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咨询
公司因人员调动,工作交接出现问题,导致员工档案遗失,员工主张赔偿,该赔偿标准如何量化?
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中明确指出:
“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即职工同时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属于一般民事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在各地的具体操作过程中,职工人事档案的毁损灭失,根据职工的诉求不同,处理依据却大相径庭。
1、职工要求补办档案,由人民法院审理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颁布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补办档案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认为: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人事档案管理属行政管理的范畴。仲裁委员会受理此类案件没有法律依据,且受理后无法作出明确的具有可执行内容的裁决,故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
2、职工要求赔偿损失,劳动仲裁前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赔偿标准方面,各地亦有较大出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以原用人单位遗失人事档案为由要求损失赔偿,可以结合原用人单位的过错、档案丢失与劳动者损失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酌情予以主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制定了具体的赔偿金额:劳动者因档案丢失而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受损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六万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市高院上述规定的基础上作出了较为清晰的释明:根据现行规定,档案丢失并不必然导致无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因此遇到此类情况,应与社保部门进行沟通联系,处理上应以补缴为优先的解决办法。确实因为档案丢失造成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且无法补缴的,再考虑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赔偿额应当根据具体案情酌情确定。
劳动争议疑难案件分析之(四):人事档案毁损灭失,赔偿如何量化?
作者:叶攀来源:八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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