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初创期法律风险之(四)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和实缴制

来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1、基本要求 股东通过出资向公司转移财产权,以换取公司股份,获得股东权益。 股东的出资构成公司的注册资本。

1、基本要求
股东通过出资向公司转移财产权,以换取公司股份,获得股东权益。
股东的出资构成公司的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认缴制,分别以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为注册资本。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公司实行实缴制,以公司“实收股本总额”为注册资本。



  1.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

  2.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实缴制和验资制度。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比例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风险提示

  3. 公司应当督促股东按照章程的规定及时缴足出资,对于不按公司章程缴纳出资的股东,不仅需要公司承担补缴出资的责任,其他股东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4. 对于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提示公司的其他发起人还可能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使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也不能免除其出资义务,应就未尽足额出资的部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 对于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可以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甚至解除其股东资格。
    3、相关案例
    01、案件
    注册资本2000万的A公司,实缴出资400万元。2014年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A公司增资到10亿元,股东为徐某和林某。
    后A公司经营不善,对外背负8000万元债务,A公司突然减资到400万元。债权人将A公司、徐某和林某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徐某和林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A公司股东在明知公司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没有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减资,该减资行为无效,A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该恢复到减资以前的10亿元,对A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徐某和林某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02、案件
    A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徐某,股东为吴某、徐某、叶某,持股比例分别为 10%、80%、10%,出资方式是货币,其中叶某认缴出资额为600万元,实际出资额为200万元,出资时间是2011年10月18日,余额缴付日期为2013年10月18日。
    后因经营不善,A公司申请破产清算,A公司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经过查询、调查,发现叶某没有依法履行缴纳出资义务,因此提起诉讼要求叶某履行出资义务400万元,徐某、吴某对叶某的上述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第28条规定,A公司设立时,叶某作为股东之一,认缴出资额为600万元,实际出资仅200万元,并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因此判决叶某补缴其出资,徐某、吴某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在叶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内,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徐某、吴某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叶某追偿。
    4、企业须知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认购股份之后即应缴足出资,不得分期缴纳;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1)公告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募集资金的用途、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2)制作认股书:
    认股书应当载明《公司法》第86 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
    认股人需要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3)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4)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5)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 30 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 30 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法律文献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6条第80条第84条- 第89条。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