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发言的题目是基于个人过往在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互联网机构的工作经历,就金融数据保护问题所做的一些初步的综合性思考,侧重于数字化转型和智能金融背景下的金融数据保护问题,供批评指正。
一、数字化转型和智能金融在迅速发展的背景。
目前中国的金融业正在加速进入与人工智能相融合的新业态,也就是智能金融时代。智能金融是在金融机构数字化基础上的一个转型升级。未来金融机构的竞争非常激烈,智能金融又进一步加剧竞争。数字化转型的价值在于把我们传统的客户信息数据化,从而进一步发掘其价值,去通过人工智能的方式进行千人千面的数据画像和算法推送,才能帮助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能力。智能金融的特点是:一是智能化;二是智能金融的基础是数字化;另外与传统互联网场景的金融不同,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乃至智能算法等新的监管规则加快落地将形成传统金融监管之外的不同维度监管思路和框架。
二、全球数据立法和监管趋势趋严。
从欧盟的GDPR、美国的CCPA以及国内2019年的数据领域立法就可以看出这种明显的趋势,虽然欧洲的互联网行业发展相对较弱,不像我国和美国,但是欧盟的立法方面是走在前列的,而且非常严格,占据了立法高地和数字化时代价值观的高地,这是值得关注的。我国从2017年开始的《网络安全法》开始,陆陆续续有很多规则,特别是2019年国家网信办发布的多部规章的征求意见稿,其中或有中美博弈的一个大背景所在,很多规定可能过于严格或有待于提高操作性,到目前都没有出台正式稿,当然也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两部上位法尚未落地有很大关系。但是我们不难看到在数据领域的监管和立法趋势是越来越严格的;另外很多地方非常模糊,例如我们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的架构分工,如何做到既适应未来,又能满足现实规制的需求。
三、数据保护的几个具体问题。
其一,个人金融数据保护问题,刚刚许多奇教授介绍分析较多,这里我只讲一点理念的调整,传统金融行业在客户保密方面做的是领先其它行业的,这点首先要肯定的,但是在数字化时代,仅仅用客户资料保密的这个思维和理念已经不够了,我们今后需要进入到个人信息保护和数字化时代,数据要鼓励和促进用起来,要共享、要流动、要收益。但数据共享和利用的前提是个人信息得到充分保护,最近有几个案例,例如2020年10月21号人民银行对几家银行的处罚,值得大家注意。为什么金融机构现在对个人信息保护保护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呢?我认为核心的原因在于我们的法律还没有出台,一行两会在金融行业的具体监管规则制定有待上位法,尚未出台。
其二,数据安全问题。数据安全我只讲一点,刚才程书记也讲到了,中国跟其他国家不一样的地方,就是我们的国家安全在目前阶段是考量得非常多的,尤其在网络安全、社交安全这些领域,所以数据安全也是我们在金融领域保护中要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其三,数据共享的保护问题。我们刚刚讲到了数字化时代,数据是要用起来,是要共享起来,对孤岛的数据保护是没有意义的。那么在这个背景下怎么来共享啊?共享就意味着你的信息、你收集的信息要被别人所使用,那么别人是不是能保护?怎么来保护?权责的边界在哪里?鉴于数据的特殊性,这些具体立法和监管规则都有待探索。数据共享中例如第三方机构合作引流、风控外包都是比较敏感,容易产生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
其四,数据跨境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草案等都提到核心问题是要认证,要经过安全评估,但是目前还没有出台具有操作性的规则,因此实践中一些外资金融机构面临一些困惑,但是实际上很多数据之前这些外资机构也是在跨境传输的,未来必然需要遵循更为明确的规则,需要考虑的是在便利性和安全性方面寻求一个平衡,这将是一个明显的挑战。
四、关于数字化转型中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的问题。
核心在于互联网行业尤其是大型互联网很容易实现数字化的数据优势,实现规模化掌握数据优势和流量优势后资本变现就是一个考量,而金融领域无疑是利润丰厚的领域,其实大型的平台经济之前已经深度进入一些金融领域,但是互联网平台做金融业务的金融偏好、风险偏好等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是有很大差别的,而且同样属性的金融业务并未接受同等的监管。因此平台经济下大型平台利用数据优势和渠道优势对传统金融行业形成了降维打击,且未承担相应的社会成本和监管成本。对策建议有:一是要对平台经济的利弊全面评估研究,规范与发展;二是加强金融准入的立法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等监管和保护。
五、关于互联网企业数据优势的获得和未来。
其一,关于平台经济商业模式的先天优势。我去年写过一篇文章关于平台经济的一篇文章,里面对这个平台模式做的一个比较深入的分析,观点是说平台模式扩张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所以其规模效益、规模经济非常明显,这就会导致对传统经济的降维打击。
其二,我们的监管,例如对电商的监管是滞后的,很多法律没有落地,具体的监管也缺乏技术手段。
其三,在较低监管水平和税收优惠等方面下,平台得以保持低成本持续扩张,形成巨大的平台量级并掌握海量数据,平台并未承担相应的成本。第四是我们的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和监管缺位,使得平台可以宽松地开展各项业务。目前监管部门已经在关注这一问题,并且采取了坚定的举措,这对金融经济短期内是利好,为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提供了时间,但是必须看到平台经济自身的扩张模式是金融机构很难复制的。
另外,未来互联网平台是否会被允许在满足同等监管要求情况下开展金融业务这些业务有待观察。根据网贷新规的征求意见稿和人民银行相关人士表态,似乎只要接受金融监管,并没有排除这一可能,如果接受同等监管,那么在特定金融业务上平台经济仍然具有优势。还有一点就是长期的观察看,互联网行业进入到金融行业,应该说还是有一个差异化竞争,在非标业务、高净值客户财富管理,在大多数的金融服务领域,它应当是没有必然的优势的,那么未来它和我们传统金融机构形成怎么样的合作,如何利用它的流量优势均有待观察。再从更长期来看,科技的赋能会不会颠覆既有的金融展业模式,建立新的商业模式也是一个需要长期关注的问题。个人认为未来金融机构的竞争必将在数字化转型和智能金融领域白热化。
六、结语,
也是关于平台经济数据优势的合理利用与边际的思考。一种优秀商业模式底线和标准是什么?我列了三点,不全面,供参考:(1)是否是由技术产生的商业模式创新?(2)是否真正提高了劳动生产率?(3)是否承担了相应的社会责任?
(注:本文系2020年12月26日上午,由浦江法治论坛主办,由国际经济行政法圆桌论坛、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行政法团队承办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峰会暨第六届全球化与经济行政法研讨会上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江翔宇博士的主题报告,此讲稿整理人为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卢虹宇)
数字化转型和人工智能背景下的金融数据保护
作者:江翔宇来源: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今天发言的题目是基于个人过往在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互联网机构的工作经历,就金融数据保护问题所做的一些初步的综合性思考,侧重于数字化转型和智能金融背景下的金融数据保护问题,供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