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解读与转化方式(二)

来源:大成深圳办公室

文章摘要
三、如何合法合规进行医疗领域科技成果转化? (一)不同转化模式下的知识产权归属 1.转让或许可使用的转化模式 (1)技术转让 在技术转让中,知识产权的归属通常是通过转让合同来确定的。

三、如何合法合规进行医疗领域科技成果转化?
(一)不同转化模式下的知识产权归属
1.转让或许可使用的转化模式
(1)技术转让
在技术转让中,知识产权的归属通常是通过转让合同来确定的。转让合同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从研发者转移到受让方。研发者通过出售知识产权或技术许可证获得经济回报,而受让方获得了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2)知识产权许可
在知识产权许可中,研发者将其知识产权授权给受许可方使用和开发,知识产权仍然归属于研发者,但受许可方获得了使用和开发的权利。
针对知识产权归属的问题,特别是对于许可方在使用科技成果期间可能基于该科技成果开发出新的知识产权的情况,合同中应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后续的知识产权归属和侵权纠纷。
以专利为例,专利申请权人或者专利权人与被许可方就许可使用期间所新产生的技术成果归属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可能对于许可方较为被动。我国《民法典》第87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也就是说,当实施许可合同中对于被许可方利用原技术单方面进行的技术改进,在双方对于改进内容归属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改进部分的技术成果由被许可方单独享有。
因此,在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对于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约定非常重要。
2.作价投资实施成果转化模式
(1)医疗机构和医生分别持有目标公司股权
知识产权的归属:在此模式下,需要明确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归属,包括医疗机构或医生拥有的专利、商标、版权等。
权益分配:确定医疗机构和医生在目标公司中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可以通过股权协议或合作协议明确约定。
保护措施:确保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得到充分保护,包括机密保护、侵权追责等措施的规定。
(2)医疗机构持有目标公司股权
知识产权的归属:医疗机构作为主要投资方,可能要求目标公司将相关知识产权转让给医疗机构作为投资回报的一部分。
使用许可:医疗机构可以授权目标公司使用其拥有的专利、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来推动成果转化。
合作关系:明确医疗机构和目标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包括合作范围、权益分配和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等方面的约定。
(3)医生持有目标公司股权
知识产权的归属:医生作为主要股东,可能要求目标公司将相关知识产权归属于医生,作为其参与投资和成果转化的回报。
使用许可:医生可以授权目标公司使用其拥有的专利、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来推动成果转化,并规定相关权益和报酬。
多点执业和利益冲突:医生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时,需要考虑与其他医疗实践活动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管理,确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
在以上模式中,对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应当在相关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约定,以避免潜在的争议和纠纷。同时,需充分考虑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以及职业道德准则对医生和医疗机构的要求,确保合作和投资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二)不同转化模式下的合规要点
1.转让或许可使用的转化模式
(1)技术转让
转让科技成果与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有一些共性的问题需要注意,即转让价格的公允性以及关联交易相关问题。
科技成果的价格难以以通用的标准进行界定,但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通常可以认为定价具备公允性。
此外,科技成果转让可能会构成关联交易。虽然科技成果相关法律法规未对科技成果转化语境下的关联交易作出定义,但参考《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规定,以及部分高校院所的管理制度,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常见的关联交易类型为受让科技成果的公司的股东、实际控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本人及其配偶与亲属。一般高校院所内部的管理制度亦会对关联交易作出相关规定,转让时需要注意遵循单位的内部制度。
技术转让模式下的风险防范:
A. 资产评估协议定价
资产评估本质上是为了定价,而成果转让是否需要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取决于转化科技成果的内容和形式。[1]
B. 权利义务的设定
签订合同后至科技成果所有权实际完成转让的过程中存在过渡期,在此期间,转让方仍具有维持科技成果有效性的义务。同时,在过渡期内,由于受让人尚未实际成为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人,若需在过渡期间使用该科技成果,双方还需就使用方式、责任义务承担等进行明确约定,以免产生过渡期间的相关纠纷。
此外,如何设定保密义务也是双方在制定合同时需要严格考量的因素之一。从受让方角度而言,要求转让方在转让科技成果后承担保密义务至关重要;而当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形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合同终止时,要求受让方承担永久保密义务也是转让方需要约定的事项之一。
C. 转让权利的约定期限
以专利转让合同为例,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的转让需经登记公告后生效。受让方一般会要求合同中写明完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转让登记公告的时间,由于受理及办件时间无法准确估量,转让方应当预估并约定一个相对较长的合理时间,以免违反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D. 转让需提供的材料
以专利为例,一般包括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当年度专利年费缴费凭证等;如果科技成果还处在专利申请的阶段,需要转让的材料包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递交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以及相关部门发给转让方的所有文件,包括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以及简要说明(如有)、意见陈述书、著录事项变更申报书、代理委托书等。
此外,受让方还需注意转让方是否存在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情形,以免在科技成果的使用上存在瑕疵。
(2)知识产权许可模式
可能存在的风险:
许可技术的法律状态问题:需确认被许可技术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权属状态。
许可技术的权属问题:许可方需确保其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并能授予受许可方使用和开发的权利。
许可技术的专利侵权风险:需对被许可技术进行专利侵权风险评估,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许可技术的技术进出口管制问题:如果许可技术涉及技术进出口管制,需遵守相关法规和合规要求。
许可协议授权条款约定不清楚或不完整:许可协议应明确约定授权范围、权利限制、使用方式和保护措施等内容。
许可费的设定问题:合理设定许可费用,考虑到知识产权的价值、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
改进发明的权属问题:许可协议中需明确约定改进发明的权属归属和相关权益分配。
知识产权许可模式下的风险防范:
尽职调查:对许可技术的知识产权进行调查和评估,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知识产权获取、运用、维护、保护合规:确保许可方在知识产权的获取、运用、维护和保护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
许可协议中需明确约定改进发明的权属归属和相关权益分配,对于改进的发明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有不同的安排。常见的安排方式如下:
基于发明人原则,即,由或者代表哪方的员工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哪方,双方员工共同产生的知识产权由双方共同所有。这种安排是比较常见和公平的安排。
基于主题原则,即,涉及某主题的新知识产权归一方,涉及其它主题的新知识产权归另一方。这种安排常见于双方对产品的不同部分贡献不同或者涉及平台技术的交易。
基于区域原则,即,不论发明的情况和主题,双方基于区域区分所有权。例如,所有新知识产权在某一区域的所有权利均归一方,而在其它区域的权利均归另一方。
许可协议的终止:
许可协议中应规定合作终止后的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安排,避免纠纷和争议的发生。比如:遇到哪种情形,参与转化的相关方可以退出?如果要退出,如何退出?退出后如何核算或清算?以什么价格进行结算?等等的相关问题,需要提前进行设计、明确,对于不同的项目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的设计。
2.作价投资实施成果转化模式
(1)医生对外投资持股的合规性
若医生为接受医疗机构聘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该类人员对外投资成为股东,因此该类医生有权在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转化模式中获得目标公司股权。
若医生为事业编制人员,截至目前,暂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具有事业编制的非领导职务医生(非参公管理人员、非行政机关任命人员,仅为专业技术人才)于公司持股或任职。前述人员是否可以于公司持股或任职,尚需结合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尤其是其所在工作单位是否有相应规定或约定进行最终确认。[2]
若医生为公务员编制人员,或是事业编制的领导干部人员,根据《公务员法》规定,(1)具有公务员编制的医生在任职期间不得持有公司股份;(2)具有公务员编制的医生在离职或退休后,其投资行为(限于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受到时间限制(一般领导职位为三年,其他公务员为2年)。[3]
若医生为现役军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军队医院的军人编制医生也不得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并持有股权。[4]
在上述后两种情况当中,如医疗机构将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方式实施转化,则医生可通过现金奖励等方式获得激励。如《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即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正职领导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担任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制定的具体办法给予现金奖励,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2)医生能否以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出资
如果赋权协议未明确禁止性约定的情况下,从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尚未明确禁止以科技成果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然而,在实际情况中,这种出资方式并不普遍。首先,科技成果使用权的价值不稳定,评估难度较高。其次,目前我国地方上的一些市监局明确能够为专利使用权作价出资进行登记,但对于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使用权是否可以进行登记注册尚不明确。此外,从过去企业IPO的实践来看,仅极少数上市企业披露过以科技成果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情况,其中大部分被认定为出资不实需进行整改。综合以上因素,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建议对以科技成果使用权作价出资持谨慎态度。
尽管法律上未明确禁止以科技成果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和风险。因此,在考虑以此方式进行投资时,相关当事方应充分评估科技成果使用权的价值、登记注册的可行性以及可能存在的合规性风险。此外,与市监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当地具体政策和法规对此类出资方式的态度也是必要的。最终,建议在专业法律顾问的指导下,谨慎决策并制定合适的合同条款,以确保投资方和科技成果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关于作价入股后股权的退出
以作价入股方式转化医疗科技成果,并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后,医疗机构以及医生(项目团队)是否需要退出目标公司同样值得关注。
对于医疗机构而言,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其在转化科技成果并持有目标公司股权后需强制退出,但考虑到公立医疗机构的非营利性质以及其国资特性,其可能不宜长期持有股权份额。《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以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时,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应当在产品进入市场五年内退出其股权份额……”该规定表明政府主管部门对于医疗机构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长期持有股权份额是持保守态度的。
而对于医生(项目团队)而言,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后是否长期持有目标公司股权则并非法律法规限制事宜,属于商业自决事项。实践中,为避免医生离职后对目标公司的长期经营以及科技成果的长期效益产生负面影响,医疗机构、项目团队或企业可能会与医生约定股权回购条款,约定医生离职后,其对应股权的退出事宜。
四、医疗领域科技成果转化的规范流程
(一)转让或许可使用的转化模式
1,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制订交易方案,并提出申请。在此过程中,完成人团队、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成果承接方或投资人需进行成果转化意向商谈,确定成果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方式。
2.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情况,需要按照本单位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对交易方案进行审批。
3.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协议定价、挂牌交易、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定价。如果选择协议定价,单位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4.单位对成果转让或许可使用的交易合同进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单位与成果承接单位签订合同,建议及时办理技术合同登记相关手续,以便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作价投资实施成果转化模式
1.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提出成果作价投资申请,并制订作价投资方案。
2.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案由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组织论证。如果尚未成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3.单位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案进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4.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协议定价、挂牌交易、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定价。如果选择协议定价,单位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5.对于现有企业增资的情况,需要本单位资产管理公司(或相关责任部门)组织尽职调查,对合作单位进行市值评估,并报工商部门备案。
6.单位与合作单位签订投资协议。
7.进行科技成果入资,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手续。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出资比例先行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然后由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分别入资合作企业。
8.对于单位持有股权,单位需办理资产入账,具体由单位资产管理公司(或部门)前往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办理。对于已入账的资产,单位需办理国有产权登记,具体由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办理。
9.对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持有的股权,由完成人(团队)自行管理。
以上规范流程仅提供一般性指导,具体流程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各单位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加强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的沟通和协调,确保科技成果转化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此外,单位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关联交易等特殊情况,应审慎处理,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注释
1、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40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
第9条第2款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科技成果向全资国有企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将科技成果向他人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由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中央纪委法规室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否在企业兼职?”之问题回复如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在企业中兼职,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属于参公管理人员、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等之外,还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对其在企业中兼职有相关规定,不能一概以编制、级别和是否为党员来划分。
3、《公务员法》
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第一百零七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第一百零五条
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网络营销、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期货交易、购买彩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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