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夫妻分居但婚姻关系暂未解除期间主张抚养费的审查要件

来源:法德东恒律师

文章摘要
【盖况伉俪情深,夫妇语义重,幽怀合卺之欢,念同牢之乐。夫妻相对,恰似鸳鸯,双飞并膝,花颜共坐,两德之美,恩爱极重,二体一心。生同床枕于寝间,死同棺椁于坟下,三载结缘,则夫妇相和。三年有怨,则来仇隙。

【盖况伉俪情深,夫妇语义重,幽怀合卺之欢,念同牢之乐。夫妻相对,恰似鸳鸯,双飞并膝,花颜共坐,两德之美,恩爱极重,二体一心。生同床枕于寝间,死同棺椁于坟下,三载结缘,则夫妇相和。三年有怨,则来仇隙。今已不和,想是前世怨家。販目生怨,作为后代增嫉,缘业不送,见此分离。聚会二亲,以求一别,所有物色书之。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职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韵之态。械(解)恐(怨)舍结,更莫相谈,千万永辞,布施欢喜。三年衣粮,便献柔仪。伏愿娘子千秋万岁。】——摘自《风雅宋》
自1900年以来,我们在敦煌藏经洞中发现了超过四万件的文献资料,在其中出土的官私文书中,就存在十几件唐宋时期的“放妻书”,这其中的一封就彰显了早在宋朝夫妇的生活中,夫妻可以协议离婚,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及约定抚养费。这是我国可据考证的最早的“抚养费”制度。
本文所言“抚养费”系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本文将从主张抚养费的主体、主张抚养费的条件、主张抚养费的范围以及抚养费义务可否免除几方面逐一与各读者探讨。此外,根据笔者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数据库公开的生效判决进行统计梳理,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16日,以“抚养费纠纷”、“分居”为关键词,审理法院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各区基层法院,共检索出民事裁判文书44篇,笔者以该判例的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指导意见深度就夫妻分居但婚姻关系暂未解除期间的抚养费给付做出解读,以馈读者。
一、有权主张抚养费的主体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该法条就有权主张抚养费的的主体作出明确规定:首先,是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次,关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为“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且该二者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行使期间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当未成年子女就抚养费纠纷提起诉讼时,应当以该未成年子女作为原告,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作为该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列明身份信息;当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就抚养费纠纷提起诉讼时,应当以其自身为原告。
另外,当夫妻双方正处在离婚诉讼时,因为离婚诉讼作为复合之诉不仅涉及人身关系,还涉及财产分割,以及抚养权归属、抚养费金额等方面。故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孩子抚养权并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应以起诉离婚的一方为主体,而非以孩子名义来主张。
故不同的阶段,主张抚养费的主体不同。
二、主张抚养费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主张抚养费的条件为“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此法条并未将父母婚姻状态与之关联,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款明确规定了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存在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就可以行使该权利。
简而言之,父母的婚姻状况不能作为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主张抚养费的衡量标准。通常来说,抚养费纠纷常见于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就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中确定的另一方关于抚养费的给付义务未按期足额履行提起诉讼,但根据笔者检索,夫妻分居但婚姻关系暂未解除期间的抚养费纠纷也并不罕见。现将检索情况逐一分析:
早在2018年尚有一部分法院对于父母分居期间的财产状况不做审查,直接判决支持支付抚养费,如下案例——“本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随着司法改革进程脚步的加快,如今绝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的裁判要旨为审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制度、双方有无经济往来、主张的抚养费金额是否明显超出某一方的承受能力、能否证明其抚养花费与家庭共同财产无关等。详见如下案例——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原告的父母虽分居但尚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2018年1月28日支付原吿母亲2万元,构成原告父母之间尚有经济往来,该2万元在父母未离婚之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用于租房和原告六个月的抚养费,原告母亲对原告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院认为,原某母亲的举证不能证明被告拒不履行抚养原某的义务,故原某要求被告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2、“本院认为,父母离婚时,在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共同抚养子女,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顾某与被告鲁某2在离婚前双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区分,故对原告主张在父母离婚前的抚养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本院认为,原告邵某1的父母仍为夫妻关系,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原告邵某1的母亲有正当的工作,邵某1生病住院花费数千元,其母完全有能力承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4、“本院认为,王某2系潘某与王某1婚生之女,潘某与王某1均具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权利,亦共同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潘某与王某1自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且无任何资金项目上的往来,王某2一直跟随其母王某1生活,潘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向王某2支付过抚养费,一审法院判决潘某支付王某2抚养费”
5、“原告法定代理人未在所涉案件中认可其与被告已经分居,亦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未对原告尽过抚养义务或其抚养花费与家庭共同财产无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
基于各种原因暂时无法或不便解除夫妻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已经分居生活期间内,如欲对于未尽抚养义务的一方主张权利,应当注意收集证据以证明双方分居状态、实行约定夫妻财产制、双方无经济往来等以实现诉权。
但笔者认为,法院不当对婚姻关系解除前的抚养费主张审查过于严苛,儿童健康成长最有利的成长环境就是家庭,无论社会层面还是司法层面都应当严格落实家庭主体责任。在家庭关系发生变化有可能导致儿童抚养不能的情况下,如审查过于严苛导致婚内主张抚养费不能,可能会导致“生而不养、养而不育”等现象发生,使得未尽抚养义务的主体更加肆无忌惮地不承担其应尽的法定义务。
三、主张抚养费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是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仅仅将“高中、初中和小学的教育费用”认定为教育费,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补习班、兴趣班及择校的费用等,往往不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如父母双方就兴趣班费用的支付标准、支付条件作了明确的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即使双方的约定超过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当一方反悔而不予以支付,而另一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实际花销的兴趣班费用,法院一般情况也会予以支持;如父母双方仅约定具体抚养费金额,而对兴趣班费用未做明确约定,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如父母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就兴趣班费用并未明确约定,仅仅约定孩子学费各按照50%的比例负担,在离婚前父母双方达成一致报名的兴趣班,可以视为双方约定的学费包括该兴趣班的费用。如果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主张离婚后报取的兴趣班费用,那法院大部分会认为双方未就兴趣班费用做约定,而不予以支持。一言以概之,对于超出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的必要抚养费用,人民法院审理时持谨慎态度,除非明确约定,否则不予支持。然而法律也赋予子女在抚养费金额已被确定的情况下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对于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作了明确列举,第3项“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规定作为兜底条款。实务中,关于兜底条款理由是否正当,主要依据为是否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是否为新出现的事由等因素而综合认定。
四、抚养义务可否免除
抚养费是父母养育子女所支付的费用,特指父母在不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或无独立生活能力子女的义务时依法必须负担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该费用的产生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产生的,不应当被任何约定或人身关系变化而受到影响。如《民法典》第三十七条就规定了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据此法条及司法实践可知,父母双方协议一致免除一方给付抚养费义务的,并不是否定其作为父或母的身份。基于其父或母的身份,被免除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一方,仍对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可通过协议予以免除,即使协议免除一方父母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仍不能免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抚养费属于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事关公序良俗和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是对未成年子女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还规定了请求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使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该权利,也不会丧失该请求利益,也就是说权利人有权在任意时间形式该权利。综上,无论是实体层面或者从立法本意来说,抚养义务均无法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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