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与“套路贷”犯罪的这场“经济治安战”

来源:辩护人叶东杭

文章摘要
扫除“套路贷”犯罪,就像古人讲的,“敢同恶鬼争高下,不向霸王让寸分”,就是要有这种精神。 据可靠消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5月12日对外发布了四起“套路贷犯罪”典型案例。

扫除“套路贷”犯罪,就像古人讲的,“敢同恶鬼争高下,不向霸王让寸分”,就是要有这种精神。
据可靠消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5月12日对外发布了四起“套路贷犯罪”典型案例。在这四起“典型案例”之中,共计48名被告人或上诉人分别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二十年至八个月,其中,8人被判处十年以上重刑,1人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人被判没收财产二千万元,最高判处罚金八十万元。
什么是套路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侵害群众合法财产,而且伴随有抢劫、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侵害人身权利、破坏社会管理公共秩序等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已成为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和司法权威公正的重大隐患风险。
我们可以发现,自2019开年以来,政府越来越重视对“套路贷”犯罪的打击,尤其在广东地区,执法部门连续作战,清扫了一大批“套路贷”犯罪组织。那么,为什么要在这个时候出重拳严厉打击套路贷犯罪?套路贷犯罪与黑恶势力犯罪又有哪些联系?打击套路贷犯罪的意义在于哪里?在本文中,笔者仅作一些粗鄙的分析,相关依据全来自于公开信息,与各位看官一同评说。
一、时间背景——国内的扫黑斗争与国外的贸易争端
谈及“套路贷”犯罪,不得不提及扫黑除恶。让我们把时针拨回到去年,2018年10月17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在湖北武汉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在会议上强调“要自觉服务大局,依法打击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企业家和老百姓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这句话并不是没有含义的。扫黑除恶要服务大局,那么什么是大局,扫黑除恶要服务于怎样的大局,便成了一个方向性、路线性的问题。
如何理解大局,恐怕要再拨动时针往前翻阅时间的书页。从2014年以来,领导人就国家治理提出了许多先进的观点和理论,其中包括经济工作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综合而言,我们不难得出结论,扫黑除恶应当服务的大局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不断推动经济良性发展,另一个是不断推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简单的来说就是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义维护。
而在这一背景下,顽存的黑恶势力不仅危害了社会治安、只需,更扰乱了经济秩序的维护,危害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只有打掉黑恶势力的经济爪牙,对那些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侵害人民百姓财产的犯罪行为予以清算和惩处,才能够实现“维护社会秩序,推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今儿最终使扫黑除恶的斗争为大局服务。反过来,只有斩断黑恶势力的”生财之道“,才能更有效的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近些年来,政府一直在倾力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和集资诈骗犯罪,主要原因在于这两项犯罪极大的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使得许多群众一辈子的积蓄都化作乌有,极大的影响了社会稳定。但笔者认为,除此之外,还存在一个更深层次的原因,就是如果不遏制这两项犯罪的发展,任由未经金融监管机构许可的企业、团体、个人吸收公众资金,很有可能会使得市场上的流动的现金低过了一个安全阀值,从而影响到经济秩序的稳定。
社会稳定和经济稳定是经济发展的两道安全阀门,因此,危害这两道安全阀的经济犯罪也成为了重点打击对象。而今日,重点打击的对象,便是生长在民间借贷这一正常民事行为之上的毒瘤,也就是“套路贷”犯罪。
民间借贷纠纷是数量最庞大的民事纠纷种类之一,2017年,中国各级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数量之大,仅裁判文书网公开部分便有656510件之多,而2018年更是多达692359件。有经济学家认为,近年来经济环境回冷,市场现金流减小,企业资金周转不灵,是导致民间借贷纠纷与买卖合同纠纷数量急剧攀升,成为了当前最主要的两类民事纠纷的原因。
在这一环境下,黑恶势力抓住了这个时机,企图通过实施“套路贷犯罪”来大肆聚敛财物。“
而中美贸易争端的爆发,也促使着中国政府整顿国内经济形势,巩固与维护经济长城之内的秩序,为贸易战作准备。
2019年5月1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提高加征关税税率的公告,有人认为,这是中美之间贸易战争正式打响的标志。
有人可能说,中国有巨大的经济体量,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不会影响国际贸易局势,这种说法自然有它的道理,毕竟国际经济局势和个别省份、个别地区的经济情况完全不是一个层级的格局,似乎很难相互影响。但是,笔者认为,宏观和微观之间,不应当武断的进行割裂分析。
民间借贷看似是生活中非常细小的民间行为,但是却以“四两拨千斤”之势,对国民经济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因市场经济所必然出现的信息滞后性特点,一国企业不可避免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面临资金周转的问题,因此借贷行为对于企业而言往往难以避免,在我国特有的经济管理体制之下,金融机构因法律、政策、国情等原因往往难以完全满足所有企业的借贷需求,因此,民间借贷在企业经营发展中,乃至于国民经济的运转中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而对于个人而言,民间借贷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现如今经济发展需要拉动内需,拉动内需的重要方式便是刺激消费,而刺激消费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让消费群体产生消费能力”,用大白话讲就是“让想买东西的各位手中有钱”,因此,民间借贷很好的作为消费群体工资薪金之外的消费资金支出来源的弥补,增强了市民的购买力,刺激了消费。
但是,如果民间借贷的秩序出现了混乱,那么处在微观层面的企业之经营和个人之生活将会收到极大的影响,最后导致影响宏观的国民经济形势。
那么为什么这个阶段,政府要打击套路贷?理由就非常的简单和明确了,就是为了维护国内经济秩序,为可能发生的国际贸易争端做好“内政经济保障”。
为了稳定国内经济形势,取得在贸易战争中取得主动权,迫使美方重新回到谈判桌上接受对双方都有利的方案,稳定国内经济形势是必不可缺的。因此,在这个时候对套路贷进行打击,也是放出一个信号:对于任何可能危及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政府都会以零容忍态度去打击。
二、“套路贷”犯罪的特点
布鲁斯·韦恩曾经说过“要想打击犯罪,首先要了解犯罪”,作者认为,这里说的“了解犯罪”,其背后所蕴含的不仅仅是刑法学的内容,也包括犯罪学、侦查学等领域的内容。
所谓“了解犯罪”,不仅应了解犯此类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更应该了解该种犯罪的犯罪特征、运行模式、产生原因、发展历史、治理与打击的方法等。考虑到篇幅的缘故,这里仅仅讲一讲“套路贷”犯罪的犯罪特征。
为了能更好的打击“套路贷”犯罪,政法系统的同志们一直没有停止过对这一类犯罪行为的研究。时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陈胜才曾经在其文章《“套路贷”犯罪具有“组织化”犯罪特征》中,阐述了套路贷犯罪的五个特征:
一是主观上主要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性利益为目的。犯罪分子以较小的资金投入获取巨额经济性利益,或者以偿债要挟被害人参与“套路贷”犯罪,还有以偿债胁迫女性被害人从事色情行业。
二是参与犯罪的主体系团伙犯罪,且涉案人员众多。既有“理财型”公司的老板,又有聘用的从业人员,还有合作的中介公司、社会专业讨账组织等。
三是犯罪手段多样,专业化分工、流程化特征明显,危害后果严重。犯罪前期通常以理财公司开展金融借贷业务为幌子,通过有计划的分工合作,分别由不同的犯罪分子分阶段实施物色被害人选、诱骗签订合同、制造违约、借新贷还旧贷、制造银行流水等行为,达到做实虚高债务的目的。犯罪后期主要以殴打、威胁、胁迫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乃至整个家庭偿债,占有被害人巨额财产。
四是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被害人对象不特定。
五是侵犯的法益叠加,既有侵犯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名誉权的行为,又有侵犯社会管理秩序法益、金融健康秩序法益。
三、“套路贷”典型案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5月12日对外发布了四起“套路贷犯罪”典型案例。在这四起“典型案例”之中,共计48名被告人或上诉人分别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二十年至八个月,其中,8人被判处十年以上重刑,1人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人被判没收财产二千万元,最高判处罚金八十万元。
考虑到篇幅问题,只在本文截取两个案例进行介绍。
典型案例一: 逼签空白合同 提起虚假诉讼
2007年至2015年,谭霖等人依托担保公司,通过发放高利贷、采取非法手段追债等方式,多次在珠三角等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对无法归还高利贷的借款人采取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恐吓、殴打等暴力手段追讨债务,并恶意叠加债务,借机侵吞房产、公司或其他财产。
2008年9月,被害人刘某向谭霖公司借贷250万元,月息4.5%,期限2个月,谭霖公司扣除首月利息后仅支付刘某人民币239万元。后该公司故意扣留刘某房产证,致使其无法向银行贷款,而未能按期归还欠款。而后,该组织多次实施恐吓、跟踪、喷红漆、打砸店铺等行为,刘某被迫签下空白合同。谭霖遂以刘某欠债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0年1月,在开完庭后,谭霖指挥组织成员将走出法院门口的刘某强行掳上车至郊外进行威胁、殴打,并再次迫使其签下空白合同。该组织及部分成员还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占用农用地、寻衅滋事、帮助伪造证据、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和群众生活秩序。
广州中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帮助伪造证据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位行贿罪、重婚罪数罪并罚判处谭霖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千万元,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评论:
1、在“套路贷”犯罪中,犯罪分子可能会利用诉讼作为犯罪牟利的手段和途径。
2、套路贷往往伴随有其他犯罪行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帮助伪造证据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位行贿罪、重婚罪)
3、民事审判机构在审理一般性的民间借贷纠纷时,会进一步审查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性,审理过程中一经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将会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避免民事诉讼程序沦为套路贷犯罪的手段。
典型案例二、高中生借款三千 百万商品房抵债
2014年起,钟浩波等人陆续成立多家投资公司,以高利放贷为依托,通过套路贷、签订高额利息或多倍本金的借款合同、诱使他人参与网络赌博等方式恶意叠加债务;并通过淋红油、张贴大头照、打砸门窗、拘禁威胁等方式非法讨债,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高额利益,逐渐组成了以钟浩波为组织、领导者,人数众多、层级分明、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套路贷”多名高中生、大学生,与其签订高额借贷合同。在读高中生刘某因创业需要向该组织控制的公司借款6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但该公司仅提供3000元的借款,口头约定月息600元,谎称会撕毁上述6万元借款合同。此后钟浩波等人按6万元借款合同及相应利益向刘某追债,并以要上门催收、淋红油等方式威胁刘某多次签订新的借据以覆盖旧的借款及利息。最后,钟浩波等人将上述新旧借据及利息累计后,称刘某欠款金额合计为39万元,迫使刘某提供商品房抵债。后刘某父亲被迫以124.8万元将该房买回。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钟浩波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三个月。
评论
1、高中生、大学生系“套路贷”犯罪的主要受害人之一。缺乏社会经验,对犯罪行为警惕性不足,应对经验不足等缘故,使得他们更容易受到“套路贷”犯罪的侵害。
2、“名义借款金额和实际借款金额不相符”是套路贷的常见形式之一,遇到要提高警惕,
3、在利滚利出现巨额欠款后,为了保证犯罪计划得逞,犯罪分子往往会要求受害人提供财产抵押,这个时候一定要提高警惕,因为动产类的抵押往往需要交付,一旦交付,日后进行财产追索的难度将会加大。
四、结尾
马克思曾经说过“资本家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就会铤而走险,有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有了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就敢犯下任何罪行哪怕冒着上绞刑架的危险”,这个道理放在“套路贷”犯罪,乃至整个扫黑除恶的斗争中仍然是适用的。正是因为“套路贷”犯罪可以在受害人身上讹诈、欺骗得到巨大的财富,才使得一些心怀不轨的犯罪分子在法律红线面前蠢蠢欲动来回试探。
谈到经济犯罪和扫黑除恶的关系,作者想聊一个与犯罪关系不大的话题:解放战争中,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取得胜利,军事上的以少胜多、以弱胜强、指挥得当是一方面,经济上的作为也是重要的一方面。
在解放战争中,国民党全面进攻解放区,妄图通过围困、切断联系等方式使得解放区经济秩序崩溃。而中国共产党一面在解放区大刀阔斧的实行土地改革,将解放区的百姓转变成中国共产党的坚定拥护者,另一面指挥解放军将战争推至国统区,接连而来的战争失利使得国统区人心惶惶,本就脆弱的国民政府经济几近坍塌,加速了国民党反动派在大陆的黑暗统治的倒台。
“你们真的想知道共产党到底在干什么吗?其实你们已经知道了。民国政府因为物价飞涨通货膨胀不得不推行币制改革的时候,在西北,在东北,在华北,在华东,共产党已经在他们的解放区全面推行了土地改革,一亿三千万的人民分到了土地,一亿三千万的人,变成了共产党的坚决拥护者。”廖凡主演的梁经纶在电视剧《北平无战事》中一语道破了国民党在解放战争中失势不仅败在军事,更败在经济,败在人心的道理。
笔者认为,我们与黑恶势力的斗争其实与解放战争一样,不仅需要依靠军事(治安、刑事警务),也要依靠经济,通过经济施压,打掉黑恶势力的钱袋子,让黑恶势力无利可图,无处遁形。让那些在违法犯罪边缘“蠢蠢欲动”、“疯狂试探”的人受到有关案例中刑事处罚的震慑而不敢去犯罪,让市民们通过了解这些经济犯罪的危害性,明白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这才是有效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根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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