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解读(含详细对比)

来源:大成深圳办公室

文章摘要
2020年6月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以下合称20

2020年6月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以下合称2020年版负面清单”),并于2020年7月23日起施行,2019年版负面清单同时废止。
一、2020年版负面清单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不断深入探索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特别是从2016年开始,我国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进入高速的改革期:2016年试行外商投资备制改革;2017年进一步扩大备案制度的适用范围;2018年开始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并在全国推开外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套表格、一口办理”, 进一步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2019年出台的《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成为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法规,加上同年出台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确立了我国在新时代对外商投资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信息报告”的管理模式。
我国自2018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以来,每年都对负面清单进行限缩修改,在金融、汽车制造等领域推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开放举措,这些举措极大增加了外商在华的投资机会,提振了外商的投资信心。伴随以上一系列改革,从2017年开始,在全球跨国投资连续下滑的背景下,我国对外资的吸引仍稳中有增,至2019年达到1412亿美元,稳居世界第二位,体现了以开放促改革、以改革促发展的卓著成效。
今年,面对复杂的国际形势,为展现中国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心和表明中国坚定支持经济全球化的态度,我国继续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放宽市场准入,另外,也为了配合今年开始施行的《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2020年版负面清单应运而生。
二、2020年版负面清单解读
本次修订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进一步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其中全国负面清单由40条减至33条,自贸区负面清单由37条减至30条。新开放的领域体现了产业的国家战略调整,对计划进入或深耕这些领域的外国投资者来说,这意味着新的投资机会和公平的竞争环境,对已从事这些领域的我国本土企业来说,这更意味着来自全球竞争的挑战。
为帮助读者全面了解2020年版负面清单的内容,本文从不同角度对负面清单的内容做了详细对比:(1)2018-2020三年的全国负面清单内容对比;(2)2018-2020三年的自贸区负面清单内容对比;(3)2020年版全国负面清单和自贸区负面清单内容对比;以及(4)2018-2020三年的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对比,具体内容请参见文末附表(由于篇幅关系,未发生变化的内容不在表中显示)。
2020年版负面清单对比过往负面清单的变化主要为:
(一) 完善了清单说明部分的相关表述。
本次修订系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以来首次修改负面清单的说明内容(详见文末附表四)。例如:(1)原说明第四条中规定了“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进行外资准入许可”的表述方式与负面清单管理和信息报告制度的实质不相符,易引发歧义;新的说明中将此改为“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境外投资者拟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该等修订实际上复述了《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34条的表述,既与负面清单管理和信息报告制度的处理方式一致,亦明确了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领域的外商投资的处理方式;(2)修改了涉及关联并购的情况的处理依据,涵盖范围更广;(3)将“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和投资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改为“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且将该等例外适用情形从“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改为“对境外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语言更精准,避免使用类似“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这样的缺乏明确定义的词语。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条还将“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改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保留了例外空间,个中意义耐人寻味。
(二) 增加特殊情况豁免规定。
本次修订增加了“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特定外商投资可以不适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相关领域的规定”作为新的第五条,为特殊情况下的外商投资(例如具有政治意义或在特定时期具有特殊意义的外商投资,符合特定条件的优秀外国投资者,或特殊形式的外商投资等)保留了灵活性。
(三) 加快服务业重点领域开放进程。
2019年10月,证监会明确表示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外资股比限制将分别于2020年1月1日、4月1日和12月1日取消;2019年12月,银保监会明确表示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取消寿险、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领域的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3月,证监会又将证券公司的外资股比限制取消时点提前到4月1日。2020年版负面清单取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的限制,实质上是对该等领域开放的再次确认。目前,负面清单已不再设置对外商投资金融业的限制,这意味着金融业已实现制度上的全面开放。在基础设施领域,2020年版负面清单取消了50万人口以上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规定,至此,除核电站外,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等基础设施领域已全面向外资开放。
(四) 放宽制造业、农业准入。
制造业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和核燃料生产的规定;如约放开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这也是继新能源汽车领域对外资开放后的新一轮提速开放,这将迫使我国车企进一步转型升级。农业领域,将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放宽为中方股比不低于34%。
(五) 继续在自贸区进行开放试点。
在全国开放措施基础上,自贸区继续先行先试。例如,医药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中药饮片的规定;教育领域,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学制类职业教育机构,这也顺应了2019年颁布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引入国外先进的职业教育理念,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优化学校、专业布局,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和育人机制改革。若上述领域开放在自贸区试验成果显著,相信不久的将来,该等领域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对外资的开放。
附表一

全国负面清单三年变化

领域

2018年版

2019年版

2020年版

农、林、牧、渔业

1. 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

同2018年版

1. 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 34%、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

采矿业

5. 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除外)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6. 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7. 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8. 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及选矿。

5. 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

同2019年版

制造业

10. 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核燃料生产。12. 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 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2020年取消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14. 禁止投资宣纸、墨锭生产。

7. 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核燃料生产。9. 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 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2020年取消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8. 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商用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 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6. 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12. 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删除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9. 国内船舶代理公司必须由中方控股。22. 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23. 禁止投资空中交通管制。

17. 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18. 禁止投资空中交通管制。

14. 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外方不得参与建设、运营机场塔台。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5. 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20. 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同2019年版

金融业

27. 证券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 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28. 期货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 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29. 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 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同2018年版

删除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5. 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面移动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真三维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同2018年版

23. 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面移动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真三维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矿业权人在其矿业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受此特别管理措施限制)。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6. 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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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2019年版

卫生和社会工作

39. 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同2018年版

26. 医疗机构限于合资。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4. 电影院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47. 演出经纪机构须由中方控股。

删除

同2019年版


附表二

自贸区负面清单三年变化

领域

2018年版

2019年版

2020年版

农、林、牧、渔业

4. 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删除

同2019年版

采矿业

5. 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

6. 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

7. 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及选矿。

4. 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

同2019年版

制造业

8. 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

9. 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10. 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2020年取消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12. 禁止投资宣纸、墨锭生产。

5. 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6. 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2020年取消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2022 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5. 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商用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 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4. 城市人口50 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9. 城市人口50 万以上的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删除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7. 国内船舶代理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19. 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20. 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21. 禁止投资空中交通管制。

13. 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14. 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15. 禁止投资空中交通管制。

11. 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外方不得参与建设、运营机场塔台。

金融业

25. 证券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 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26. 期货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 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27. 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 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同2018年版

删除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3. 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面移动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真三维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同2018年版

23. 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面移动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真三维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矿业权人在其矿业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受此特别管理措施限制)。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4. 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删除

同2019年版

教育

35. 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

同2018年版

21. 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学制类职业教育机构),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

卫生和社会工作

37. 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同2018年版

23. 医疗机构限于合资。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2. 电影院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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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2019年版


附表三

2020年版全国和自贸区负面清单变化

领域

全国负面清单

自贸区负面清单

农、林、牧、渔业

1. 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34%、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4. 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1. 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34%。

采矿业

5. 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

4.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

制造业

6. 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

7. 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删除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2.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13. 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15. 禁止投资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9.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或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及其辅助业务;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但经中国政府批准,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中国政府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10. 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只有中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才能经营国内航空服务,并作为中国指定承运人提供定期和不定期国际航空服务。)12. 禁止投资邮政公司(和经营邮政服务)、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8. 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5. 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且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如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6. 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13. 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且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原有区域〔28.8 平方公里〕试点政策推广至所有自贸试验区执行。

教育

24. 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

21. 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培训机构、学制类职业教育机构),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7. 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28. 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29. 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30. 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

31. 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

32. 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

33. 禁止投资文艺表演团体。

24. 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25. 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但经中国政府批准,在确保合作中方的经营主导权和内容终审权并遵守中国政府批复的其他条件下,中外出版单位可进行新闻出版中外合作出版项目。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26. 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

27. 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28. 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但经批准,允许中外企业合作摄制电影。)

29. 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30. 文艺表演团体须由中方控股。


附表四

负面清单说明部分三年变化

2018年版

2019年版

2020年版

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同2018年版

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境外投资者拟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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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特定外商投资可以不适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相关领域的规定。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同2018年版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按照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和投资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实施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同2018年版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境外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实施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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