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务中,经常会遇到已为债权设定抵押的财产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先行查封的情况。特别是在抵押人对外负债较多的情况下,抵押财产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进行多轮查封的情况也极为常见。理论上,抵押财产被先行查封并不会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但司法实践中,查封会使抵押权人丧失对抵押财产的优先处置权,增加抵押权人处置抵押财产的时间及成本,最终影响到抵押权的顺利实现。本文从抵押权人的角度出发,具体分析抵押财产被先行查封对抵押权人的影响,进而提出相关的应对建议,以期对抵押权人依法维护权益有所帮助。
一、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对抵押权人的影响
(一)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也明确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的变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因人民法院对抵押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执行措施而受影响。从前述法律规定可知,即使抵押财产被其他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的抵押权也不会因此受到影响,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仍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抵押权人会丧失对抵押财产的优先处置权,并会增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时间和成本。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以下简称“《批复》”)第一条的规定,由首先查封的法院负责处分查封的财产。据此,向法院申请查封措施的债权人相对于没有申请的债权人而言,实际上先行申请查封的债权人获得了对查封财产的优先处置地位。而抵押财产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后,抵押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协商处置抵押财产受到制约,抵押权人只能等待首先查封法院对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权的实现受制于首先查封法院的审判、执行进程,使得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会因此而难以及时的实现。
2.因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需要向首先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申请,在首先查封的法院为异地法院的情况下,抵押权人与法院的协调成本会增加,尤其是在个别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地区,有时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
3.在抵押财产的价值有限,特别是在抵押财产的预计变现价值仅能满足或部分满足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由于首先申请法院采取查封措施的债权人预计变现后自己难以受偿,申请首封的债权人往往会向抵押权人提出给予其适当清偿份额作为处置抵押财产的条件,否则就怠于处分,使得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难以及时充分的实现。
二、抵押财产被其他债权人先行申请法院查封后,抵押权人权益的保护路径
(一)请求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该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法院执行。
1.根据《批复》第一条:“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之规定,在首先查封法院对抵押财产的查封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对该查封的抵押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卖程序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向优先债权法院申请,请求优先债权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的抵押财产移送至优先债权法院执行。
2.在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的抵押财产移送至优先债权法院执行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取得了对抵押财产的优先处置地位,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控制执行过程中的评估、拍卖、变卖等程序,取得对执行程序的主导权,而无需受制于其他债权人或其他法院的审理、执行等程序,能够更好、更快的保障抵押权的实现,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执行分配。
1.根据前述《批复》的规定,在首先查封法院查封的抵押财产已经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卖程序的情况下,优先债权法院自然无法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的抵押财产移送至优先债权法院执行。在此情形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明确规定,抵押权人可依法向已经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卖程序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2.抵押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抵押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抵押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三)在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后,不论抵押权人请求人优先债权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该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法院执行,还是申请参与执行分配,均以抵押权人取得执行依据为前提。
1.只有在取得执行依据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才有可能作为申请执行人对其享有抵押权的抵押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也只有在执行程序中,对抵押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才有可能以优先债权法院的身份,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的抵押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法院执行。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参与分配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有执行依据。根据该规定,抵押权人作为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应当以取得执行依据为前提。
总结,在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抵押权人不应静等法院通知,而应积极、及时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取得执行依据。在取得执行依据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请求人优先债权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该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法院执行,或申请参与执行分配,以更好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论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后抵押权人的权益保护
作者:树人诉讼部来源:树人律师

司法实务中,经常会遇到已为债权设定抵押的财产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先行查封的情况。特别是在抵押人对外负债较多的情况下,抵押财产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进行多轮查封的情况也极为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