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是否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律师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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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是否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A:(1)通过劳务派遣用工的,存在三个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

Q: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是否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A:(1)通过劳务派遣用工的,存在三个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者的关系如下:
①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如: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
②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双方受《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调整。
③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务用工关系,该用工关系系基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协议约定而存在,双方之间并不构成劳动关系。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之一。当发生劳动合同期满而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
(4)另外,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实践中,多数劳务派遣公司存在混淆三方关系,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以自己不是用工单位为由,拒绝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亦或是以劳动派遣本身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误导被派遣劳动者不存在经济补偿。实则,根据上述三者关系的分析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期满依法终止的情形下,被派遣劳动者有权主张经济补偿,且经济补偿应由派遣单位支付,与用工单位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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