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康代理客户在石油机械发明专利侵权案中获得胜诉

来源:文康法律观察

文章摘要
日前,文康律师事务所赵吉军律师团队代表被告山东某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获得胜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原告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不侵权判决。

日前,文康律师事务所赵吉军律师团队代表被告山东某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获得胜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原告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不侵权判决。
涉案产品为一种油井维修用自动化排管装置,是实现油田高效率作业和自动化作业的新型石油机械装备,具有很好的市场前景。原告济南某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均是石油机械设备的生产商,共同参与多个排管机设备采购招标项目。为争夺市场客户,原告依据从案外人处获得许可的“一种石油修井排管装置”发明专利权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侵权,要求被告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原告还申请法院查封了被告公司的基本账户。原告的起诉立即给被告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极大干扰和妨碍。

图丨涉案产品照片
文康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通过分析涉案专利和被告产品,认定被告产品不具有涉案专利中“可折叠底座”等技术特征,侵权指控不能成立。同时,代理律师还调阅了涉案专利审查档案,检索了原告公司和专利权人的在先相关专利申请和产品公开销售证据,认为原告应明知被告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起诉本案具有滥用诉权、故意损害被告的明显恶意,建议被告可以反诉原告滥用诉权进而主张损害赔偿。
在一、二审诉讼中,原告代理人试图脱离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限定,对“可折叠底座”技术特征做扩大化解释,将用户采购的另外的“船型围堰”产品解释为排管机底座的可折叠部分。文康律师代理被告对原告的歪曲解释进行了反驳和详细阐述,获得一、二审法院的认可和支持,最终两审法院均做出侵权不成立的判决。同时,在一审诉讼过程中,结合本案侵权事实明显不成立的情况,为减轻原告诉讼对被告的损害,律师代表被告申请法院对被查封的基本账户进行了保全置换,为被告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提供了条件。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利用专利诉讼打击竞争对手已经成为常见的竞争手段,企业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维权方式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文康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以专业服务最大程度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为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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