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月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孙某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据悉,该案是《民法典》实施后,全国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2月起,被告孙某先后8次将从网络购买、互换获得的4万余条含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等方式出售给他人,用于虚假外汇业务推广,获利3.4万元。上述信息被多次非法倒卖,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个人信息长期遭受侵害,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公益诉讼起诉人据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孙某依法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2021年1月8日上午,主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一审宣判,判决由孙某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34000元,专门用于信息安全保护或个人信息保护等公益事项,并在《浙江法制报》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案例简评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其以人格权编下“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专章形式,对个人信息保护原则、个人信息处理者责任、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等个人信息保护细节进行明确规定。因此,虽然本案被告孙某的行为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前,但鉴于适用《民法典》审理本案更能体现法律对不特定民事主体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保护和尊重,同时不存在适用《民法典》相关条款会“减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的合理预期”的情形,因而本案公益诉讼起诉人以《民法典》为依据诉请判令被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不仅涉及自然人个人权益保障,同时也具有社会公共利益属性。在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涉及非法收集、有偿提供个人信息,数量较大,造成对众多不特定自然人个人信息及相关合法权益的侵害。一方面,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对被告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现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另一方面,本案行为作为个人信息交易的“灰黑产业链”的典型代表,具有个体维权困难、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特点。通过启动公益诉讼的方式,能够更好维护广大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对相应产业形成惩戒、震慑效应。
事实上,这虽然是“《民法典》实施后”国内已公开判决的首例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但其并非我国迄今首例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四川省[1]、吉林省[2]等已在2020年公开本省首例涉公民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案。可以看到,司法机关逐步加大对个人信息违法案例所造成的社会影响的关注,“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机制”逐步推进建设。
围绕我国个人信息的私权保护,近来我国立法进程显著加快。《民法典》明确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最高院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增加个人信息保护案由;《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则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违法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和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基础上,国家充分考虑“互联网+”时代下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人身权益保护的发展特征。最高院于2021年1月1日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规定提到,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此充分考虑人身权益侵害纠纷案件对当事人的影响力、当事人维权的途径方式等因素,有效支持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本案作为《民法典》实施后国内首例作出判决的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将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机制建设过程中发挥重要的时间界碑作用。我国个人信息私权保护机制也将不断加快建设。
注:[1] 详见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官网报道:http://www.sc.jcy.gov.cn/jwzn/gyss/202011/t202011143027193.shtml
[2] 详见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官网报道:http://www.changchunkc.jcy.gov.cn/kcxw/202012/t202012213079666.shtml
《民法典》实施后首例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判决,我国加快建设个人信息私权保护机制
作者:陈际红 蔡鹏 薛泽涵来源:TMT法律论坛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孙某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