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货车与电动车相撞,一人死亡,及时报警抢救获缓刑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导语 车辆在发生事故后,司机主动报警并现场抢救伤者,虽然最后导致伤者死亡,但肇事者因为其主动报警构成自首获得缓刑。10月22日,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导语
车辆在发生事故后,司机主动报警并现场抢救伤者,虽然最后导致伤者死亡,但肇事者因为其主动报警构成自首获得缓刑。10月22日,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路某驾驶的重型货车与被害人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后,驶下公路,与卖菜的汪某及其菜棚等相撞,致刘某、汪某受伤,刘某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5月30日死亡,造成交通事故。
经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路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路某打电话报警并协助抢救伤者,后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相关事实。路某亲属已补偿被害人汪某及被害人刘某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路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路某在现场抢救伤者并打电话报警,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路某已补偿被害人及死亡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判处。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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