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重点条款解读(十三)——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来源:智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每周挑选一篇精品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 本周推送:【管鲍断金】的《新<公司法>重点条款解读(十三)——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一、法条对比 二、内容解读 1、弱化了变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每周挑选一篇精品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
本周推送:【管鲍断金】的《新<公司法>重点条款解读(十三)——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一、法条对比

二、内容解读
1、弱化了变更登记过程中公章的作用
本条为新《公司法》增加的内容,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表达意志、作出行为的人,因此公司变更登记理应由其签署申请书。而在此之前,涉及变更登记相关的书面材料都需要加盖章,所以谁控制了公章,谁就控制了公司,当当网就曾发生过抢夺公章为掌握公司控制权的事件,但新《公司法》这一规定弱化了公章的作用。
2、预防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公司变更登记的情形
根据2022年03月01日施行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申请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因此,新《公司法》这次更是为了统一规定,直接法律层面作出新增规定,目的在于打破公司变更时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变更登记的情形,避免公司或者股东不得不展开繁琐的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诉讼程序的僵局,从而尽量减轻对公司正常运行的影响。
3、解决了法定代表人的辞任问题
结合新《公司法》第十条之规定,进一步明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赋予法定代表人自动辞任的权利,同时还要求公司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及时重新确定新人选,并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因此,一旦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在收到原法定代表人的辞任告知后,应当在法定30日期限内,必须依法履职重新确定新人选,并进行变更登记。
若公司怠于履行此义务,权利受损的原法定代表人有权诉至法院,法院则不得再以系公司内部治理或属于行政登记部门职权为由驳回诉请。
4、更加尊重意思自治,提升效率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再要求有限公司章程载明确定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而是仅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取消了法定代表人变更和章程变更之间的关联,使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更加灵活。
换而言之,按照新《公司法》,只要满足章程约定的条件出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一签字,就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极大提升了办事效率。
三、律师建议
本条的新增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既能够起到解决法代赖着不走,无法变更登记的的问题;也能减少法定代表人变更引发的公章争夺战的纠纷。
结合新《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由旧法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因此,在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施行之前,应尽快落实更新公司章程中关于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的具体任职机制。一防发生多人争当法定代表人职务,二防董事、经理辞任后新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不能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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