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宁夏银川市举办互联网医院集中签约仪式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知名的“丁香园”、“北大医信”、“春雨医生”等15家互联网医疗企业与银川市政府签约,正式获得互联网医院资质,进驻银川智慧互联网医院基地;加上此前已经落户银川的“好大夫”等,在银川市的互联网医院已达到17家,占到全国总量的68%。
为何银川能够吸引那么多互联网医院呢?今天,我们就来为大家介绍银川的互联网医院政策。
远程医疗的政策试点
互联网医院集中签约仪式之所以在银川举办、银川如今之所以可以形成互联网医院的集聚效应,与2015年的《关于同意在宁夏、云南等5省开展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密不可分。
通知中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纵向流动”的精神,以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加快实施信息惠民工程的相关工作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研究决定,同意宁夏自治区、贵州省、西藏自治区分别与解放军总医院,内蒙古自治区与北京协和医院,云南省与中日友好医院合作开展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并且就宁夏、贵州、西藏、内蒙古、云南开展政策试点工作配套了各自的《省院合作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方案要点》,要求试点的五省完善医保、建设远程医疗体系、出台实施细则等。
目前,宁夏和贵州的工作开展较为领先。其中,宁夏银川市出台《互联网医院职业医师准入及评级制度》、《银川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银川市互联网医院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及门诊统筹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等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而贵州省则在2015年底出台了《贵州互联网医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贵州互联网医院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其他三省也在就相关工作稳步推进。
《银川互联网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试行)》
机构:银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时间:2016年8月3日
主要条款:
|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互联网医疗机构,是指经行政部门审批的依托互联网作为载体和手段,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行政部门审批的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互联网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医疗执业行为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互联网医疗机构应当具有: 第八条互联网医疗机构应确保注册在本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资质真实、合法、有效,保存在册卫生技术人员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扫描件备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互联网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册的执业医师、药师和收费标准进行网上公示。 第十条互联网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纳入日常工作管理及考核中,作为校验依据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确认办理校验手续。 第十一条互联网医疗机构电子章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备案。在互联网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药师应经电子认证并取得的电子签名、签章。电子签名、签章应在互联网医院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电子处方、门诊病历、门诊日志应按相关规定管理。互联网医疗机构应每天将在线医师、出具的处方、门诊日志记录等情况向银川大数据中心进行数据传输、备份。 第十七条互联网医疗机构未经许可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线下诊疗活动。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诊疗活动:是指在互联网医疗机构注册的卫生技术人员对特定范围的首诊和复诊患者,基于患者通过互联网提交的病情描述和已获得的检查检验结果,通过互联网,为患者做出疾病判断和开具处方的活动。 |
《银川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6年12月12日
主要条款:
| 第二条银川互联网医院(以下简称“互联网医院”),是指在银川市注册,与银川智慧城市实现数据对接、融合,以互联网为载体,借助互联网新技术,向患者提供健康咨询、问诊、导诊、远程医疗等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互联网医院由互联网医院功能与服务、互联网医院系统平台、互联网医院组成内容三大部分构成。 互联网医院功能与服务主要包括有完全临床资质的医生与责任医院(互联网医院)签约及服务、云端电子病历系统服务、精确预约及转诊、远程诊疗、电子处方审方、依托药品零售企业进行药品销售、派送、支付与结算等。 互联网医院系统平台包括多角色多用户接入、核心应用与数据库、医疗机构接口、专业机构接口等相关的性能与安全保障。 第六条互联网医院业务服务范围包括线上业务和线下服务两部分。 线下服务:为患者提供在互联网医院的视频问诊场所、健康咨询、依托药品零售企业进行药品销售和派送等服务,以及与线下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后开展的各种医疗服务。 第七条互联网医院承担医疗机构的职责,具有设置完备的医院和科室管理组织机构,负责互联网医院的整体运营,依法执业、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和医疗纠纷协调处理等工作。 第八条互联网医院应当按照国家、宁夏回族自治区和银川市医疗机构管理相关规定,制定互联网医院内部管理规范和工作流程,建立完善的内部质控体系,对从事线上诊疗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全程视频录像,或者进行电子签名和认证,录像资料保存期至少在3个月以上。 第十条互联网医院的电子章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备案。在互联网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药师应经电子认证并取得的电子签名、签章,并在互联网医院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互联网医院应接受银川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对注册的医师、药师执业信息和收费标准进行网上公示,电子处方、门诊病历、门诊日志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智慧银川大数据中心进行数据传输和备份。 第十七条互联网医院可以开展以下医疗服务: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医院平台建设采用一整套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等服务,基于数字证书服务、数字签名验证服务器、电子签章和时间戳服务系统等核心产品,提供身份认证、数字签名、数据加密、时间戳、电子签章服务,从“可信身份、可信行为、可信数据和可信时间”四个范畴搭建互联网医院诚信医疗数据平台,实现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的可信业务环境建设。 第二十六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将患者各种病历资料、专家医师意见以及相关资料的统计数据通过数据库、电子文件和影像文件形式存档管理,互联网医院各种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第二十七条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参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互联网医院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应当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互联网医院要建立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医师的退出机制。 第二十八条在互联网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争议时,由互联网医院和患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 |
银川互联网医院政策汇总
《宁夏自治区解放军总医院省院合作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实施要点》
《银川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银川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银川互联网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试行)》
《互联网医院执业医师准入及评级制度》
《银川市互联网医院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及门诊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银川市互联网医院数据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银川市互联网医院医疗风险防范管理办法(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