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股东出资可能加速到期

来源:天津三中院

文章摘要
编者按 新公司法历经六次修订,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

编者按
新公司法历经六次修订,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做好新旧公司法衔接适用,对于促进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促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院特开设公司法系列“小豸说法-公司篇”,从股东、法定代表人等资格身份,到公司内控管理、股权交易,再到清算注销退出市场,解读提示公司生命周期中涉及的种种法律风险和责任。本期案例讲述公司生命周期中“损害公司利益”“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那些争议事儿。
案件事实
李某为A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为30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为2040年1月8日。A公司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被债权人王某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A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王某向法院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李某出资加速到期,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法庭审理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无权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公司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情况除外。A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亦无证据证实A公司可偿还债务,由此可以认定A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李某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A公司欠付王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公司法》实施之前,股东认缴出资,享有出资义务的期限利益,仅在公司破产、解散等特定情形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现新《公司法》第54条已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新规定给公司股东提出了更高要求,股东及公司管理人员应妥善经营管理公司,避免公司经营不善进入执行阶段,加速股东出资责任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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