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可以获得房屋征收补偿吗?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Q:违法建筑可以获得房屋征收补偿吗? A:不可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Q:违法建筑可以获得房屋征收补偿吗?
A:不可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案情简介】
包伟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19)最高法行申142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包伟新,男,196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广场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仲崇辉,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包伟新因诉被申请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鹿城区政府)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行终5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包伟新以被申请人提供的两份证据均系复印件,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被申请人未将涉案的《未登记建筑认定书》作为证据,应认定其并未认定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即使《未登记建筑认定书》在一审庭审时出示,也因违法建筑的认定时间迟于征收决定的时间,而不具有合法性,被申请人不履行作出补偿决定职责没有合法理由,二审以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已被认定为合法建筑为由不支持申请人的诉求错误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二审判决,支持其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再审申请人包伟新诉请鹿城区政府对其涉案被拆除的740.73平方米建筑面积作出补偿决定并支付货币补偿款,即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房屋征收补偿法定职责,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本案中,申请人的涉案房屋属于未经登记的建筑,一方面,本案尚无证据证明该房屋已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另一方面,一审查明,鹿城区政府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2013]温鹿认初审字0000448号《温州市鹿城区未经登记建筑认定书》认定涉案建筑为违法建筑,在存在违法建筑认定书的情况下,一、二审认定申请人直接起诉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法定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包伟新如坚持认为其涉案建筑应当获得补偿赔偿,可依据被申请人在二审答辩中所释明的途径,即根据《温州市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鹿城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就涉案房屋的违法建筑认定向职能部门提出异议,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针对涉案房屋的违法建筑认定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
综上,包伟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包伟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朱宏伟


审判员 何 君


审判员 李绍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娄俊涛


书记员 罗梦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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