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虽然内地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可以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现行法律规定向香港法院申请临时措施,但除海事案件外,内地法院不能对包括香港在内的境外仲裁提供保全协助(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这一情况即将得到改变。
2019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政府在香港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安排》”)。根据该《安排》,在香港进行的国际机构仲裁案件当事人将可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
现将《安排》中与向内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有关的内容梳理如下,并对跨境交易中约定境外仲裁时的注意事项予以说明,供大家参考。
一、哪些国际仲裁程序下的当事人可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
根据《安排》第二条,当事人希望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的,相应的国际仲裁程序必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 以香港为仲裁地;
- 仅限于特定仲裁机构(或其常设办事处)管理的仲裁程序(比如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不包括临时仲裁;
- 该特定仲裁机构(或其常设办事处)需进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政府共同确认的名单(该名单待公布)。
此外,《安排》仅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仲裁案件,不适用于投资仲裁案件。
二、可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安排》第一条,可向内地法院申请的保全措施范围包括: - 财产保全(即法院为保证判决、裁决得以执行,通过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方式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 证据保全(即法院为避免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对相关证据所采取的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等保全措施);
- 行为保全(即法院为保证判决或者裁决执行、避免损失扩大,责令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临时性民事强制措施)。
三、可在什么时候向内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安排》第三条,当事人可以在提起仲裁前或提起仲裁后,仲裁裁决作出前,向内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在仲裁申请被受理前向内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确保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收到有关仲裁机构或常设办事处提交的已受理仲裁案件的证明函件,否则保全措施将被解除。
四、可向哪个内地人民法院、依据什么法律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安排》第三条,当事人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内地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者证据所在地的内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保全,且当事人只能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提出申请。
五、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根据《安排》第四条和第八条,香港仲裁程序当事人向内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 保全申请书;
- 仲裁协议;
- 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明材料系在内地以外形成的,应当依据内地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 在有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受理仲裁案件后申请保全的,应当提交包含主要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的仲裁申请文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该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出具的已受理有关仲裁案件的证明函件;
- 向内地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交准确的中文译本;
- 应内地法院要求提供的合适担保及相应证明材料;
- 内地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安排》是否已经生效?
根据《安排》第十三条,该安排的生效日期有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和香港完成有关程序后由双方共同公布。
七、依据该《安排》,在跨境交易中约定境外仲裁有哪些相应注意事项?
在跨境交易中,境外仲裁是较为常见的争端解决方式,而境外仲裁程序周期往往相对较长。如果交易对方的主要资产在内地且交易对方的违约几率较高,又需要约定在境外进行仲裁的,就需要考虑在仲裁程序启动前或者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对交易对方在内地的主要资产采取保全措施。
在此情形下,根据《安排》,当事人约定境外仲裁时有如下需要注意的事项: - 在仲裁条款中明确约定仲裁地为香港;
- 约定由仲裁机构管理仲裁程序,即进行机构仲裁,而不是临时仲裁;
- 需要确认选定的仲裁机构是否在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政府共同确认的名单内。
当然,约定有效又能切实保护好己方权益的争议解决条款涉及到诸多方面因素的权衡和考虑,以上只是部分需要注意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