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婚内侵权?
婚内侵权行为指的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侵害民事权益的行为,受害人在不请求离婚的前提下请求侵权人对该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然而无论是在司法实践还是在理论研究中,针对婚内侵权的问题尚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针对离婚损害赔偿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即离婚损害赔偿只调整以下四种行为:“(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且处理这四种侵权行为的前提要求是在起诉赔偿的同时起诉离婚,故而在不请求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对于夫妻间起诉侵权如何判决,莫衷一是。
例如在吴某与张某健康权纠纷案件中[i],安徽省镜湖区人民法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如何解决婚内侵权问题,目前《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给我们一个很好的回答,因此我们需要尝试着从《侵权责任法》中寻找解决的途径。
二、婚内侵权行为与一般的侵权行为的不同之处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可以看出,在侵权责任法的框架下,并没有排除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享有的侵权损害赔偿权利。因此,若婚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建立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则针对婚内侵权行为要求损害赔偿是被侵权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具有权利基础。
当然,婚内侵权也存在着其特殊性,与普通的侵权行为有一定的区别,因此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观点的分歧,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婚内侵权,基于夫妻双方处于特殊的关系,法律不应对此进行调整,主要原因集中在以下两点:
第一,婚内侵权通常涉及到夫妻的感情问题,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法律作为一个冷冰冰的处理纠纷的武器,在非必要的时候需要尽量减少法律对感情的干预,如若用法律的途径来解决感情的问题,反而有可能造成婚姻家庭矛盾的恶化,不利于双方感情的缓和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第二,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如若根据婚内侵权的事实判决夫妻一方向另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一定经济损失,那么最后的结果无非是将判赔金额从左边口袋挪到右边口袋中,起不到赔偿的作用,因此婚内侵权赔偿不具有可操作的现实意义。
三、婚内侵权如何救济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款第一项之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因此如果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配偶之间的侵权行为不能提起损害赔偿,那么很可能在离婚时因超过诉讼时效,被侵权人需承担败诉的风险。
此外,如上文所述,目前《婚姻法》关于侵权只调整“(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四种行为,而我国因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等类似的侵权案例大量出现,目前《婚姻法》中却没有相关条款可以对此予以解决,因此适用《侵权责任法》对此予以解决是众望所趋。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越来越多的案例用侵权责任法来解决婚内侵权行为,但前提是原告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
例如,2015年山东蓝翔校长与其妻子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中,针对山东蓝翔校长荣兰祥受访称“妻子是邪教成员曾捐建寺庙”,其妻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荣兰祥起诉至法院,要求丈夫荣兰祥停止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损失共计2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虽系夫妻关系,但荣兰祥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向媒体宣称妻子系邪教组织成员,侵害了妻子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荣兰祥在《南方都市报》以书面形式向妻子赔礼道歉,并赔偿妻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ii]二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iii]。
无独有偶,2015年原告安某某与其丈夫因家庭纠纷发生争执并互相厮打,丈夫的弟弟加入该过程,最终致使安某某产生脑外伤后综合症、多处软组织损伤及脂肪肝,原告将其丈夫与丈夫的弟弟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8975.75元。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判决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安某某医疗费等共计3834.31元[iv]。
由此可见,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内侵权的问题,解决态度是比较明朗的。
笔者认为,如果婚内侵权行为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和救济,则可能会造成当事人内心情绪的失控进而导致恶劣的社会后果,但如果法院能对此予以受理,并在庭前或者庭审的过程中对案件双方进行调解,则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缓和双方矛盾、促进婚姻家庭稳定的效果。将婚内侵权行为纳入到《侵权责任法》的约束范围内是大势所趋。
[i](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632号《民事判决书》
[ii](2014)天民三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
[iii](2015)济民五终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
iv平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书》
遇到婚内侵权又不愿意离婚怎么办?
作者:何佳玲来源:恒都律师事务所

一、什么是婚内侵权? 婚内侵权行为指的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侵害民事权益的行为,受害人在不请求离婚的前提下请求侵权人对该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