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以家人的名义》在湖南卫视火热开播,两爸三娃的温暖治愈系亲情剧圈粉无数。不是父子胜似父子,不是兄妹胜似兄妹的真情流露让人心生感动。剧中李海潮收养的儿子贺子秋,贴心懂事,外形清新、俊朗。今天,我们一起从法律的角度看看贺子秋与李海潮之间的养父子关系。
在剧中,贺子秋的生父母赵华光与贺梅在其尚在母亲腹中时离婚,出生后由母亲贺梅抚养至7岁。后其母亲贺梅经钱婆婆介绍与李海潮相亲未果,远走深圳打工,将七岁的贺子秋留给外婆抚养,李海潮在一次看望贺子秋时将其带回家中抚养长大。自此,贺子秋在李海潮的家庭中以养子和哥哥的身份长大成人。
剧中李海潮与贺子秋的收养关系到底是否成立,我们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093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剧中的贺子秋是否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呢?
依照此规定,被收养人首先应当是未成年人。我国法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贺子秋未出生时,亲生父母离婚,随母亲生活。被李海潮领养时七岁,符合未成年人的条件。
在符合未成年人条件的基础上,只有符合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形,贺子秋才具备能被收养的合法条件。
而“父母有特殊困难”的情形,依照《民政部婚姻司对收养法的解答》第5条明确规定为:“生父母或生父母一方死亡,其生父母或生父、生母有特殊困难不能抚养教育的子女或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其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以及非婚生子女等”。显然,贺子秋的母亲虽远去深圳打工,但不属于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一类人群,更何况其父亲也应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因此,贺子秋不能归入合法的被收养人之列。
贺子秋的母亲贺梅是否符合送养人的条件?
民法典第1094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1097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依照上述规定,贺梅做为生母,在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贺子秋的情形下,并且须经过贺子秋的生父赵华光的同意后,才可以将贺子秋送养给李海潮,因此,贺子秋的母亲贺梅不具备送养人的条件。
那李海潮收养贺子秋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
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依照此规定,本剧中,李海潮作为收养人,符合上述全部法定条件。
依照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合法的收养关系需要被收养人、送养人和收养人三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成立。也就是说仅李海潮的收养人条件具备,而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法定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
结语
李海潮十年辛苦,把贺子秋抚养成人,已尽到了事实上的抚养义务,与贺子秋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但由于收养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所谓的父子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不能享有父子之间的权利,也无须承担父子之间的义务。
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核心宗旨在于鼓励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因此,法律并不干涉李海潮与贺子秋之间建立起来的真挚父子感情,并愿人间处处充满爱。
热播剧《以家人的名义》中李海潮与贺子秋的收养成立吗? 婚姻家事律师告诉你答案
作者:朱延梅来源: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电视剧《以家人的名义》在湖南卫视火热开播,两爸三娃的温暖治愈系亲情剧圈粉无数。不是父子胜似父子,不是兄妹胜似兄妹的真情流露让人心生感动。剧中李海潮收养的儿子贺子秋,贴心懂事,外形清新、俊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