: 一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股东约定实缴的时间为十年后; 假设公司经营需要100万,该股东将100万借给公司,约定年利率15%(法律支持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银行间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