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十三个部门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此后,各地开始对个人债务清理作出了相应探索,浙江出台了《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及《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复原联席会议纪要》;广东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等。
01《个人破产条例》概括梳理
作为全国率先探索破产制度的地区,深圳市人大于2020年8月26日正式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为《个人破产条例》),标志着深圳率先在全国进行了建立完整个人破产法规体系的初探。
《个人破产条例》一共13章173条,全面规定了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对象、三大程序、债务人行为限制、豁免财产、免责考察、破产欺诈处理以及破产事务管理等主要内容。作为国内第一部个人破产制度的地方性立法法规,《个人破产条例》的主要内容与《企业破产法》的结构基本相似。其中包括了申请和受理的程序、债务申报程序、债权人会议的程序以及清算、重整、和解及简易程序。相较于《企业破产法》,多出一章破产事务管理,明确了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的职责。
02个人破产的受理及其效力
1. 受理程序的特殊性
在受理环节,个人破产的受理与企业破产略有不同。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一般是以书面调查的方式进行,如果有案情复杂的,进行听证调查。人民法院进行听证调查的,应当提前通知债务人和债权人,必要时可以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破产管理人可以由债权人单独或者共同向人民法院推荐,人民法院同意债权人推荐的管理人人选的,即在受理破产申请时同时做出指定管理人的决定。
在深圳通过的个人破产条例中,没有规定自然人债务人被强制执行转破产程序如何启动。
2. 债务人行为限制
根据《个人破产条例》第二十一到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破产受理后,自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起至做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止,债务人应当配合法院调查、询问,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或者需要离开居住地时,及时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报告;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按时向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财产以及债务状况、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破产期间的收入和消费情况等;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配合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开展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除却因工作和生活需要经人民法院同意之外,债务人不得有高消费行为。具体的限制项目类似于执行程序中的限制高消费行为,例如,限制乘坐费用较高的交通工具,在高档消费场所消费,购买不动产、机动车;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保险理财产品等。
03债务人财产
1. 财产申报
在《个人破产条例》中较为有特色的规定是,第三章债务人财产。其中包括第一章财产申报,第二章豁免财产,第三章财产交易行为。《企业破产法》规定,除债务人自行提交财产清单,并由管理人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清查,并向债权人会议进行公示。《个人破产条例》中,债务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申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投资收入,知识产权、土地、房屋、交通工具、文玩字画,基于继承、赠与等获得所有的财产。并且,财产和财产权益为债务人成年子女所有但取得时该子女尚未成年时,应当一并申报。该规定有利于,破产债务人为防止承担债务责任,将主要财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行为,
2. 豁免财产
豁免财产是与《企业破产法》完全不同的具有创新性的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债务人及其所抚养人、扶养人的基本生活的权利。保留的财产范围包括债务人生活学习、职业发展的相关的必需品;保留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勋章和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该规定,与被强制执行人可以保留的个人财产,具有相似之处。
3. 撤销权
《企业破产法》规定在企业出现了破产事由之前一年内发生的财产交易行为,管理人有权予以撤销。《个人破产条例》中规定,破产申请提出两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处分,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撤销的财产交易行为与其破产法中规定的相似。
04个人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清算程序中,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期限内,债务人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的限制行为。债务人无未遵守行为限制的规定及毁损财产等行为的,免除清偿债务。考察期届满债务人如有以下情形的,视为考察期届满: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到2/3以上且考察期经过一年;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1/3以上不足2/3且考察期经过两年,免除清偿义务,清算程序终结。
重整、和解的程序规定与《企业破产法》类似。
个人破产制度出现开始,许多债权人认为个人破产制度会演变成老赖逃避债务的一种手段。在目前我国法律实践中,“执行难”的问题年年强调,但仍然难上天。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与个人破产制度进行有机结合,既使得“善良但不幸”的债务人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并重生,使得恶意逃避债务和利用个人破产制度当作保护伞、实施破产欺诈的人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同时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一系列的框架规则进行协同作用。同时,国家及各个地区应当加速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进程,以免个人破产制度在立法节奏较慢的落后地区,遇到施行上的阻碍。
浅谈个人破产制度
作者:张栩宁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2019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十三个部门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此后,各地开始对个人债务清理作出了相应探索,浙江出台了《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