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2003年的福船案,是我国法院首例对国际商事仲裁纠纷缺员仲裁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案件,该案被编入最高院2014年《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①]中。该案自2004年4月开始仲裁到2013年美国第五巡回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历经英国伦敦仲裁、国内承认和执行以及美国确认仲裁裁决诉讼三个阶段,前后长达10年之久。该案中,我国法院正确解释、适用了《纽约公约》的规定,确立了审查缺员仲裁及其裁决是否合法有效的裁判标准。
一、案件背景
该案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但因其中一名仲裁员王生长被法院逮捕而产生缺员情形。根据厦门海事法院查明的事实,仲裁裁决初稿吸收了王生长的部分反对意见,但起草者认为还需进一步当面合议,并预定了2006年4月底作为仲裁庭当面合议的时间。此后,首席仲裁员发出裁决第二稿征求意见。而此时王生长因被刑事拘留而无法对之进行审议。在此背景下,剩余两名仲裁员最后对裁决进行定稿并签署最终意见,并适用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LMAA)当时的生效规则(以下简称“LMAA规则”)第八条第(e)项“在任命了第三名仲裁员之后,决定、裁定和仲裁裁决应由全体或多数仲裁员作出”的规定,在王生长缺席的情况下采纳“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了仲裁裁决。其为裁决合法性给出的理由是:一是《1996年英国仲裁法》对缺员仲裁庭的合法性可以说不存在授权也不存在禁止;二是纵览国际上各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许多都允许仲裁庭在发生缺员情况后继续审结案件,而本案中当事人选择的LMAA规则亦有此类规定[②]。
二、厦门海事法院判决
厦门海事法院认为:根据“仲裁员必须全程参与仲裁程序”的英国法原则,LMAA规则第8条第(e)项的适用事实条件是仲裁庭的合法组成,即每一名仲裁员都全程参与了仲裁程序。只有在此种情况下,才存在多数仲裁员作出裁决、裁定和命令有效的推论。倘若没有每一名仲裁员全程参与仲裁程序,多数仲裁员作出的裁决将无法完整体现仲裁庭意见,不能认为此种裁决具有法律效力。鉴于王生长只审议了本案仲裁裁决第一稿,并未全程参与仲裁,那么,该案中的仲裁庭并不具备所有仲裁员全程参与的前提,无法适用LMAA规则第8条第(e)项的规定。基于上述理由,该院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于2008年5月11日裁定对本案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厦门海事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及其裁决理由,亦为美国路易斯安那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及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所认可[③]。
三、结论
本案是我国法院对缺员仲裁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案件,在国际仲裁界有一定影响。本案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庭由三人组成,《英国仲裁法》及LMAA规则均没有缺员仲裁庭审理的规定,而仲裁庭却在一名仲裁员没有全程参与仲裁程序的情况下,适用LMAA规则第八条第(e)项关于多数裁决的规定作出裁决,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纽约公约》规定的仲裁庭的仲裁程序与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形,裁定不予承认与执行该仲裁裁决。《纽约公约》系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同。作为公约的缔约国,我国法院准确把握公约的宗旨与精神,正确解释与适用公约的条文,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④]。
福船案仲裁裁决在中国境内遭到拒绝承认和执行后,申请人两次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并提出上诉,遭到美国两级法院的否决和驳回。在美国两级法院的裁决中,美国法院在裁决“背景”部分的内容中清晰介绍了厦门海事法院对缺员仲裁的事实认定及裁定理由,[⑤]并以此为出发点依据美国法对案件展开法律分析及论证,肯定了我国法院的公正司法。
[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10: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案
[②]《申请人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因船舶建造的选择权协议纠纷》。http://www.court.gov.cn/zgcpwsw/fj/smhsfy/ms/201404/t20140410_737982.htm
[③]冯小川,从福船仲裁案看缺员仲裁的法律效力,海峡法学,2015年12月。参见FirstInvestment Corporation of the Marshall Islands V. Fujian Mawei ShipbuildingLtd. et al.,703 F.3d 742, *; 2012 U.S. App. LEXIS 26207.
[④]同注1
[⑤]同注3,作者注:详见First Investment Corporation of the Marshall Islands V. Fujian MaweiShipbuilding Ltd. et al.,703 F.3d 742, *; 2012 U.S. App. LEXIS 26207.及First Investment Corporation of the Marshall Islands V. Fujian MaweiShipbuilding Ltd. et al.,703 F.3d 742, *; 2012 U.S. App. LEXIS 26207.美国联邦法院的初审裁决意见内容在结构上通常分为“背景”、“法律”、“分析”及“结论”四部分,上诉审裁决意见内容在结构上通常分为“事实与程序背景”、“讨论分析”及“结论”三部分,“背景”部分介绍案件基本事实、来龙去脉,是后面部分内容的基础。美国法院对福船案厦门海事法院裁定的事实认定及裁决理由的介绍见于其“背景”叙述。
缺员仲裁的效力:解读最高院2014年《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福船案
作者:王语秋来源: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引 言 2003年的福船案,是我国法院首例对国际商事仲裁纠纷缺员仲裁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案件,该案被编入最高院2014年《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