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时隐瞒婚育状况,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万益说法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贾漂亮在网上看到布细欣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应征公司总经理助理一名,未婚未育者优先录用。贾漂亮感觉布细欣公司待遇可观,便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应聘成功并与布细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贾漂亮在网上看到布细欣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应征公司总经理助理一名,未婚未育者优先录用。贾漂亮感觉布细欣公司待遇可观,便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应聘成功并与布细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公司发现其隐瞒已婚的情况,并以此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贾漂亮不服,即申请劳动仲裁。
焦点问题
入职时隐瞒婚育情况是否构成欺诈,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吗?
律师分析
我们认为,布细欣公司不能以贾漂亮隐瞒婚育情况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主要理由如下:
1.婚育状况并未影响其完成工作,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欺诈
用人单位虽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但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应是与工作内容及是否胜任相关工作直接相关的情况,如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而劳动者的婚育状况属于劳动者的个人隐私,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该信息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否则劳动者无如实说明的义务。
本案中,贾漂亮的婚育状况并未影响其完成工作,公司也无证据证明贾漂亮因已婚而无法胜任相关工作,故贾漂亮隐瞒婚育状况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欺诈。
2.无论贾漂亮是结婚还是生育,均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
我国《劳动法》第十三条《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本案中,无论贾漂亮是结婚还是生育,均应当保障其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布细欣公司不应因此对其区别对待,其以贾漂亮已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律师建议
1.企业在招聘员工时,需严格审查招聘广告内容,避免出现涉嫌歧视女性的招聘条件,如标明只限男性或者已婚已育女性等与劳动岗位无关的因素均有可能被认定为就业歧视。
2.面试过程中,避免询问女性结婚生育的计划,或将女性婚育状况作为是否录用考量的标准之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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