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涉及生父母、继父母、子女、继子女等多方主体,家庭成员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复杂。本文主要探讨在法定继承的前提下,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互相继承遗产?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并不必然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对继子女的遗产或者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取决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无“扶养关系”。那么司法实践中一般如何认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抚养关系”呢?
目前,关于继承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何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并没有明确的界定。笔者通过对相关司法判例的检索发现,法院对于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的认定,以有“抚养关系”为前提。对于再婚时未成年且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的继子女,一般认定为有抚养关系,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可以互为法定继承人。对于再婚时已经18周岁以上的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抚养关系,法院认定存在“抚养关系”的判例较少。司法实践中,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存在“抚养关系”的评判标准上,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考虑:
一、抚养时间的长期性:
目前司法实践中并无统一的抚养年限的要求,法院会结合被扶养人的年龄、健康情况、家庭情况等来确定合理的抚养期限,以确定是否符合抚养时间的长期性的要求。
二、经济与精神抚养的客观存在:
构成抚养关系,应具有实际的抚养行为。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子女和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照料和精神关爱的具体内容的认定,一般结合继子女的年龄、身体健康情况等方面确定。其中对于身体或精神有疾病的子女是否需要抚养、以及抚养的程度与其是否成年无关,有疾病的成年继子女须终身被抚养,且随其年龄的增长,因自身疾病的原因,其对被抚养的需求可能会更高。
三、家庭身份的融合性:
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的前提是继父母具有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主观意愿。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再婚家庭中充当继父或者继母角色的一方,为了维系再婚家庭的稳定或者出于对配偶的感情,愿意与继子女生活在一起,并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来支付继子女的抚养教育经费并持续一定年限,但是他们主观上并不愿意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因为形成抚养关系后,会牵扯到很多权利义务问题。因此,认定家庭身份融合性须首先确定继父母在形成抚养关系上的主观意愿。具体到案件中,应根据具体家庭情况,通过多种途径,全面核实继父母子女的家庭身份的融合性。具体可通过户口本登记内容、相互之间称呼、派出所或村居委会证明、当事人陈述、邻居或亲戚的意见等方面进行认定。
基于以上评判标准,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只有具备抚养期限的长期性、客观存在经济和精神抚养行为并达到家庭身份的融合,方能被认定为存在“抚养关系”,形成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相互间才能互为法定继承人。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什么情况下可以互相继承遗产?
作者:刘倩来源: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

再婚家庭涉及生父母、继父母、子女、继子女等多方主体,家庭成员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复杂。本文主要探讨在法定继承的前提下,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互相继承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