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的债权清偿顺位实务研究(上):现状与冲突

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破产制度作为重要的退出机制,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资源配置,以及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引言
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破产制度作为重要的退出机制,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资源配置,以及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破产程序中的债权清偿顺位的合理设定,更是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平衡、社会资源的再分配效率以及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水平。尽管现行法律规范已经初步确立了破产程序中债权的清偿顺位框架,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着诸多实践性问题,这些问题不仅阻碍了破产实务操作的顺利开展,还影响到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效率。
从立法角度来看,债权清偿顺位的规定散见于多部法律规范、司法解释以及会议纪要之中,存在位阶冲突、分散严重以及以司法替代立法等诸多问题。从司法裁判的角度来看,各地法院在裁判标准上的差异化引发了裁判分歧,进一步削弱了破产程序的确定性与公信力。从行业规范的角度来看,各地管理人协会等行业组织出台的指引缺乏统一适配性,增加了异地办理破产业务的人力、时间、精力的消耗。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债权清偿顺位的实务操作面临诸多困境,亟待通过系统性的制度予以解决。
本文将通过系统梳理破产程序中债权清偿制度的立法现状,揭示当前存在的制度困境,并针对这些困境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文章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探讨引言、问题的提出以及破产债权清偿顺位的立法现状梳理;下篇则聚焦于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以期为完善破产债权清偿顺位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问题的提出
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是破产程序最为关键的阶段,更是对债权人利益的终极保障。因此,设定一个统一的、公正合理的债权分配秩序,不仅关乎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更直接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公平实现以及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当前我国破产债权清偿制度面临三重结构性矛盾:其一,立法层面呈现“分散立法+效力混同”的特征,《企业破产法》《民法典》《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优先权范围的规定存在实质性冲突,导致担保物权、劳动债权、税收债权等核心债权的顺位认定缺乏统一标准;其二,各地裁判口径存在差异化,针对各类债权的内涵、外延以及认定要件的判断基准不尽相同,削弱了破产程序的确定性与公信力;其三,各地管理人协会等行业组织出台的指引存在差异化,增加了异地办理破产业务的人力成本消耗。
上述制度缺陷已实质阻碍了破产程序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实现,亟待通过系统性的制度回应予以纾解。
二、债权清偿顺位的立法现状梳理
(一)法律位阶
1.《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2.《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3.其他法律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三、结语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针对一般情况下的破产程序债权清偿顺位,能够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顺位:购房消费者的超级优先权等处于超级优先顺位的债权。(笔者注:目前仅有购房消费者的超级优先权被明确确定,其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第二条。)
第二顺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三顺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等)(笔者注:本文讨论范围暂未包含类担保物权等实务争议问题)。
第四顺位: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五顺位:劳动薪金等职工债权、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税收债权及其他社保费用。
第六顺位:普通破产债权。
第七顺位:劣后债权。
然而,上述清偿顺位是根据多部法律、司法解释所得出的初步结论。上述清偿顺位并没有清晰地被规定出来,而是零散地规定在多部法律规范之中,这导致两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一,法律规范的上下位关系不够明确,新法与旧法之间存在替代关系,法律适用上相对混乱。第二,破产管理人及企业需要消耗额外的人力成本以确认清偿顺序,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破产进程的高效推进。
*感谢实习生骆仪对本文做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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