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刻意“换马甲”,让人不识“真面目”为哪般?

来源:海坛特哥

文章摘要
一旦经营名声恶化,就悄悄地换个企业名称,再刻意隐瞒已变更名称的事实,如同偷天换日般以另一个名称神不知鬼不觉地进行各种活动,这样的企业在我国不在少数。这是不是特别像在互联网论坛“换马甲”?

一旦经营名声恶化,就悄悄地换个企业名称,再刻意隐瞒已变更名称的事实,如同偷天换日般以另一个名称神不知鬼不觉地进行各种活动,这样的企业在我国不在少数。这是不是特别像在互联网论坛“换马甲”?
近日,闹的沸沸扬扬的上海市青浦区西郊湖岸美墅小区物业费纠纷案件,因为业主们听说上海市警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法院通知取消全部开庭安排,撤回起诉的原因成为了小区全体业主茶余饭后讨论的最多、最热烈的话题。该公司在起诉大部分业主前就已经完成了变更公司名称的程序,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为上海众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业主们认为,该公司为了分化全体业主,为了达到利用法院隐瞒主体变更的目的,同时也是利用业主们不会时刻查阅工商内档的疏忽,先利用原名称提起了针对几个业主的诉讼,之后再在诉讼进行中变更名称。此后,法院对主体审查不再严格。该公司为了逃避早已在上海市青浦区和松江区形成的不良名声蔓延至新名称,虽然换了“马甲”,但怕被人认出,就仍以原名称对大部分业主提起诉讼,中间对更名一事绝口不提,直至业主们发现已经更名的事实。业主们不禁感叹,我国的部分企业,名称怎么如此说变就变呢?
一、企业经营过程中不重视商誉积累,寿命短,逃避责任,妄图用“换马甲”达到种种不可告人之目的,成为当前很多企业名称变更的主要原因。
最高法院在系列案件中认为,一个企业的企业名称和商标,都是其商业标识系统的组成部分,共同承载着企业的商誉。企业名称自企业成立之初,便开始积累商业信誉和消费信赖,是企业依法注册登记、且在从事经营活动时为表明企业自身而使用的特定称谓,是区别于其他企业或者社会组织的重要标志。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制度,企业名称主要是指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如“上海+警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中,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内容,最具识别意义。因此,企业在进行推广或经营活动时,往往直接使用字号,大众也习惯使用简洁的字号,即企业简称进行记忆与识别。
企业简称随着企业的存在而存在,亦随着企业的消亡而消亡。伴随着企业的长久经营和深入发展,企业简称的识别性标示深入人心,企业展现出来的经营风格、营销理念、企业文化等就会逐渐在大众中形成感性认识,整体评价的好坏就会成为引导企业经营发展的一个风向标。企业名称所承载的商誉越来越好、知名度越来越高,其所蕴含的经济利益就越来越大。反之,企业商誉越来越差,口碑越来越低,这个企业就将陷入经营困境甚至破产倒闭的境地。
在我国,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法定名称,这与我们人只能有一个姓名即身份证名字一样。但是,与我们使用名字不一样的是,我们变更姓名之后,主体还是存在,曾用名伴随一生。而企业名称变更之后,原名称下的法律主体就已经消亡。
我国难以形成举世瞩目、长久存续、竞争力强的驰名品牌,是不是也与爱“换马甲”的商业习惯有关?我国的部分企业,似乎根本就不注重商誉,将一个企业“做死”,恶评如潮后,想出来的妙计就是换个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如警虹物业公司,在上海市青浦区和松江区遭致业主的一致抵制,陷入物业管理合同纠纷的风口浪尖,为逃避原有恶评等目的,最终换个企业名称继续经营。
二、法院准予撤回起诉的案件结果,也恍若穿了“马甲”让人无法认清。
让业主们深感莫名的是,“警虹物业公司”更名为“众芸物业公司”的消息传到法院之后,法院竟然没有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传回的消息是原告撤回起诉法院准予撤诉。这程序和结果也恍如换了“马甲”,层现另一种模样,一下子让业主们无法认清。
如果一家企业经营良好,何需要换名称?如果民事诉讼法被严格执行,前述换了“马甲”后的公司怎么能穿着“旧马甲”提起几十个诉讼?“新马甲”被发现之后,怎么又一夜之间全部撤回起诉?为什么不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款第1项第154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为什么没有追究原告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试问,几十个案件的虚假诉讼,案情全部一致,全部都是警虹物业公司状告业主主张物业费,业主再提起反诉,其中有一些案件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一些案件进入二审还没判决,一些案件一审判决刚刚下达,一些案件一审刚刚开庭完毕还没判决,剩余一些一审没有开庭的案件,这些案件的原告竟然全部没有主体资格。原告是利用法院主体资格审查漏洞?还是早就一起“互相帮助”?法院就允许原告这样简单的撤回起诉,而对原告没有任何怨言?部分案件原告没有主体资格的诉讼,在送达程序严重违法的前提下,部分被告根本没收到开庭信息,法院居然可以被告缺席为由而径直判决?在缺席判决中,法院竟然直接引用已有判决作为法院查明事实,开创直接依据判例判案的先河?如此的“一边倒”似的区别对待,司法的公正严明在哪里?系列的司法疑问很多,让业主们如何不将怨气再次撒在法院头上?
三、工商变更条件与程序的自由化与简易化,为恶意公司“换马甲”提供便利。
追究“换马甲”的源头,不得不提工商变更的条件与程序。程序上和实体上追逐自由化和简易化没有错,怎么防止部分恶意的公司换个“马甲”逃避法律责任,成为如今理论和现实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程序上,目前的工商更名仅重在审查“重名”,并不审查“涉诉”情况。现实中,带上盖章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全体股东签署的章程修改案、股东会决议、名称变更申请书、委托书等到工商核名窗口进行名称变更查询,查无重名后,工商部门就会发放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至于变更名称时企业是否涉诉,工商部门并不审查。
实体上,目前的工商更名特别强调名称自由选择权,对企业何时更名、更名条件、不允许更名的情形、非法更名的责任等都没有规定。有人认为,由于企业名称权是企业法人人身权的一部分,企业在遵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名称的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有权选择自己的名称,就连唯一的限制性规定“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也没有实际意义。
基于此,一些别有用心的公司充分利用企业名称变更自由选择权,用这个名称时经营坏了一家公司就换另一个名称,用另一个名称经营又积累了较多不良评价后再换一个名称,换名字就跟换衣服似的,再稍微乔装改扮下,就可以达到让大众“不识庐山真面目”的目的。
然而,一个企业名称的变更,就意味着一个法律人格的消亡。诉讼是一个严肃的话题,一旦涉诉就必须主动披露企业名称变更的事实,如果刻意隐瞒,必须承担相应的虚假诉讼法律责任。通过前述案件,企业名称的变更条件与程序,以及法院的相关做法,都值得我们反思。
口号早就告诉我们:换个“马甲”出来混,迟早是要被识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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