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笔者团队多年来一直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尤其是商标法律服务,为了帮助陕西省律师同行及广大企事业单位进一步了解陕西省商标侵权类案件的具体情况,特在去年发布的《陕西省2020年商标侵权案件大数据报告及实务指引》的基础上,结合阿尔法检索结果对2021年陕西省商标侵权案件进行具体分析,总结出《陕西省2021年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大数据报告及实务指引(商标篇)》予以发布,希望能对广大律师同行以及企事业单位有所帮助。
本次大数据报告的形成,我们同样采用阿尔法系统进行检索,本次检索期间为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检索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筛选条件为“2021年”、“陕西省”,检索到的案件数量共2198件,包括了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但是,受限于裁判文书的公开程度、公布时间以及检索条件的设置,本报告数据与实际案件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仅供参考。
目录
一、报告数据来源及检索结果可视化分析
(一) 行业分布
(二) 程序分类
(三) 裁判结果
(四) 标的额
(五) 审理期限
(六) 审理法院
(七) 当事人
二、商标侵权诉讼案件实务指引
(一) 商标的使用
(二) 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三) 商标近似的判断
(四) 商标侵权的抗辩
(五) 商标侵权的赔偿
三、商标侵权案件高频法条
(一) 高频实体法条
(二) 高频程序法条
一、报告数据来源及检索结果可视化分析
检索期间:2021年1月1日 — 2021年12月31日
数据来源:Alpha案例库
检索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检索地域:陕西省
案件数量:2198件
采集时间:2022年2月16日
(一) 行业分布

通过行业分布的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到,2021年陕西省商标侵权纠纷当前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总占比达89%左右,说明商品商标侵权行为相对比较集中,生产和销售行为是商标侵权的重灾区,而服务商标构成侵权相对较少。
查阅往年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行业分布可知,2019年陕西省商标侵权案件中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占比是86%,2020年的占比是78%,2021年的占比是89%,由此可见,近三年的商标侵权案件中绝大多数的案件与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有关,2020年占比有部分减少我们猜测是因为新冠疫情爆发而导致的。
(二) 程序分类

通过程序分类的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到,陕西省2021年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一审案件有1984件,占比90.26%;二审案件有205件,占比9.33%,以上数据可以说明,绝大部分的案件能够在一审得到有效解决,上诉率、再审率不高。
查阅往年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程序分类情况可知,2019年的二审案件的比例为15.68%,2020年的二审案件的比例为9.43%,而2021年的比例为9.33%,由此可见,相比于2019年,近两年的上诉率有一个明显的下降趋势。
(三)裁判结果
· 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到,一审的1984个案件中,撤回起诉的有1231件,占比为62%;全部/部分支持的有547件,占比为27.5%;全部驳回和驳回起诉的合计51件,占比2.5%。可见,超过六成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都可以通过和解等方式进行解决,说明商标侵权案件的争议往往不大,均可以在诉讼程序中通过和解的等方式解决,此外,剩余大部分案件的诉讼请求均不同程度的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查阅往年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一审裁判结果情况可知,2019年撤回起诉的比例为66.34%,2020年的撤回起诉比例为53.7%,2021年撤回起诉的比例为62.05%,可见,在诉讼程序中达成和解的概率总体较高。
· 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二审裁判结果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到,二审的205个案件中,维持原判和撤回上诉共计177件,该比例高达86%,二审改判为23件,占比为11.22%,由此可见,绝大多数的案件均维持了原判,二审的改判率不高。
查阅往年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二审裁判结果情况可知,2019年的改判率为15.89%,2020年的改判率为17.11%,2021年的改判率为11.22%,可见近三年的改判率均较低,这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有较大关系。
(四)标的额

通过上述标的额的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到,在统计的2198个案件中,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数量为1964件,该比例为98.3%,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为33件,比例仅为1.7%,由此可见,原告起诉要求赔偿的数额绝大多数在50万元以下,因此可以得出陕西省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争议不大、规模较小,这与陕西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的关联关系。
查阅往年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标的额可知,2019年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比例为98.22%,2020年的比例为97.73%,2021年的比例为98.3%,可见,近三年商标案件的质量整体不高,起诉索赔金额较少。索赔金额不高的原因可能受侵权规模、偿付能力、索赔证据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因此我们认为,下一步律师如何利用专业能力帮助商标权利人进行高额索赔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方向。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为商标权人和代理律师如何主张高额索赔指明了方向。商标权人和代理律师可以从被告侵权主观故意以及被告侵权情节的角度搜集证据,争取适用惩罚性赔偿。
(五)审理期限

通过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到,在统计的2198个案件中,六个月内审理完成案件数量为2148件,即97.72%的案件都能在6个月的审限内结案,仅有共计50件案件超期限,占比不到2.3%,说明陕西省商标侵权案件绝大部份案件均能在审限内审理完毕,所有案件平均的审理期限为71天,远远低于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的一审审限和三个月的二审审限。
查阅往年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期限可知,2019年审限内结案的比例为97.35%,2020年的比例为91.96%,2021年的比例为97.72%,可见,近三年内绝大多数的案件均能在审限内结案,2020年超出6个月审限的案件略有增多的原因可能是受新冠疫情的影响。
(六)审理法院

通过审理法院的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到,西安市中院审理的商标案件数量达到868件,达到陕西省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总数的近半数,说明商标侵权案件的数量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查阅往年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法院可知,以西安中院为例,西安中院近三年的商标侵权案件数量为334件、1020件、868件,可见,近三年西安市中院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数量的波动较大。
(七)当事人

通过当事人的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到,排名前五位的当事人案件数量都在100件以上,共计达到1613件,说明目前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还是呈现批量维权和集中维权的态势。
查阅往年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知,2019年与2020年当事人案件数量第一的均为中粮集团,而2021年数量最多的是上海家化,因此可以得知,在商品的生产和销售领域中,案件数量更多的细分的领域是食品行业和日化行业,建议广大律师同行可以更多关注食品、日化等消费领域的商标维权案件需求。
二、商标侵权诉讼案件实务指引
(一)商标的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目的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判断是否属于商标的使用,就要看该标识在使用过程中是否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商品商标的使用包括以下几种具体形式:
1、将商标用于商品上,这是一种最常见的商标使用方式;
2、将商标用于商品的包装上,即将商标印制在包装物上;
3、将商标用于商品的容器上,如酒品饮料等以液体形式出现的商品,通常需要容器盛装,在容器上印制商标也是一种常见形式;
4、将商标用于交易文书上,如一些企业将商标直接印制在格式合同书文本上;
5、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中,如有的企业在宣传册或者广告宣传片中使用商标;
6、将商标用于展览中,如在企业产品的展销会上的展位上使用商标;
7、将商标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中,即在以上情形之外的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
服务商标的使用包括以下几种具体形式:
1、服务场所使用;
2、服务招牌中使用;
3、服务工具中使用;
4、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中使用;
5、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中使用;
6、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中使用;
7、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中使用。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规定了构成商标侵权的九种情形:
1、相同侵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近似侵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3、销售侵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注册商标标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反向假冒: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帮助侵权: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字号突出使用: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8、复制摹仿驰名商标: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9、域名侵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三)商标近似的判断
1、商标近似的定义
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因此,商标近似既包括标识的近似,还要容易造成混淆,两者的结合才能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近似。
2、认定商标近似的原则
首先,判断主体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其中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其次,比对的时候,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第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3、商标显著性判定
显著性是商标申请注册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对于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实践中通常包括未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的日常用语、单纯描述商品或服务内容、质量、价格等特点等广告语、过于复杂的标识等。
商标的显著性是一种动态考量,可能因商标的广泛使用,知名度不断提高,显著性不断得到强化,也可以由于商标权人疏于对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商标的显著性不断被弱化,从而丧失显著性。一般情况下,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越高,认定构成商标近似的概率就越高,反之,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越低,认定构成商标近似的概率就越低。
4、商标知名度判定
商标知名度判定的因素包含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等。一般情况下,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越高,认定构成商标近似的概率就越高,反之,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越低,认定构成商标近似的概率就越低。
(四)商标侵权的抗辩
1、商标不相同或者不近似抗辩:主要是从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既不构成相同也不构成近似等方面来进行抗辩;
2、商品不相同或不类似抗辩:因为商标是按类保护原则,因此,被告可以从被控侵权的商品或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相同也不近似来进行抗辩;
3、不混淆抗辩:除了商标相同侵权外,均要求以混淆为前提,那么实践中作为被告就可以从不混淆角度进行抗辩;
4、正当使用抗辩: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规定,对于一些通用名称或者地名等,被告可以从正当使用角度进行抗辩;
5、非商标意义使用抗辩:指的是被控侵权行为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进行反向推导得出,即被控侵权行为使用的标识并非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进而得出既然不是商标使用,那么也就不会构成商标侵权了的结论;
6、合法来源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规则,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说明的是,该条抗辩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侵权抗辩,而是不赔偿抗辩,其实质上还是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7、未实际使用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未实际使用抗辩的适用规则,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诉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诉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说明的是,该条抗辩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侵权抗辩,而是不赔偿抗辩,其实质上还是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
8、先用权抗辩:首先,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存在在先使用的行为;其次,该在先使用行为应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第三,该在先使用的商标应具有一定影响;第四,被诉侵权行为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第五,商标权人有权要求其附加区别标识;
9、在先权利抗辩:被告如享有企业名称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其他在先权利的,可以主张在先权利抗辩,人民法院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以及防止市场混淆原则等审查抗辩是否成立。
(五)商标侵权的赔偿
1、权利人实际损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可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侵权人所获利益:如果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商标许可费用的倍数:如果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都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惩罚性赔偿:即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5、维权合理开支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具体包括公证费、调查取证费、交通食宿费、翻译费、合理的律师费等;
6、法定赔偿:即当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都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商标侵权案件高频法条
(一)高频实体法条

(二)高频程序法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