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实践中,不仅小公司的不严格管理会使公章滥用,大公司的规范性管理往往盖公章的流程更加繁杂麻烦,也会衍生私盖公章或另外私刻公章的事情。
一、私盖公章的行为可能涉嫌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它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私盖公章的行为因其骗取财物、非法占有财产的故意而应负相应刑事责任,并且对其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的人以为私盖公章的表象就是以公司行事或者只是一次两次不会被发现,而且一旦出事也是公司的责任,追究不到自己头上来。这是一种侥幸心理。任何事情有因必有果,一人私自盖章如果与公司的利益不一致,必然有一天会造成公司利益受损,到那时必然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
而单位是否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就要看公司是否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比如说,公司明知有人私盖公章签订合同而放任之,事后还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洽谈,使合同相对方确信合同的真实有效性而继续履行,最终导致合同相对方利益受损,当请求赔偿时,如果公司以有人私盖公章为由逃脱民事赔偿责任,必然是不被法律允许的。
所以,员工不可因侥幸心理私盖公章,公司也应尽职保管公章不放任私盖。
二、私刻公章的行为可能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没有制作权限的人,擅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这里的公司、企业,包括国有公司、企业、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以及私营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公司、企业。
公司为了方便,刻制多枚公司印章的,不认定为本罪。但是,公司股东等人在发生纠纷等情况下,为了控制公司而私刻印章的,应认定为本罪。
曾经听朋友说过一个涉嫌此罪的案件:
某公司有两个股东,公司的印章保管在公司总经理处,总经理听命的公司大股东突然去世,根据公司法,股东身份可以继承。但在继承纠纷中,小股东为了掌控公司,一边出函给总经理命其交出印章无果后,一边在深圳特区报刊登印章遗失声明、向公安报案印章丢失,一边刻制公章后去公安局备案。作为大股东继承人之一的代理人,自然应当在继承完结之前防止被继承人财产流失。小股东明知印章未遗失,却私自刊登遗失声明并私自刻制新章,企图控制公司,代理人立即向公安举报小股东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但公安拒不立案。可见,虽然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只处罚伪造印章的行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产生危害后果,公安机关不会轻易立案干涉公司股东内部之间的纠纷。
三、预防与应对措施
在预防方面,印章专人专管,此人必须信得过、有责任心、照章办事、铁面无私,凡盖章必有记录,凡用章必有签字;关于公司重大决定事项,包括职位调动(身份)和薪资待遇(财产),都必须经盖章才能生效;在员工入职考核方面,不仅要关注其专业能力,更要考察其职业素养和道德品质。
在应对方面,用章记录和保管人可以证明公司尽到了保管职责、于私盖公章一事并无过错;印章真伪鉴定、文书形成先后顺序鉴定等方法可以证明公章并非公司行为而属于私刻,不必承担因私刻公章带来的一系列不利后果。
企业风险防控之保护公章
作者:徐一夫来源:海涵律师事务所

在工作实践中,不仅小公司的不严格管理会使公章滥用,大公司的规范性管理往往盖公章的流程更加繁杂麻烦,也会衍生私盖公章或另外私刻公章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