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整理版(一)

来源:翰鸿律师

文章摘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113号)于2017年8月25日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实施。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113号)于2017年8月25日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实施。通知随附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披指引》”),共包括四章、二十八条,以及附件《信息披露内容说明》(以下简称“《信披说明》”)。由于篇幅较长、内容细致,故,本文将尝试对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的基本概念及披露内容进行整理,以便读者了解文件内容,也希望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提供相关参考。
第一章 总则
总则内容主要是对“信息披露”进行定义,阐述信息披露的主体、对象、渠道、内容等信息。
根据《信披指引》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等规定,整理如下:
一、披露主体:网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披露渠道:机构官方网站及其他网贷平台的相关网络渠道。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各渠道披露信息,首先是需要在各网络渠道页面设置“信披专栏”。
三、 披露对象:社会公众。
需要注意的是,披露对象是指“社会公众”,即网贷机构的信息披露不仅要面向平台的注册用户,同时也包括其他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四、 披露内容:机构相关的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
关于披露内容,首先,《信披指引》提出了“一致性”的要求,即同一信息发布在不同的互联网平台,其次,《披露指引》更是从社会公众的角度出发,强调披露内容要做到“准确、精练、严谨、通熟易懂”。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
本章对披露内容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并配有附件《信披说明》予以进一步地解释,下文从披露时间和披露对象的角度进行了区分整理。
根据《信披指引》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将披露内容按照时间顺序整理如下,以供网贷机构参考:
一、网贷机构需在每年1月10日前向公众披露以下信息:
(一)网贷机构备案信息,包括:
1. 地方金融业务经营许可信息;
2.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
3. 资金存管信息;
4. 公安机关核发的网站备案及编号;
5. 风险管理信息。
(二)网贷机构组织信息,包括:
1. 工商信息(包含结构全称、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经营期限、经营状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范围);
2. 股东信息(包含股东全称、股权占比);
3. 组织架构及从业人员概况;
4. 分支机构工商信息(包含分支机构全称、所在地、成立时间、联系电话、投诉电话、员工人数、主要负责人姓名);
5. 官方网站、官方手机应用、其他官方互联网渠道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1、分支机构与互联网渠道若存在多个的,需一一列明;2、若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网贷机构应在事项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披露信息。
二、网贷机构需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公众披露以下信息:
(三)网贷机构审核信息,包括:
1. 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2. 经营合规重点环节的审计结果;
3. 上一年度的合规性审查报告。
根据《信披说明》,经营合规重点环节的审计结果指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对网贷机构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资金运用流程等重点环节的审计结果;合规性审查报告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网贷机构合规情况的审查报告。
若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网贷机构应在事项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披露信息。
三、网贷机构需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公众披露以下信息:
(四)截至于上一月末的经营信息如下:
1. 自机构成立以来的累计接待总额及笔数;
2. 借贷余额及笔数;
3. 累计出借人及借款人数量;
4. 当期出借人及借款人数量;
5. 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最大单一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
6. 关联关系借款余额及笔数;
7. 逾期金额及笔数;
8. 逾期90天(不含)以上金额及笔数;
9. 累计代偿金额及笔数;
10. 收费标准;
11. 其他经营信息。
四、网贷机构需在出借人确认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前向出借人披露以下信息:
(五)借款人基本信息(包含借款人主体性质、借款人所属行业、借款人收入及负债情况、截至借款前6个月内借款人征信报告中的逾期情况、在其他网络借贷平台的借款青款);
(六) 项目基本信息(包含项目名称和简介、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还款方式、年化利率、起息日、还款来源、还款保障措施);
(七) 项目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
五、网贷机构按月(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季度(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向出借人提供以下信息:
(八)已撮合未到期项目有关信息(包含借款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借款人逾期情况、借款人涉诉情况、借款人受行政处罚情况等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的重大信息)。
前述信息的借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按月披露;前述信息的借款期限超过六个月的,按季度披露。
六、网贷机构应当于事件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向公众进行披露以下信息: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
(十)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十一)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关闭;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收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十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存在欺诈、损害出借人利益等其他影响经营活动的重大事项。
七、网贷机构需长期向公众披露以下信息:
(十六)咨询、投诉、举报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
八、网贷机构需定期在官方网站上向公众披露以下信息:
(十七)公告形式的年度报告、相关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的监管规定。
总结
综上,网贷机构在不同情况下需要披露的内容共计达十七大类之多,并且根据规定,大部分内容需要在网贷机构的各互联网渠道以“专栏”形式向公众披露。但以上四、五种情况下,网贷机构则只需要按要求向出借人披露,并不需要在“专栏”中向公众披露,特别是其中的借款人信息,网贷机构更是依据《网络安全法》承担着相关信息的保密义务。故,网贷机构在进行信息披露的工作时,一定要对信息作区分归类工作,切忌一股脑全部披露到“专栏”,以免因披露用户个人信息而违法违规。

关于《信披指引》的信息披露管理一章将在后续讲解。
附件
信息披露内容说明:
1.1数据按月披露的,统计时点为统计月末最后一日24时。数据按季度披露的,统计时点为统计季度末最后一日24时。
1.2信息披露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两位以上小数;数量单位为“个”、“人”;比例统计单位“%”。
1.3信息披露日期格式统一为“yyyy-mm-dd”,如“2015-1-31”。
1.4信息披露电话格式统一为“区号-电话号码”或“手机号”。
1.5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
2.1网贷机构备案信息
2.1.1备案信息:指网贷机构已经备案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时间、备案登记编号(如有)等。
2.1.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指网贷机构获得的网络借贷中介业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2.1.3资金存管信息:指网贷机构资金存管的银行全称。
2.1.4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指网贷机构获得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
2.1.5风险管理信息:指网贷机构风险管理架构、风险评估流程、风险预警管理情况、催收方式等信息。
2.2网贷机构组织信息
2.2.1网贷机构工商信息
(1)公司全称:指网贷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全称。
(2)公司简称(常用名):指网贷机构对外简称或常用简称,如有多个简称,应当逐一列明并以分号分隔。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网贷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获得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若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4)公司注册资本:指网贷机构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5)实缴注册资本:指网贷机构已实际出资的资金总额。
(6)公司注册地:指网贷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地址。
(7)公司经营地:指网贷机构实际开展经营的地址,如有多个经营地,应当逐一列明并以分号分隔。
(8)公司成立时间:指网贷机构注册成立的日期,即营业执照上的公司成立日期。
(9)公司经营期限:指网贷机构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存续期间。
(10)公司经营状态:指网贷机构目前公司经营状况,分为开业、停业、注销、吊销。若为停业状况,应补充说明原因。
(11)公司法定代表人:指网贷机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12)公司经营范围:指网贷机构于工商登记注册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2.2.2网贷机构股东信息
(1)公司股东名称:指网贷机构股东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全称。
(2)公司股东占股比例:指网贷机构股东持有股份占网贷机构全部股份的比例,单位为百分比。
2.2.3组织架构及从业人员概况
(1)组织架构:指网贷机构内部部门设置及层级。
(2)从业人员概况:指在网贷机构工作,由网贷机构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休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员工,包括正式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的人员总数、年龄分布、学历分布等情况。
2.2.4分支机构信息
(1)分支机构全称:指网贷机构的分支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全称。
(2)分支机构所在地:指网贷机构的分支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地址。
(3)分支机构成立时间:指网贷机构的分支机构注册成立的日期,即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上的分支机构成立日期。
(4)分支机构负责人:指网贷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姓名。
(5)分支机构联系电话:指网贷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联系电话。
(6)分支机构投诉电话:指网贷机构的分支机构的投诉电话。
(7)分支机构员工人数:指网贷机构的分支机构的员工总人数。同时应当区分正式员工、派遣员工、临时员工数量。
2.2.5渠道信息

(1)公司官方网址:指网贷机构在运营的网站域名及IP地址。
(2)平台APP名称、微信公众号、微博:指网贷机构依法注册并使用的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APP、社交媒体账号及IP地址(或链接)。
2.3网贷机构审核信息
2.3.1财务审计报告: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网贷机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2.3.2重点环节审计结果: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网贷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资金运用流程等重点环节的审计结果。
2.3.3合规报告: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网贷机构合规情况审查报告。
2.4网贷机构经营信息
2.4.1累计交易总额:指自网贷机构成立起,经网贷机构撮合完成的借款项目的本金总合。
2.4.2累计交易笔数:指自网贷机构成立起,经网贷机构撮合完成的借款交易笔数总合。
2.4.3借贷余额:指截至统计时点,通过网贷机构已经上线运行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完成的借款总余额。
2.4.4累计借款人数量:指借款人通过网贷机构成功借款的借款人总数。同一借款人多次借款的,按实际借款人计算。(例如:张三借款3次,累计借款人数量为1)
2.4.5累计出借人数量:指出借人通过网贷机构成功出借资金的出借人总数。同一出借人多次出借的,按实际出借人计算。(例如:张三出借3次,累计出借人数量为1)
2.4.6当前借款人数量:指截至统计时点仍存在待还借款的借款人总数。同一借款人多次借款的,按实际借款人计算。
2.4.7当前出借人数量:指截至统计时点仍存在待收借款的出借人总数。同一出借人多次出借的,按实际出借人计算。
2.4.8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指在平台撮合的项目中,借款最多的前十户借款人的借款余额占总借款余额的比例。
2.4.9最大单一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指在平台撮合的项目中,借款最多一户借款人的借款余额占总借款余额的比例。
2.4.10关联关系借款余额:指截至统计时点,与平台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通过平台撮合完成的借款总余额。关联关系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有重大影响的企业、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主要股东,指持有或控制网络信息借贷中介机构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指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
2.4.11逾期金额:指按合同约定,出借人到期未收到本金和利息的金额总合。收到,是指资金实际划付至出借人银行账户。
2.4.12逾期笔数:指按合同约定,出借人到期未收到本金和利息的借款的笔数。收到,是指资金实际划付至出借人银行账户。
2.4.13逾期90天以上金额:指逾期90天(不含)以上的借款本金余额。
2.4.14逾期90天以上笔数:指逾期90天(不含)以上的借款的笔数。
2.4.15代偿金额:指因借款方违约等原因第三方(非借款人、非网贷机构)代为偿还的总金额。
2.4.16代偿笔数:指因借款方违约等原因第三方(非借款人、非网贷机构)代为偿还的笔数。
2.4.17收费标准:指网贷机构向借款人收取费用的名目及费用计算标准。如涉及多个收费项目,应当逐一列明。
2.5网贷机构项目信息
2.5.1借款人基本信息
(1)借款人主体性质:指借款人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借款人所属行业:指借款自然人所在单位、借款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划分的行业类别。
(3)借款人收入及负债情况:指借款人在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非所有者投入资本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以及借款人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4)借款人征信报告情况:指脱敏处理后,经借款人授权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的征信报告中借款人的逾期情况。
2.5.2项目基本信息
(5)项目名称和简介: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上展示的借款人借款项目的名称和基本情况介绍。
(6)借款金额:指借款人申请借款的本金金额。
(7)借款期限:指借款人申请借款的时长,应当以天、月、年为单位列明。
(8)借款用途:指借款人申请借款的具体去向。
(9)还款方式:还款方式应当以文字说明,并向出借人列明计算方式。如: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借款金额为X,年利率为Y,借款期限为Z月,则每月应还利息计算公式为:X×Y/12,应还总利息计算公式为:X×Y/12×Z。应还本金为X。
(10)年化利率:指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利息费率,利率应当以年化形式披露,年以365天计算。
(11)起息日:指利息产生的起始日期。
(12)还款来源:指借款人借款的还款依据。
(13)担保措施:指在借款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担保主体名称、担保措施、是否已履行完毕法律法规需办理的相关手续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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