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3】594
■淄博中院:从一起交通事故看“多因一果”的侵权案件
2022年某日夜间,出租车驾驶员赵某搭载乘客钱某外出途中,二人因出租车费发生争执。双方下车打斗后钱某倒卧在行车主干道内,赵某随即驾车驶离。十分钟后,孙某驾车驶过该路段,与倒卧在路中央的钱某碰撞导致钱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孙某驶离现场。经交警部门勘验,本次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经鉴定机构鉴定,钱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37.65mg/100ml,属醉酒状态。赵某及孙某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另案处理后,钱某家属李某将赵某、孙某及为赵某、孙某驾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各方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28万余元。
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孙某先后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钱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中,孙某驾车将钱某碾压,系造成钱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亦记载孙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观察情况不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故孙某应对本案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赵某作为出租车驾驶员,因车费纠纷暴力殴打钱某,致使钱某躺卧在行车道上,其应当明知将钱某置于车辆较多道路上具有被其他车辆撞击的高度危险性,最终导致钱某被后方来车碾压致死的严重危害后果,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钱某作为成年人,放任自己处于醉酒状态,因行车纠纷与赵某发生争执,不顾危险打开车门下车,于夜间躺卧在城市主干道行车道上,违反交通安全法规,亦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10%的责任。赵某过错行为本身,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鲁法经验
■威海法院:巧用“微调解”,推进跨国纠纷“指尖”化解
这是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受理后,法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初步沟通,双方都表明了接受法院调解的意愿,但赵女士却陷入了为难:她目前在国外工作,本打算通过互联网法庭参与庭审,但通过手机操作却屡次连线失败,如果回国参加诉讼,将面临较大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法官经与当事人沟通后,决定通过微信视频的方式进行庭前调解,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为了保证“微调解”的顺利进行,审判团队还指导赵女士提前调试了网络和设备。一切准备妥当后,调解正式开始。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书记员以及除赵女士之外的其他当事人在法庭线下参与调解,同时通过微信视频方式与远在国外的赵女士实时沟通。承办法官、书记员认真核对了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原告充分陈述了诉讼请求,被告也表达了自己的答辩意见。调解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均经出庭当事人线下签字和赵女士线上核实确认,最大限度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巨野法院:拉萨法院异地腾房受阻,巨野法院:全力协助!
近日,拉萨市城关区法院来函,请巨野法院协助腾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田桥社区的房屋。巨野法院收到协助请求后,表示随时依法鼎力协助。
腾房期间,被执行人王某母亲在涉案房屋内居住,情绪激动不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并意图阻止执行。经过执行干警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告知其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如果再阻碍执行,轻则罚款、拘留,重则构成拒执罪,切莫因小失大。最终,经过释法说理,被执行人王某母亲迫于强大的执行压力,表示愿意配合法院腾退。执行干警协助拉萨市城关区法院对被执行人房屋内的所有物品逐一清点,登记造册,并全程录音录像。经过4个小时的艰苦奋战,执行人员最终将涉案房屋全部腾空,在两地法院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下,腾退工作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一直以来,巨野法院积极协助配合全国各地各兄弟法院办理执行案件,接到协助请求后,做到积极沟通、快速处理,展现了巨野法院优良的工作作风和认真、热情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兄弟法院的认可和赞誉。
■济南市章丘区法院:“立审执+网格”,正式启动!
10月27日,济南市章丘区“立审执+网格”工作启动会议召开。会上,章丘法院同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签订“立审执+网格”联动机制合作协议。
近年来,章丘法院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建立人民法院“立审执一体化”和社会联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创新治理服务模式,全面加强诉源、执源双重治理,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综合治理解决执行难,持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一是探索“诉前调解+网格”。打通数据平台、健全调解队伍、理顺流程机制,确保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前端,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二是探索“诉讼执行+网格”。吸纳网格员协助送达、协助执行,实现优势互补、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助力执行质效再加速。三是探索“法治宣传+网格”。定期组织法官进网格、法治宣传进社区等活动,线上线下多形式法治宣传,提升全民法治素养,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深入人心。
■滨州市滨城区法院:打造审判管理十大法治产品,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
近年来,滨城区人民法院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坚持依法履职、能动司法,抓前端、治未病,抓管理、提质效,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努力促进双赢多赢共赢和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以审判理念、审判管理、审判体系的现代化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
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打造“纠纷联动预防”“诉前调解分流”“衍生案件治理”三位一体的全过程解纷体系,助力诉源治理、实质解纷。根据案件类型、难易程序、团队分工、办案习惯等因素,对全院民商事案件庭审进行集中排期,由立案庭归口管理,科学设置排期密度,综合调配审判场所,倒逼办案法官科学控制庭审节奏,进一步压缩办案周期。牢固树立数据意识,设置数据优质模型,增强数据分析、数据研判、数据应用能力,打造“数据管理”模式。落实“案-件比”理念,积极推行“立审执一体化”模式,促进审判执行有效衔接。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如我在诉”意识,将群众满意度作为工作的试金石。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实行分层分类考核,激发干警工作积极性。树牢重实践、重实干、重实绩的鲜明用人导向,坚持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保持队伍的先进性和战斗力。
鲁法案例
鲁法案例【2023】595
■莒南法院:村委会在村内道路堆放障碍物导致村民受伤,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8月15日晚,原告李某甲骑摩托车在莒南县石莲子镇某村的一条南北向大路上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过程中,行驶到了堆放在道路上的土堆西斜坡处,在土地西北侧摔倒受伤。该土堆系被告村委会因疫情防控于2020年堆放封堵道路,2022年7月11日再次封堵,现堆放在道路东向一侧。事故发生当晚23时22分20秒,李某甲同村村民曹某某发现并告知其家人,李某乙报警,称摩托车撞路边发生单方事故。2022年8月16日,李某甲因液气胸、四根以上肋骨骨折不伴第一肋骨骨折,入院治疗10天。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4424.12元。2023年2月7日,经司法鉴定,李某甲的损伤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遗留畸形愈合,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为120天,护理期为60天,营养期为60天。花费鉴定费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甲主张其骑车摔倒系被告村委会在道路上堆放土堆所致,李某甲提供现场照片、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予以证明,该几组证据相互印证,已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村委会作为村内事务的管理组织,在村里通行的主路上堆放土堆,没有采取警示或防护措施,未尽到管理规范,能够证明被告村委会作为道路管理者对事发路段的管理存在瑕疵,该管理瑕疵与李某甲受伤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村委会应对李某甲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合事故发生原因、过程、结果等因素,李某甲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减轻被告村委会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村委原告李某甲伤后经济损失33674元。
鲁法案例【2023】596
■济南市济阳区法院:网约车因交通事故受损,合理修理期间的停运损失应予赔偿
2021年12月,周某红驾驶轻型货车,沿济阳区国道220线由北向南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直行的冯某建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济阳区大队认定,周某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建无责任。现查明周某红是济阳某电器销售中心的员工,车辆登记在某电器销售中心名下,在某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2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冯某建驾驶的小型客车为营运车辆,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冯某建具有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事故造成原告较大的经济损失,被告拒绝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经冯某建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某鉴定评估公司进行鉴定并出具评估报告,冯某建驾驶的小型客车在评估基准日的每日停运损失为385元,合理维修天数为8个工作日。冯某建为此支出鉴定费3000元。
济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作出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冯某建停运损失3080元、鉴定费3000元;驳回冯某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冯某建提出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一起交通事故看“多因一果”的侵权案件
作者:山东高法来源:山东高法

鲁法案例【2023】594 ■淄博中院:从一起交通事故看“多因一果”的侵权案件 2022年某日夜间,出租车驾驶员赵某搭载乘客钱某外出途中,二人因出租车费发生争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