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中的“小微企业” 并不是指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2011年6月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印发)中划分的小型、微型企业,而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符合条件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
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0年1月1日实施以来至今,历经多次变化,文件列举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每次文件的出台,都伴随着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等大背景,如2009年的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到2018年的为了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从政策文件变化也不难看出,优惠的频率越来越快,优惠的力度越来越大。
然而,纳税人在享受优惠政策的时候,应注意把握好适用优惠条件的要点,避免涉税风险的产生。
一是享受的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相关主体,是指企业纳税人,而不包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此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就不是该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
二是企业的区别
要特别注意是工业企业还是其它企业。如建筑企业就属于其它企业,因此其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方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人员的口径
从业人数,不仅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也包括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四是指标的计算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五是享受的时期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在年度清缴上,还是在季度、月份预缴时,都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是报务的程序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也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七是合理的筹划
由于小型微利企业在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资产总额上均有明确的量化标准,对一些处于指标临界点或有新业务需求点的企业,可进行商业模式的再造、股权架构的重设、合同条款的安排等方法,达到适用政策的条件。
小微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变化及注意要点
作者:饶一民来源:智仁律师

本文中的“小微企业” 并不是指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2011年6月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印发)中划分的小型、微型企业,而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