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在第22个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全国上上下下掀起了知识产权的宣传活动高潮,今年的知识产权日的主题是:“知识产权与青年:锐意创新、建设未来”。说到创新,人们自然想到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尤其是发明专利。毫无疑问,具有高技术含量的创新(尤其是发明),是创新的重头戏,然而近年来外观设计在引领创新潮流的导向作用越来越凸显,这也是我国《专利法》最新修改(第四次修改)加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重要背景。笔者将从《专利法》的修改、司法实践、创新发展趋势等方面谈谈对“外观设计专利与创新”的一点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我国最新修改(第四次修改)的《专利法》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一大亮点是加强了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保护期限从原来的十年增加到十五年!(比实用新型专利多了五年的保护期限)。并且,新《专利法》的第二条第四款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定义做了扩大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该规定比修改前的增加了“整体或者局部”六个字。也就是说,外观设计不仅可以是产品的整体,也可以是产品的局部,对产品局部做出符合规定的新设计同样可以获得专利保护,这就大大地扩展了外观设计的创新空间。因此,立法层面已经给外观设计创新提供了更为长期的保护和更为广阔的创新空间。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力度也在加强,尤其是在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方面,愈来愈倾向于侧重比较创新主旨(最显著的设计特征)、创新点,而不拘泥于(不局限于)整体比对的差异,只要创新主旨(最显著的设计特征)、创新点相同或相似,即可以判定侵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专利侵权典型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佳艺家具厂诉君豪公司侵犯其三抽柜(蛋形)外观设计专利”一案,判决书就明确指出: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特征对于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在被诉侵权设计采用了该设计特征的前提下,装饰图案的简单替换(前者是一团牡丹花,后者是一支飘逸的百合花)并不影响两者整体视觉效果的近似。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侵权成立。(笔者注:该案件一审是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判决不侵权;原告不服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侵权;被告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从该案件的二审和终审判决可以看出,被诉侵权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尽管有一些差异,但其采用了专利最显著的设计特征,就构成侵权。因此,外观设计的创新点就是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也就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要点。
在竞争愈演愈烈的当今世界,创新愈来愈成为从竞争中胜出的主要手段之一。拥有高技术含量的发明创造固然不可或缺,但因其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时间周期较长,在竞争中也有不足之处。在上个世纪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罗伯特·海斯就曾说过:十五年前企业是在价格上相互竞争,今天是在质量上相互竞争,而明天则是在设计上的相互竞争。款式新颖越来越成为消费者的消费理念和追求。前些年闹的沸沸扬扬的“苹果--三星专利之争”,美国法院裁决三星给苹果赔偿5.38亿美元,其中有5.33亿美元是因三星使用了苹果的三项外观设计专利,而530万美元则是因三星使用了苹果的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由此可见外观设计专利的价值之高!大到汽车、小到手机,美国、日本、欧盟等都拥有一大批价值高昂的外观设计专利,这方面我国有所欠缺,但在诸多日常用品(包括生产用品、生活用品)方面,我国也拥有数量庞大的外观设计专利。由于消费者(包括生产消费者和生活消费者)的眼光和需求在不断的变化和提高,产品外观设计的空间仍然非常大;又由于外观设计最容易被模仿,因此产品的外观创新设计就必须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才能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外观创新设计与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两者缺一不可。
“放眼未来,市场竞争将更为激烈,创新设计的浪潮也将一浪高过一浪。我们的青年一代,正如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所号召的“锐意创新、建设未来”,必将在创新的大浪大潮中大显身手,大有作为!相信我国的创新设计将更上一层楼,我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将在质量和数量上进一步提升、赶超世界!”
外观设计专利与创新
作者:李大郁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前 言: 在第22个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全国上上下下掀起了知识产权的宣传活动高潮,今年的知识产权日的主题是:“知识产权与青年:锐意创新、建设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