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8月,艾某与阿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约定阿某租用艾某的一辆挖土机,租期自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租赁金为80000元。阿某于当天支付租金40000元,剩余的40000 元约定于2021年1月3日前支付完毕。到期后,阿某未能支付剩余的40000元租金。艾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阿某支付剩余的租金40000元。庭审中,被告阿某称受疫情影响挖土机前后三个月停工没有干活,要求扣除三个月的租金后支付剩余租金。
裁判要点
疫情期间的租赁费是否应当减免?出租人对该笔钱是否负有减免义务?
法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这里提到的疫情是属于不可抗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是合同订立时不能遇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是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处理结果
疏勒县法院考虑双方当事人系长期商业合作的关系,又符合简易案件程序,为了提高司法审判效率,在保留必要庭审要素的前提下,运用合理分流机制,简化庭审、送达等诉讼程序,实现了 “立案速”、“送达速”、“调解速”、“审理速”,缩短案件审理期限的程序。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减免部分租金,被告阿某同意支付给原告艾某租金30000元,诉讼费双方共同承担。
该案从当事人立案到调解结案只用了15天,最终的调解结案不仅及时化解矛盾,提高诉讼效率,还节约审判资源,切实做到公正与效率。
疫情期间,租赁合同减免租赁费吗?
作者:约日古丽·阿卜拉来源:疏勒县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艾某与阿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约定阿某租用艾某的一辆挖土机,租期自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租赁金为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