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票的司法处置方式

来源:海坛特哥

文章摘要
上市公司股票因其流动性高,且市场价格公允透明,是法院强制执行中一种常见的财产形态,司法实践中,对于上市公司股票的处置方式亦包含多种,每一种都有相应的优缺点,对此,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对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股票因其流动性高,且市场价格公允透明,是法院强制执行中一种常见的财产形态,司法实践中,对于上市公司股票的处置方式亦包含多种,每一种都有相应的优缺点,对此,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司法处置方式予以梳理。
一、二级市场抛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04]239号)第五条第二款,人民法院执行流通证券,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将该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据此,法院可指令托管券商在交易所的二级市场按集合竞价或连续竞价的方式将股票出售。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7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请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方式自行变卖股票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在依据债权金额冻结资金账户后,可以要求其在10个交易日内变卖完毕,特殊情形下,可以适当延长。据此,在法院事先已冻结被执行人资金账户的情况下,还可通知被执行人在限期内自行将相应股票卖出,在被执行人完成股票交易后,法院可将所得款项自冻结的资金账户中划拨。
该种处置方式可实现股票成交价格与市场价格挂钩,不会据此对交易市场造成冲击;但该种处置方式仅适用于处置数量较少的股票,且需是流通股,同时受减持规则限制。如《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2021修订)》(下称“《上海法院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拟处置的上市公司股票数量不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且不受减持限制,可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售出的,优先选择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强制卖出,卖出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个交易日。
二、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处置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买卖双方经协商达成买卖协议后,由执行法院通知股票交易所协助确认成交的处置方式。从适用情形来看,《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均规定,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从操作方式来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指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拟变价股票数量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以下(不含本数),符合大宗交易条件的,可以指令所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合理期限内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卖出。
该种交易方式可有效避免大宗股票在二级市场直接交易对二级市场造成冲击,影响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但大宗交易通常需要提前寻找意向受让方,实际操作有一定难度。此外,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亦受减持限制,即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三、大宗司法协助
此为上海金融法院创设,是2019上海金融法院联合上交所在上交所搭建的平台,通过该平台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处置,其主要依据是《上海法院规定》。大宗司法协助执行适用于处置股票数量较多的情形,或者拟处置的股票有限售条件、解禁条件的情形,不受减持规定约束。但大宗司法协助执行目前仅适用于在上海金融法院处置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拍卖价格通常为拍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均价。
四、网络司法拍卖
1.定义及适用情形
网络司法拍卖指执行法院依法通过淘宝、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等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拍卖股票的处置方式。
从适用情形来看,参照《上海法院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拟处置的上市公司股票数量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或虽不到1%但受到减持限制,既无法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售出,也不宜通过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处置的,应选择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据此,对于数量较大的股票可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处置。
网络司法拍卖与一般的执行财产处置没有大的区别,存在拍卖周期长等问题。但网络司法拍卖不受减持规定限制、不受股票停牌、退市的影响,且有打折上拍的优惠,往往更能吸引买受人,提高成交率。故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大额股票的处置,网络司法拍卖是债权人普遍选择的一种股票司法处置方式。
2.拍卖价格
对于无限售流通股来说,其处置参考价可参照公开市场交易价格确定,无需由评估机构评估,通常按拍卖日前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确定。对于限售流通股来说,可通过当事人议价、网络询价或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第二十六条,网络司法拍卖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据此,对于一般的网络司法拍卖价,一拍不低于评估价或市价的70%,二拍在一拍的基础上降幅不超过20%。
但为避免折扣过高对市场价格造成冲击,《上海法院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无限售流通股的处置保留价为不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平均价的90%。二拍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平均价的81%。据此,司法实务中,对于上市公司股票的处置,相较于一般司法拍卖物折扣往往较低。
在具体实操中,以拍卖公告发布日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公告起拍价,并以此确定保证金的收取金额;但鉴于股票价格波动较大,为能尽可能地与市场价格相符,在正式开拍前法院会调价,即调整为以正式开拍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作为起拍价。
五、以物抵债
若通过前述方式未能处置掉,未能变现,此时可选择按流拍的价格以物抵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五条,如果一拍、二拍、三拍、变卖后均流拍的,申请执行人应该接受以股抵债,如果申请人仍然拒绝以股抵债,法院应解除股票的冻结,将股票退还被执行人。
那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申请以上市公司股票抵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四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即“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似乎可行。但实务中,由于各案情况不尽相同,具体案件项下是否可以未经拍卖、变卖即抵债需依各案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根据笔者实务经验,北京某些法院即告知无法据此向申请执行人出具有关抵债裁定。
综上,上市公司股票的司法处置方式多样,且相较于一般的执行财产处置,其影响的可能不仅仅是债权人和被执行人的权益,还可能影响上市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的权益,因此具体选择何种方式处置需根据个案情况及处置方式的利弊衡量抉择,并尽可能采取价格公允、效率高、对证券市场影响小的方式,以便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同时兼顾资本市场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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