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对于大部分律师来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可能是他们开启律师生涯的第一步。虽然此类案件计算项目多,数据查询有一定难度,但是只要能掌握正确的方法,按图索骥,攻克此类案件一定是不在话下。因此,笔者将以在宁波地区2024年受诉时采用的数据为例,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可能涉及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在本文中列明,同时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相关判例以及宁波当地的一些判例,以期能为律师朋友们提供一点便利。
一、医疗费
计算标准: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此处要甄别开票的时间和金额是否在诊疗期间且为必要的费用,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为了避免出现久诉不决的情况以及尽可能保障受害人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人损解释)中还规定了: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同时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效力认定的问题,在胡某树诉某保险公司、蓝某平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16-2-001-008)中,法院裁判认定:一般只有在赔偿权利人经后续检查发现伤势较重,对自身伤情认识有重大误解,受害程度超出赔偿权利人订立协议时的合理预计范围,所支付的赔偿费用远远低于当事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在赔偿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可以认为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符合可撤销情形,此时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义务人或者承保赔偿义务人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差额损失部分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予以支持。除此之外,即便赔偿的数额与法律规定有些许出入,也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各方当事人应当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出尔反尔,赔偿义务人履行后赔偿权利人不得再次起诉要求赔偿。
计算公式: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相关费用(如就诊过程中的救护车费用)
二、误工费
计算标准: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证明固定收入需提供单位工资单、银行流水、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等直接证据予以证明)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本文引用的数据为2022年宁波私营单位全行业的平均工资81280元(由于2023年度宁波平均工资暂未公布,因此暂用22年数据)。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也可参考司法鉴定后的鉴定意见,一般会写明建议误工期限,两者不一致的,基本上以鉴定意见为准。)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年满60周岁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而减损收入的,可以根据受害人提交的相关收入证据,结合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误工费。在杨某某诉李某某、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07-2-001-003)中,法院裁判认为:“误工费”是受害人因受到人身损害到痊愈这段时间内因劳动能力的暂时丧失或减少导致无法从事正常工作的实际收入损失。该项费用的请求权基础在于,受害人因遭受损害而无法从事工作,导致无法得到预期工作收益,这种财产增益损失均是基于受害者受伤影响从事劳动而客观存在的,与受害者年龄无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受害的,其误工费赔偿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与其年龄无关,只要具备人身损害赔偿要件、具有误工的事实和收入减少的事实就应予以支持。
计算公式:
(一)有固定收入
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误工费赔偿金额
(二)无固定收入
(1)可以举证最近三年平均收入:
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误工费赔偿金额;
(2)不能举证最近三年平均工资:
81280(元/年)÷365天/年*n(天)=222.68n元
三、护理费
计算标准: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有支出凭据且未明显高于时长价的,据实计算。没有支出凭据的,用宁波市2023年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暂用22年数据81280元/年)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在ICU期间一般不计算护理费,但确需额外护理的除外)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暂用81280元/年)为基数,按照护理依赖程度计算,完全护理依赖为100%,大部分护理依赖为80%,部分护理依赖为50%,根据护理时长计算;出院后仍需短期护理的按照50%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完全护理依赖或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 一般暂按5年计算, 期满后确需继续护理的,受害人可另行主张。
同时,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受害人死亡不应成为减少赔偿金的理由。在朱某、保险公司诉田某、蔡某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16-2-374-007)中,蔡某因交通事故脑损伤呈现植物人状态,在法院判决前一天死亡,被告此时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后以新的证据提出再审。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受害人蔡某武此时死亡,其家属田某、蔡某香无须向朱某、保险公司退还后续治疗费、生存期护理费22万余元。一、从后续治疗费、生存期护理费的价值功能和法律标准来看,其具有补偿性和预判性。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并且需要再次治疗或者是伤情还没有恢复需要进行二次治疗所需要的医疗费用,需要结合损伤程度、治疗情况、医学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评估、预判,是一个动态、反复给付的过程。生存期护理费,是一种潜在的、尚未发生的损害,须依受害人生存年限确定,具有不确定性与难预测性的特点。原审法院支持受害人蔡某武伤后2年内后续治疗费、5年生存期护理费,具有补偿性、预判性。
计算公式:
(一)住院期间
(1)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
护理费=护理人工资(元/天)*护理时间(天)
(2)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
81280(元/年)÷365天/年*n(天)=222.68n
(二)非住院期间
(1)需要护理的:
护理费=81280元/年*实际护理天数*护理系数
(2)出院后仅需短期护理的:
护理费=81280元/年*实际护理天数*50%
四、交通费
计算标准: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同城就医产生的交通费按照30元/天计算,结合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确定。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受害人确有必要外地就医的,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发生的住宿费,按照正式票据计算;外地就医产生的交通费,对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按照正式票据计算;但住宿费、交通费均不得超过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参见《宁波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差旅费管理办法》)
计算公式:
同城就医交通费=30元/天*n天数=30n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计算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数据参见《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如果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元/天)*住院天数=100元/天*n天=100n元
六、营养费
计算标准: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人损通知12条规定浙江省为30元/天,司法鉴定书中也会载明建议营养期限,受害人在重症加强护理病房 (ICU)期间,一般不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但需要鼻饲进食的除外。)
计算公式:
受诉地法院标准(宁波)*相关机构开具的建议期间=30元/天*n天=30n元
七、残疾赔偿金
计算标准: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
在刘某某诉南阳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16-2-376-001)中,法院确立了同命同价的计算原则:受害人虽为农村户口,但其长期居住在城镇,并以非农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对其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可以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对受害人残疾赔偿金的具体金额,应综合考量侵害权益的特殊性、国家和社会发展趋势以及与其他赔偿项目费用之间协调平衡等因素。对于相关证据证明标准和证明力的审核认定,人民法院可适当行使裁量权。在浙江,受害人因2021年9月8日(含当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致残或死亡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宁波地区202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144元),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就高确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

对于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赔偿金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为2级—5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4%;其他伤残等级为6级—10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存在一级伤残时,其它等级被吸收,不再增加附加指数。
计算公式:
X%(X为最高伤残等级系数)+2%Y+4%Z(Y、Z为多处伤残)=具体伤残系数(2%Y+4%Z≤10%)
例:甲被认定为两处五级伤残,一处六级伤残,两处七级伤残,一处八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他的残疾系数应当为:60%(最高伤残登记系数)+4%(五级)+2%(六级)+2%*2(七级)+2%(八级)+2%(九级)=72%,由于多处伤残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因此甲的伤残系数应当认定为70%。
计算公式:
(一)受害人未达到六十周岁
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系数*年限*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20年*80144元/年
(二)受害人为六十周岁至七十五周岁之间
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系数*年限*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20-Y,Y=直接实际年龄-60岁)年*80144元/年
(三)受害人为七十五周岁以上
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系数*5年*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5年*80144元/年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计算标准: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同时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与一般医疗器具费进行区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66号申诉人俞明与被申诉人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裁判思路:关于导尿管及辅助器材费用的性质。残疾辅助器具的主要功能是辅助残疾人士提高生活质量,而治疗不仅仅在于提高病人的生活质量,更重要的是缓解病痛、医治病症直至维持生命。本案俞明所使用的导尿管系在维持其生存所必须的医疗器具,其所产生的费用属于医疗费,而非残疾辅助器具费。因此,导尿管及其相关费用应当作为治疗费,原审对该费用的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北京友谊医院出具的数份《诊断证明书》证明俞明病症需要终身治疗,导尿管需要终身持续使用,其费用属于必然发生的医疗费用,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可对该后续医疗费一并处理。而如果牙齿发生锻炼需要进行牙齿修复,笔者以为根据残疾辅助器具所用于提高残疾人士生活质量的标准来看,安装假牙的费用应当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
未成年受害人的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期限一般计算至其成年后20年;成年受害人的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期限一般按照残疾赔偿金计算期限计算。但受害人伤残等级高,且预期生存寿命不确定性大的,可以按照护理期限确定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期满确需继续配置的,受害人可另行主张。各地区法院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支持标准各有不同,因此需要根据当地法院进行标准查询,本文以浙江法院为标准。
计算公式:
(一)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总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维修费;
(二)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价格*器具配置次数;
(三)残疾辅助器具维修费(适用于义肢)=义肢价格*年维修费率*(赔偿年限-器具维修次数);
(四)器具配置次数=赔偿年限÷器具使用年限(得出的商有余数时,更换次数为商的整数值+1)
九、丧葬费
计算标准: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统计部门未公布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的,采用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宁波市22年数据为1299714元/年),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他费用不再另行计算。
计算公式:
129714元/年÷2=649857元
十、死亡赔偿金
计算标准: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2021年9月8日(含当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致残或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宁波地区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144元)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就高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
计算公式:
(一)受害人未达到六十周岁
死亡赔偿金=年限*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80144元/年=1602880元
(二)受害人为六十周岁至七十五周岁之间
死亡赔偿金=年限*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X,X=实际年龄—60岁)年*80144元/年
(三)受害人为七十五周岁以上
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系数*5年*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80144元/年=400720元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计算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宁波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0347元)。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是指被扶养人生活费仍应计算判赔,但不作为单独的判项,而将该费用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也即判项中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实际包括“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人数的确定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准。对侵权行为发生时已经存在的胎儿应予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除外。
计算公式:
(一)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Z,Z为实际年龄)*X(X为伤残赔偿系数)÷Y(Y为扶养义务人人数)=50347*(18—Z)X/Y元
(二)被扶养人为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X(X为伤残赔偿系数)÷Y(Y为扶养义务人人数)=1006940X/Y元
(三)被扶养人为六十周岁至七十五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Z年,Z=实际年龄—60岁)*X(X为伤残赔偿系数)÷Y(Y为扶养义务人人数)=50347*(20—Z)X/Y元
(四)被扶养人为七十五周岁以上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X(X为伤残赔偿系数)÷Y(Y为扶养义务人人数)=251735X/Y
受害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年赔偿总额按照公式(一)(二)(三)(四)进行累加,累加后不得超过50347元/年。多个被扶养人扶养年限不一致的,扶养年限分段计算。扶养年限,与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不一致的,以时间短者确定扶养年限。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计算标准: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单独核算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在确定数额时一般应考量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不能与物质损害赔偿项目累加后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计算。
在(2024)浙0211民初688号案件中,十级伤残判赔抚慰金5000元,
在(2024)浙0212民初167号案件中,九级伤残判赔抚慰金11000元,八级伤残判赔15000元。
在(2022)浙02民终5778号案件中,七级伤残判赔20000元
故,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来说以5000元为基础,每多一级伤残可多主张5000元,但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形承担及被害人自身过错进行具体认定,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该笔精神损害可要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支出。
十三、其它费用
1、如受害者定残时申请的司法鉴定费(如宁波康宁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合理费用也可一并进行主张。
2、惩罚性赔偿及人身损害侵权赔偿可共同主张。在孙某某诉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侵权责任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7-2-504-002)中,原告因在被告处进行医疗美容导致面部残疾,法院判决认定:消费型医疗美容消费者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医疗美容机构存在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形,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医疗美容机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因此,本案被告除应赔偿基本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外,还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2] 《宁波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的通知》
对于大部分律师来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可能是他们开启律师生涯的第一步。虽然此类案件计算项目多,数据查询有一定难度,但是只要能掌握正确的方法,按图索骥,攻克此类案件一定是不在话下。因此,笔者将以在宁波地区2024年受诉时采用的数据为例,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可能涉及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在本文中列明,同时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相关判例以及宁波当地的一些判例,以期能为律师朋友们提供一点便利。
一、医疗费
计算标准: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此处要甄别开票的时间和金额是否在诊疗期间且为必要的费用,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为了避免出现久诉不决的情况以及尽可能保障受害人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人损解释)中还规定了: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同时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效力认定的问题,在胡某树诉某保险公司、蓝某平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16-2-001-008)中,法院裁判认定:一般只有在赔偿权利人经后续检查发现伤势较重,对自身伤情认识有重大误解,受害程度超出赔偿权利人订立协议时的合理预计范围,所支付的赔偿费用远远低于当事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在赔偿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可以认为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符合可撤销情形,此时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义务人或者承保赔偿义务人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差额损失部分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予以支持。除此之外,即便赔偿的数额与法律规定有些许出入,也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各方当事人应当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出尔反尔,赔偿义务人履行后赔偿权利人不得再次起诉要求赔偿。
计算公式: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相关费用(如就诊过程中的救护车费用)
二、误工费
计算标准: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证明固定收入需提供单位工资单、银行流水、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等直接证据予以证明)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本文引用的数据为2022年宁波私营单位全行业的平均工资81280元(由于2023年度宁波平均工资暂未公布,因此暂用22年数据)。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也可参考司法鉴定后的鉴定意见,一般会写明建议误工期限,两者不一致的,基本上以鉴定意见为准。)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年满60周岁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而减损收入的,可以根据受害人提交的相关收入证据,结合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误工费。在杨某某诉李某某、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07-2-001-003)中,法院裁判认为:“误工费”是受害人因受到人身损害到痊愈这段时间内因劳动能力的暂时丧失或减少导致无法从事正常工作的实际收入损失。该项费用的请求权基础在于,受害人因遭受损害而无法从事工作,导致无法得到预期工作收益,这种财产增益损失均是基于受害者受伤影响从事劳动而客观存在的,与受害者年龄无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受害的,其误工费赔偿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与其年龄无关,只要具备人身损害赔偿要件、具有误工的事实和收入减少的事实就应予以支持。
计算公式:
(一)有固定收入
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误工费赔偿金额
(二)无固定收入
(1)可以举证最近三年平均收入:
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误工费赔偿金额;
(2)不能举证最近三年平均工资:
81280(元/年)÷365天/年*n(天)=222.68n元
三、护理费
计算标准: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有支出凭据且未明显高于时长价的,据实计算。没有支出凭据的,用宁波市2023年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暂用22年数据81280元/年)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在ICU期间一般不计算护理费,但确需额外护理的除外)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暂用81280元/年)为基数,按照护理依赖程度计算,完全护理依赖为100%,大部分护理依赖为80%,部分护理依赖为50%,根据护理时长计算;出院后仍需短期护理的按照50%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完全护理依赖或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 一般暂按5年计算, 期满后确需继续护理的,受害人可另行主张。
同时,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受害人死亡不应成为减少赔偿金的理由。在朱某、保险公司诉田某、蔡某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16-2-374-007)中,蔡某因交通事故脑损伤呈现植物人状态,在法院判决前一天死亡,被告此时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后以新的证据提出再审。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受害人蔡某武此时死亡,其家属田某、蔡某香无须向朱某、保险公司退还后续治疗费、生存期护理费22万余元。一、从后续治疗费、生存期护理费的价值功能和法律标准来看,其具有补偿性和预判性。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并且需要再次治疗或者是伤情还没有恢复需要进行二次治疗所需要的医疗费用,需要结合损伤程度、治疗情况、医学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评估、预判,是一个动态、反复给付的过程。生存期护理费,是一种潜在的、尚未发生的损害,须依受害人生存年限确定,具有不确定性与难预测性的特点。原审法院支持受害人蔡某武伤后2年内后续治疗费、5年生存期护理费,具有补偿性、预判性。
计算公式:
(一)住院期间
(1)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
护理费=护理人工资(元/天)*护理时间(天)
(2)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
81280(元/年)÷365天/年*n(天)=222.68n
(二)非住院期间
(1)需要护理的:
护理费=81280元/年*实际护理天数*护理系数
(2)出院后仅需短期护理的:
护理费=81280元/年*实际护理天数*50%
四、交通费
计算标准: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同城就医产生的交通费按照30元/天计算,结合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确定。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受害人确有必要外地就医的,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发生的住宿费,按照正式票据计算;外地就医产生的交通费,对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按照正式票据计算;但住宿费、交通费均不得超过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参见《宁波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差旅费管理办法》)
计算公式:
同城就医交通费=30元/天*n天数=30n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计算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数据参见《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如果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元/天)*住院天数=100元/天*n天=100n元
六、营养费
计算标准: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人损通知12条规定浙江省为30元/天,司法鉴定书中也会载明建议营养期限,受害人在重症加强护理病房 (ICU)期间,一般不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但需要鼻饲进食的除外。)
计算公式:
受诉地法院标准(宁波)*相关机构开具的建议期间=30元/天*n天=30n元
七、残疾赔偿金
计算标准: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
在刘某某诉南阳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16-2-376-001)中,法院确立了同命同价的计算原则:受害人虽为农村户口,但其长期居住在城镇,并以非农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对其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可以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对受害人残疾赔偿金的具体金额,应综合考量侵害权益的特殊性、国家和社会发展趋势以及与其他赔偿项目费用之间协调平衡等因素。对于相关证据证明标准和证明力的审核认定,人民法院可适当行使裁量权。在浙江,受害人因2021年9月8日(含当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致残或死亡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宁波地区202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144元),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就高确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

对于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赔偿金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为2级—5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4%;其他伤残等级为6级—10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存在一级伤残时,其它等级被吸收,不再增加附加指数。
计算公式:
X%(X为最高伤残等级系数)+2%Y+4%Z(Y、Z为多处伤残)=具体伤残系数(2%Y+4%Z≤10%)
例:甲被认定为两处五级伤残,一处六级伤残,两处七级伤残,一处八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他的残疾系数应当为:60%(最高伤残登记系数)+4%(五级)+2%(六级)+2%*2(七级)+2%(八级)+2%(九级)=72%,由于多处伤残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因此甲的伤残系数应当认定为70%。
计算公式:
(一)受害人未达到六十周岁
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系数*年限*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20年*80144元/年
(二)受害人为六十周岁至七十五周岁之间
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系数*年限*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20-Y,Y=直接实际年龄-60岁)年*80144元/年
(三)受害人为七十五周岁以上
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系数*5年*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5年*80144元/年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计算标准: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同时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与一般医疗器具费进行区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66号申诉人俞明与被申诉人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裁判思路:关于导尿管及辅助器材费用的性质。残疾辅助器具的主要功能是辅助残疾人士提高生活质量,而治疗不仅仅在于提高病人的生活质量,更重要的是缓解病痛、医治病症直至维持生命。本案俞明所使用的导尿管系在维持其生存所必须的医疗器具,其所产生的费用属于医疗费,而非残疾辅助器具费。因此,导尿管及其相关费用应当作为治疗费,原审对该费用的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北京友谊医院出具的数份《诊断证明书》证明俞明病症需要终身治疗,导尿管需要终身持续使用,其费用属于必然发生的医疗费用,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可对该后续医疗费一并处理。而如果牙齿发生锻炼需要进行牙齿修复,笔者以为根据残疾辅助器具所用于提高残疾人士生活质量的标准来看,安装假牙的费用应当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
未成年受害人的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期限一般计算至其成年后20年;成年受害人的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期限一般按照残疾赔偿金计算期限计算。但受害人伤残等级高,且预期生存寿命不确定性大的,可以按照护理期限确定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期满确需继续配置的,受害人可另行主张。各地区法院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支持标准各有不同,因此需要根据当地法院进行标准查询,本文以浙江法院为标准。
计算公式:
(一)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总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维修费;
(二)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价格*器具配置次数;
(三)残疾辅助器具维修费(适用于义肢)=义肢价格*年维修费率*(赔偿年限-器具维修次数);
(四)器具配置次数=赔偿年限÷器具使用年限(得出的商有余数时,更换次数为商的整数值+1)
九、丧葬费
计算标准: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统计部门未公布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的,采用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宁波市22年数据为1299714元/年),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他费用不再另行计算。
计算公式:
129714元/年÷2=649857元
十、死亡赔偿金
计算标准: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2021年9月8日(含当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致残或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宁波地区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144元)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就高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
计算公式:
(一)受害人未达到六十周岁
死亡赔偿金=年限*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80144元/年=1602880元
(二)受害人为六十周岁至七十五周岁之间
死亡赔偿金=年限*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X,X=实际年龄—60岁)年*80144元/年
(三)受害人为七十五周岁以上
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系数*5年*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80144元/年=400720元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计算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宁波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0347元)。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是指被扶养人生活费仍应计算判赔,但不作为单独的判项,而将该费用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也即判项中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实际包括“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人数的确定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准。对侵权行为发生时已经存在的胎儿应予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除外。
计算公式:
(一)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Z,Z为实际年龄)*X(X为伤残赔偿系数)÷Y(Y为扶养义务人人数)=50347*(18—Z)X/Y元
(二)被扶养人为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X(X为伤残赔偿系数)÷Y(Y为扶养义务人人数)=1006940X/Y元
(三)被扶养人为六十周岁至七十五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Z年,Z=实际年龄—60岁)*X(X为伤残赔偿系数)÷Y(Y为扶养义务人人数)=50347*(20—Z)X/Y元
(四)被扶养人为七十五周岁以上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X(X为伤残赔偿系数)÷Y(Y为扶养义务人人数)=251735X/Y
受害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年赔偿总额按照公式(一)(二)(三)(四)进行累加,累加后不得超过50347元/年。多个被扶养人扶养年限不一致的,扶养年限分段计算。扶养年限,与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不一致的,以时间短者确定扶养年限。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计算标准: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单独核算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在确定数额时一般应考量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不能与物质损害赔偿项目累加后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计算。
在(2024)浙0211民初688号案件中,十级伤残判赔抚慰金5000元,
在(2024)浙0212民初167号案件中,九级伤残判赔抚慰金11000元,八级伤残判赔15000元。
在(2022)浙02民终5778号案件中,七级伤残判赔20000元
故,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来说以5000元为基础,每多一级伤残可多主张5000元,但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形承担及被害人自身过错进行具体认定,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该笔精神损害可要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支出。
十三、其它费用
1、如受害者定残时申请的司法鉴定费(如宁波康宁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合理费用也可一并进行主张。
2、惩罚性赔偿及人身损害侵权赔偿可共同主张。在孙某某诉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侵权责任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7-2-504-002)中,原告因在被告处进行医疗美容导致面部残疾,法院判决认定:消费型医疗美容消费者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医疗美容机构存在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形,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医疗美容机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因此,本案被告除应赔偿基本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外,还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2] 《宁波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