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日:浅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细化与落实

来源:金诚同达

文章摘要
虽然在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中确立了惩罚性赔偿规则,但是该规则仅局限于商标法领域,并未广泛适用于整个知识产权领域。

虽然在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中确立了惩罚性赔偿规则,但是该规则仅局限于商标法领域,并未广泛适用于整个知识产权领域。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的主旨演讲中提出:“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1正式明确我国将引入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此后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部门法中均增加了惩罚性赔偿条款。今年正式生效的民法典中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自此,惩罚性赔偿制度涵盖了整个知识产权领域。
2021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知产惩罚性赔偿解释》),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具体应用到案件中制定细化标准。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4月22日印发的《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在总体目标中明确指出,到2025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明显加大。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方面,要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具体要求为,正确把握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确保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裁判中精准适用,提高侵权成本,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
由此可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已经从制定规则进入到落实细节、统一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精准适用的环节。《惩罚性赔偿解释》的发布,是统一标准、制度细化的一个标志。
一、统一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
《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中,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表达为“恶意”,在《民法典》中,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表达为“故意”,在《知产惩罚性赔偿解释》发布之前,大家对“恶意”和“故意”有不同的理解,认为“恶意”的要求高于“故意”,即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要求更高。《知产惩罚性赔偿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表达与《民法典》中的表达一致,均为“故意”,并且在第二款中明确了该解释中的“故意”包含了《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恶意”。
或许会有质疑的声音,即《知产惩罚性赔偿解释》是司法解释,《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法律,是否存在司法解释任意扩大法律适用范围的嫌疑。其实不然,《民法典》相较于《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新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民法典》实际上将所有关于知识产权的侵权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统一为“故意”,《知产惩罚性赔偿解释》是延续了《民法典》的立法本意,并未任意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
二、细化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标准
故意属于主观状态,在认定主观状态时只能依据行为人的外在行为反推其主观状态,若不细化具体认定故意的标准,各个法院在适用时难以把握统一尺度,易造成审判标准混乱的现象。
在《知产惩罚性赔偿解释》中,先概括性的描述了法院在认定故意时应考虑的因素,即客体类型、权利状态、相关产品知名度以及原被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随后具体列举了几种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情形,除却第六种情形之外,另外五种情形可以概括为三类:
第一类,被告被通知其在实施侵权行为后,仍继续实施的。该类比较好理解,即在明知故犯的行为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地较为明显。
第二类,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存在某种关系,可以是因为管理层人员等存在的关系,亦可以是因曾经存在某种合作关系或者为合作而磋商,同时接触过涉案权利。
第三类,针对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该种行为往往是明知他人权利存在,仍以侵犯他人权利作为自己的谋利方法,主观故意较为明显。
故而,权利人在进行维权时,可围绕上述因素及基本情形进行举证,以证明侵权人的主观状态。
三、细化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不管是在《商标法》还是《民法典》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客观要件均为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但是,情节严重的标准为何需要进一步明确,在《知产惩罚性赔偿解释》中列举了认定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时应考虑的因素,如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并具体的列举了6种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从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侵权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表现形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三个方面进行了列举。权利人在主张惩罚性赔偿时,可以围绕这些方面寻找证据,以证明侵权人的情节严重。
四、确定了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基本计算方法
在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生效后,虽然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未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所以,难以精确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是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难题之一。
在《知产惩罚性赔偿解释》中明确了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需注意的是,该基数不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五、通过典型案例进一步细化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标准
为准确理解和适用《知产惩罚性赔偿解释》,保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于3月15日发布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在这些典型案例中,对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充分说理,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赔偿数额的基数、倍数确定等方面展开分析,说明审判思路,这些典型案例是在《知产惩罚性赔偿解释》基础上,对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进一步补充与细化。
通过上文论述,我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已经到了确定具体实施细则的环节,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建立预防机制。正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2019)粤民再147号案件中法院的论述:“国家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判定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不仅为填平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更体现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使其不敢侵权、不再侵权,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良好的市场环境应为每个市场主体均应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创新成果,诚实劳动公平竞争,追求合法利益。惩罚性赔偿仅是手段,不是目的,目的在于建立有利于创新的市场环境,实现世界共赢。
[1] 习近平在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全文),
载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leaders/2019-11/05/c_11251944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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