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于2017年2月23日发布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存管指引》”),对网络借贷资金银行存管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至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贷管理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以下简称“《备案指引》”)中提出的网贷资金银行存管制度正式落地。相较于2016年8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存管指引》在基本原则、委托人和存管人的资质与职责、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具体操作等方面都作出了一定的细化和调整。本文旨在总结该存管制度的十大金点,同时在文后也附上了《存管指引》与征求意见稿的对比版,以使得读者更加清晰监管思路的变化。
要点 | 解读 |
1. 增加存管资金范围 (第三条) | 存管的网贷资金的范围包括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人等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及相关资金。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存管指引》将除借贷资金以外的相关资金(可能包括担保活动所形成的资金)也纳入存管范围。这样的举措更加有利于风险防范,保护投资者利益。 |
2. 限定存管人为商业银行,明确存管人唯一性 (第五条、第十二条(八)和第十四条) | 征求意见稿对于存管人的范围界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而此次《存管指引》则将存管人限定为商业银行,排除了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根据银监会答记者问,《存管指引》将存管人范围限定为商业银行的主要考量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除商业银行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均不具备开立个人账户或清算支付的功能。目前,包括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在内的商业银行均具备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条件和资质,银监会鼓励各商业银行根据各自差异化市场定位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满足网贷资金存管市场的需求。 此外,《存管指引》还要求委托人只能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这意味着网贷平台无法在多家商业银行进行资金存管。同时,存管人不应外包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进行资金账户开立、交易信息处理、交易密码验证等操作,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必须自己开展存管业务而无法与各种第三方机构开展联合存管的业务。 |
3. 委托人进行资金存管的先决条件 (第八条) | 《存管指引》明确了委托人委托存管人开展资金存管业务,至少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这意味着网贷平台在至少完成这三项基本要求前,存管人无法对其进行存管服务。当然,实务中,存管人可能会结合各行要求提出更细节和严格的准入门槛。 |
4. 明确委托人职责 (第九条) | 《存管指引》明确要求委托人履行网贷平台的持续开发及安全运营、进行信息披露、每日与存管人进行账务核对、保管交易记录等相关资料、对客户资金存管账户进行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配合存管人反洗钱等职责。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存管指引》对于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新增了“借款人基本信息”和“各参与方信息”这两个要素,并新增“独立审计”和“反洗钱”这两项职责。资金存管相关信息资料的保存年限则由“15年”降至“5年”。 |
5. 提高存管人开展业务的可行性 (第十条) |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存管指引》在以下五个方面提高了存管人开展存管业务的可行性: 不再要求存管人必须“设置”专门负责网贷资金存管业务与运营的一级部门,而只需“明确”负责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管理与运营的一级部门并能够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即可,银行不必再为资金存管业务专门新增一个一级部门; 对存管人技术系统的要求由“自主开发”降低为“自主管理”; 不再要求存管人具有“稽核监控制度”; 不再要求存管人“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备案”,改为要求存管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将资金存管相关信息资料的保存年限由“15年”降至“5年”。 |
6. 弱化存管人审核义务 (第十一条(二)和第二十条) | 《存管指引》明确存管人不承担借款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审核责任,不对网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委托人故意欺诈、伪造数据或数据发生错误导致的业务风险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在对存管人技术系统的要求中,《存管指引》也明确存管人对客户资金及业务授权指令的真实性仅需履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义务。 |
7. 强调存管人声誉隔离及免责事项 (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 | 《存管指引》在总则部分便明确提出,存管人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同时要求,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商业银行担任网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出借人须自行承担网贷投资责任和风险。 由于《存管指引》只约束商业银行,因此这些要求必然会在商业银行的存管协议中有所体现。 |
8. 提高网贷资金安全性 (第六条和第十七条) | 《存管指引》通过两个具体制度提高了网络借贷资金的安全性: 分账管理 存管人应为委托人开立网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网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确保客户网贷资金和网贷平台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但需要理解的是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在网络借贷交易中一但向资金存管账户存入资金,虽然网络借贷平台无法挪用资金,但从所有权角度,该资金即属于网络借贷平台,除非未来更高阶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该资金不属于网络借贷平台资产。 账务核对 资金对账工作由委托人和存管人双方共同完成,每日日终交易结束后,存管人根据委托人发送的日终清算数据,进行账务核对,对资金明细流水、资金余额数据进行分分资金对账、总分资金对账,确保双方账务一致。 |
9. 明确信息披露要求 (第十八条) | 存管人应按照存管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委托人和合同约定的对象提供资金存管报告,披露网贷平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及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委托人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等。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存管指引》不再要求披露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借款成本等敏感信息,也一定程度上打消了网贷平台对于泄露商业机密的顾虑。 |
10. 设立整改期 (第二十七条) | 《存管指引》对尚不符合要求的委托人和存管人提供了不超过6个月的整改期,这与《网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12个月整改期相匹配,均到2017年8月为止。在此之后,逾期未整改的,将按照《网贷管理办法》及《备案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
后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与银监会于2016年8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的对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