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目次
五、股权转让
(一)股权转让概述
1.股权转让的含义及特征
2.股权转让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分
(1)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
(2)股权无偿转让与股权赠与
(3)股权转让与股权让与担保
(4)股权转让与增资扩股
五、股权转让
(一)股权转让概述
1.股权转让的含义及特征
股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其不同于物权,是一种糅合了财产权与社员权的复合权利, 可归入“投资性权利”范畴。由于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性质,蕴含着极大的经济价值,是继债权、物权之后重要的财富载体,因此,股权往往成为交易对象,股权转让也由此产生。所谓股权转让,是指股东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他人支付相应价款的民事法律行为。严格来说,由于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划分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与之对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的是“股权”,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的是“股份”。相较于其他的买卖合同,股权转让的法律特征如下:
第一,股权转让的转让方是股东。股权作为股东持有的财产权利,只有股东才享有依法处分的权利。不具有股东资格的主体签订股权转让,构成无权处分,受让人能否取得股权,应参照适用《民法典》物权编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此外,除非特殊情况下,目标公司不能持有自身的股权,更不能成为股权转让的转让方。
第二,股权转让的标的物是具有完整权能的股权。相较于其他的买卖合同,股权转让交易的标的物是股权,而非其他动产与不动产。具有完整权能的股权,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某些情况下,转让合同的标的物并非是具有完整权能的股权,而是在内容范围与权利层次上存在缩减与间隙,比如以股权收益权为标的资产证券化、设立过程中的公司所涉“权益”转让等。在处理这些“准”股权或“类”股权纠纷时,应依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与本章所指的股权转让相区别。
第三,股权转让涉及的部门法交叉问题比较多。普通商品买卖,往往仅涉及《民法典》的适用,但股权转让关涉目标公司、债权人、甚至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判断不仅涉及《民法典》,还可能涉及《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外商投资法》等。
2.股权转让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分
(1)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机器设备、土地厂房、现金、商标、专利等有形与无形财产。资产转让就是公司将上述资产进行转让的行为。资产转让属于公司对其所拥有的财产进行的处分,这有助于公司剥离不良资产,突出主营业务。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存在以下差异:
第一,协议签订主体。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主体是股东与受让方,而资产转让协议的签订主体是企业自身与收购方。第二,转让标的。股权转让的标的是股东的股权,而资产转让的标的是企业的资产,多为企业的优良资产,一般不涉及债权债务移转给收购方的问题。第三,转让对价的利益承受主体。
股权转让中,转让对价的利益承受者是股东,并非企业自身,而资产转让中,转让对价的利益承受者是企业自身。第四,转让对价的确定依据。股权转让中,转让对价的确定不仅需要考虑到企业的现状,还要考虑到企业将来的发展前景,而资产转让中,转让对价往往以转让资产的净价值为确定依据。
实践中,存在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概念混淆的现象。比如交易双方旨在转让商铺、字号等资产,但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这容易产生法律关系性质的争议。又如交易双方旨在转让股权,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同时约定了设备、不动产租赁、字号等资产移转等内容。实际上,股权转让并不涉及资产所有权转移内容,标的公司资产所有权归属于标的公司,受让方受让标的公司股权后,自然依据股东身份享有相应的权益,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可以约定公司资产交接,而非公司资产转让事宜。
(2)股权无偿转让与股权赠与
股权无偿转让,是指公司股东将自己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具有单务性、实践性的特征。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第一,前者属于双务合同,即转让方有义务配合受让方转让股权给受让方,并配合办理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变更等义务;后者则属于单方义务,即转让方一方有义务转让股权给受让方,受让方无义务支付价钱给转让方。这是二者的根本区别。第二,股权价值确定与否不同,前者股权价值确定即零元;后者股权价值不确定、不明确。第三,是否可撤销不同,前者如果没有法定或约定可撤销情形,则不能撤销;后者根据法律规定,在股权没有交付前可以撤销。实践中,不能简单地将股权无偿转让直接认定为赠与,而探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比如股权转让的对价是多元的,除了金钱对价,还包括劳务、知识产权等,虽然是零元受让股权,但受让方此前已为公司付出了劳务和贡献,一般不应认定为赠与。又如股权无偿转让中,如果受让人同时受让该股权下的股东义务以及企业经营中的其他责任,且转让人就转让股权部分未实缴出资,则该转让行为不符合赠与合同的单务性特征,不应认定为赠与合同。
(3)股权转让与股权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标的物转移给他人,于债务不履行时,该他人可就标的物受偿的一种非典型担保。将标的物转移给他人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形式上是转让人,实质上是担保人;受领标的物的他人形式上是受让人,实质上是担保权人。股权让与担保,股权让与担保是让与担保的一种,简言之,就是用股权作为担保物设立的让与担保。股权转让的实质系指以股权为交易标的的买卖,即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而股权让与担保的本质并非股权的买卖,而是以股权的所有权提供担保。二者具体区别如下:
第一,从合同目的来看,股权转让是当事人出于转让股权的目的而签订协议,股权让与担保的目的在于为主债务提供担保,受让人通常不为此支付对价,同时未届清偿期前受让人不得行使和处分该受让股权;第二,股权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属于从合同的范畴,与此对应的往往存在一个主合同,而股权转让则不存在类似问题。股权让与担保在内部关系上,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担保;在外部关系上,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受让人将股权转让他人的,该他人可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权。
(4)股权转让与增资扩股
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是公司股权性融资最常用的两种方式,各有优劣。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权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增资扩股,是指原股东或第三方将资金或财产投入公司,并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第一,资金的接受方不同。增资扩股的资金接受方为公司,资金性质属于公司资本金;股权转让的资金接受方则为出让股权的股东,资金性质为股权转让的对价。这是两者最根本的区别。第二,公司注册资本的变化。增资扩股使得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但股权转让并不会影响公司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仍保持不变。第三,决策主体。增资扩股是公司的内部重要决策,必须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股权转让,除非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特别规定外,通常由出让股东自行决定。第四,对公司产生的影响不同。增资扩股不带为公司带来资金,还可能带来管理、人才等其他资源;股权转让也可能给公司带来管理、人才等资源,但除非股权转让特别约定,股权转让价款属于出让股权的股东,对公司没有资金的注入。
参考文献:
1.赵旭东 主编:《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
2.禹海波 著:《股权转让案件裁判精要》,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3.邵兴全 编著:《股权、控制权与公司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
股权转让(一):含义、特征及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分
作者:邵兴全来源:公司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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