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军功章里有我的一半:军人离婚,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如何分割?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指导律师:王丽 夫妻在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往往是离婚诉讼中双方争议的焦点。

指导律师:王丽
夫妻在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往往是离婚诉讼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对于军婚而言,由于军人的特殊职业,除了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外,在军人退役时,其复员费、自主择业费这类费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军人离婚时,还未获得复员费或者自主择业费的,对于该笔费用该如何处理?这些问题成为实践中解除军婚关系时,财产分割中的又一热点问题。下面笔者先通过一则案例,对此问题进行初步解读。
(2019)京01民终8011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例:张某与贾某于2010年7月登记结婚,2015年张某以双方自2013年6月起感情破裂且二人两地分居生活已超过2年确实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向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贾某离婚,法院判定不准予离婚,同时该判决认为张某与贾某婚后确系分居两地,但因张某系在外地工作的现役军人,贾某在现居住第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二人因随军的生活方式、工作地点等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并非因感情不和导致的分居,判决不准离婚。2016年5月,张某又以双方长期分居,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要求与贾某离婚,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处不准予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未有明显改善。而后,张某再次向法院诉讼离婚,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张某退役,选择自主择业,获得自主择业费259740元,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373304.7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张某、贾某2010年7月登记结婚,至今婚姻以存续近9年,在此期间所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军人在退役时,向其一次性发放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主要是对其在军队服役期间的牺牲及奉献进行的经济补偿,该费用与军人的身份息息相关,但是此笔费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军人与其配偶在离婚时能否进行分割,如何分割呢?
一、 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那么对于军人退役时,服役军队发放的复员费或自主择业费如何分割,我国法律上的规定体现在《婚姻法解释(二)》第14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所谓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此条款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此条款仅适用于军人退役时,拿到的费用中其性质属于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部分分割的具体方法。在军人退役时获得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之规定,即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二,军人退役时获得的一次性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适用于《婚姻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的计算方式,即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复员费总额/(70-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夫妻关系存续年限;
第三,根据上述的计算方式可知,军人退役时一次性获得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既不完全是转业军人的个人财产,也不完全是夫妻共同财产,仅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 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如何分割?
由于军人的离婚与其复员、转业并不一定同步。如果军人离婚时尚未复员、转业,在其离婚时并未实现对该部分财产的实际占有,该财产实际上为可期待利益,在离婚时不予分割。如果离婚时军人复员、转业费用已经落实,则在离婚时可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进行分割。因此在离婚时能否对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进行分割,需要对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是否已经实际取得进行区分:
1、军人在退役之前尚未结婚,则其所获得的一次性的复员费或者自主择业费当然属于其婚前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其配偶则无权要求对此费用进行分割,或者因此复员费或者自主择业费置换的财产,也属于军人婚前的个人财产,其配偶无权要求对该财产进行分割。
2、若军人在服役期间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退役,并一次性获得复员费或者自主择业费,在与其配偶离婚时,就离婚时军人已经取得该复员费或者自主择业费,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的分割方式进行分割。
3、但是如果军人离婚时尚未复员、转业,军人的配偶只享有对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期待权,军人不得以并未实际占有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为由否认其配偶一方应享有的权利。将来一旦军人复员或转业,其配偶可以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请求分割军人在离婚后一次性获取的复员费或自主择业费。
“军功章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军人配偶在军人服役期间,负责家中日常事务、照顾孩子、赡养老人,为家庭付出了较多的精力与时间,使军人能够安心服役。那么对于一次性发放给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归属问题,既要考虑军人的服役年限,又要结合双方的结婚时间,在法律上综合平衡了各方利益,对军人和其配偶作出了较为公平合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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