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常见5问

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婚姻家庭纠纷屡见不鲜,也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今天,我们整理了一些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常见的问题,邀请了相关领域的专业律师解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婚姻家庭纠纷屡见不鲜,也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今天,我们整理了一些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常见的问题,邀请了相关领域的专业律师解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欢迎您在后台留言,写下您在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我们每周都会从中选出3-5个,请专业领域的律师替您作出解答。
1、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是否无效?共同财产能否追回?
日常生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双方应当协商一致。
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除非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也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时,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配偶和婚外同居者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财产。
2、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在婚后装修,装修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律师观点:
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婚后夫妻两人共同装修的,房屋因装修增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婚后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装修的,房屋因装修增值的部分属于个人。
二、相关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律师提示:
1、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导致该房屋升值,那么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论,该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2、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房地产行情发生变化导致该房屋价值增长,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不属于共同财产。
3、如婚前所买房屋在婚后有共同还贷的,夫妻一方对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房屋增值份额应该享有补偿权。
3、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在另一方始终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婚时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将夫妻共同债务分为三类:
一、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具有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用意。
二、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具名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相应举证证明责任。
三、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取决于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据此,婚姻存续期间,因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即便配偶不知情,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需共同偿还;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债权人需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婚前赠与对方存折,婚后未支取,离婚时可否要求归还?
可以要求归还。因为存折本身只是作为一个权利凭证。赠与存折不等同于赠与财物,且在受赠方收到存折后到离婚时从未支取过存折中的现金。因此从形式上,赠与存折的行为并不满足于法律上规定赠与完成的形式,即财产权利实际发生转移。因而赠与合同在财产权利实际转移之前,且不具备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方可以主张撤销赠与。故而婚前赠与对方存折,婚后未支取,离婚时可要求归还。
相关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5、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在离婚时如何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分居本质上属于婚姻关系存续的一种状态,所以在分居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也不排除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况。
所谓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单独一方所负的债务。按照法律规定,下列债务在夫妻分居期间应属于个人债务:(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此债务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的个人债务;(2)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夫妻已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其收入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
简单来说,要证明在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必须证明该债务未与一方商议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同时夫妻双方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债权人。在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有不同的观点和处理结果,具体要以个案为准,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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