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追求女友赠千万资产,分手后如何要回来?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跟大家讲一个真实案例。 家在广东的谢某,有一次来到江西南昌出差,遇见了一位让他一见倾心的女孩小梦。回到广东后,他依然对小梦难以忘怀,他发誓一定要娶她为妻。 过了两年,他终于与妻子离婚。

跟大家讲一个真实案例。
家在广东的谢某,有一次来到江西南昌出差,遇见了一位让他一见倾心的女孩小梦。回到广东后,他依然对小梦难以忘怀,他发誓一定要娶她为妻。
过了两年,他终于与妻子离婚。恢复单身的他,来到了小梦面前,向她表明了心意,期望与她结为百年之好。小梦这才告诉他,她其实是有夫之妇,丈夫需要400万分手费,才肯离婚。谢某随即将400万元打到了小梦卡上。小梦也履行了承诺,把400万给了前夫,当天与前夫办理了离婚手续。小梦离婚后,谢某又转了30万给她,让她去买车。
两人一个在广东,一个在江西,谢某急于结束异地恋之苦,他期望可以与小梦共同生活,于是与小梦商量在南昌买房子。很快,小梦看中了一套别墅,需要520万,谢某就转了620万元给她,让她赶紧把房买下来。
小梦收到620万元后,不到一个月,与谢某提出分手。谢某多次挽回,奈何美人心已不在。
谢某这才恍然大悟,这小梦就是来骗钱的,从来就没有打算跟他结婚。
谢某提出,分手可以,把我转给你的1000万还给我。
小梦说,那都是你自愿给我的,我还有证据。
小梦拿出手机,给他看一条短信。短信里写着:“声明一下我为你汇去1000万元钱不用你还,因为我至少在你面前是个诚信的男人”。
这条短信确实是谢某发给她的,当时真是被爱冲昏了头脑。
那么,一旦情侣分手,情侣之间的转账还能要回吗?
首先,要区分是借款还是赠予。
如果一方出具了借条,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是借款的话,可以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欠款。
其次,要区分是何种赠予。
赠予也分两种。
一种是无偿赠予。
如果一方向另一方转账,单纯是为了表达爱意,博取女方欢心,而且不是以结婚为目的自愿给付,给付金额也与男方经济条件相当,那么该给付就属于无偿赠与,不应要求退还。例如逢年过节给女友转个520,送个礼物,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一种是附条件赠予。
如果一方转账是以与另一方结婚为条件的给付,此种赠予应是附条件的赠予。当两人已分手,没有了结婚的可能性时,此种赠予应当返还。一方可以以不当得利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返还。
本案中,谢某对小梦的赠予属于第三种,是附条件的赠予,且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予。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小梦返还。
首先,小梦构成不当得利。
构成不当得利必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
本案所涉1000余万元款项均为谢某以娶小梦为妻的目的而发生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双方已没有共同生活并缔结婚姻关系的基础与可能性,谢某有权要求小梦返还受赠财产,小梦仍然占有受赠财产,属于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同时也造成了赠与人谢某巨大经济损失,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
其次,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应当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恋爱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而不能顺利结婚时,男方可以要求返还赠予财产。
谢某赠与购置房、车款项是一种隐含某种强烈感情因素的赠与,该赠与是附带希望双方能够共同生活并缔结婚姻关系而作出的,现双方共同生活的基础和可能性已不复存在,男方期望没有达成,故谢某有权要求小梦返还之前的赠与款项。
婚约期间的赠与是不同于普通赠与的特殊性质的赠与。婚约当事人基于结婚的目的将己方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实际上这种特殊性质的赠与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即如果解除条件不成就(婚约未解除),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赠与物归受赠人所有;反之,如果解除条件成就(婚约解除),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赠与财产应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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